專利法設置「舉發」制度的目的,是因為發明、新型、設計專利申請案經核准公告後即取得專利權,發生獨占排他之效力,故為了調和專利權人與公眾之利益,才產生此一之公眾輔助審查制度,以期藉公眾之協助,使專利專責機關就已核准公告的專利案再予檢視,讓專利權之授予更臻正確無誤,也提高社會公眾對於專利制度的信任。
除了專利法有舉發的相關規定,依據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法院於民事侵權訴訟中應就專利有效性抗辯進行審理判斷,亦即被控專利侵權人可在訴訟中對系爭專利提出類似舉發的主張,但應注意民事訴訟的判決確定結果僅對個案具有拘束效力,亦即該專利權仍然存在;而經專利舉發撤銷專利權確定者,其專利權效力視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