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送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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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案件送件方式,可分為臨櫃送件、郵寄送件及電子送件三種方式。申請人可親至智慧財產局台北總局或新竹、台中、台南、高雄等服務處收文櫃檯送件,或以郵寄或電子送件;若以傳真或e-mail等方式提出專利申請案,智慧財產局將不予以受理。 如上所述,申請文件送件方式有臨櫃送件、郵寄送件及電子送件等方式。除簡易申辦事項外,若以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提出申請,智慧局將不予受理。簡易申辦事項包括:更正申請人之身分證字號及統一編號、變更專利權人之代表人、變更專利權人之地址、變更代收人地址、變更代理人地址、申請補發收據證明書、申請閱卷、申請影印、申請展期補正、申請面詢、勘驗及申請檢還樣品等,才可以電子郵...

專利權受侵害的民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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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發明專利權之行為除罪化後,侵害他人專利權已經沒有刑事責任,只有民事責任。當專利權受侵害時,根據「侵害發生之前」以及「侵害發生之後」,專利權人得依據專利法請求民事相關救濟。 侵害發生前之請求權 專利權人對於尚未發生實際侵害,但已經完成侵害準備的行為者,得請求該完成準備行為之人,防止發生侵害專利之行為,以加強專利權保護。例如,行為人已購置機器、原料,準備進行製造、販賣具有發明專利的物品,上述預備行為很可能進一步將成侵害專利權的行為,專利權人此時無須等待專利權遭受實際侵害,始請求加害人除去其侵害,只要能證明有侵害可能性之行為,專利權人即可制止此等預備行為的進行,以防止將來實際的侵害行為發...

意者從速 USPTO新專利加速審查辦法:氣候變遷緩和試辦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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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PTO為加快乾淨及綠色能源技術發展,針對這類有助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緩和氣候變遷衝擊的產品製程,公告新的加速審查辦法:氣候變遷緩和試辦計畫(Climate Change Mitigation Pilot Program)。試行期間最長一年,名額最多為1000件。 USPTO局長Kathi Vidal 2022年5月24日出席美國能源高等研究計劃署(Advanced Research Projects Agency-Energy (ARPA-E))能源創新高峰會,公開致詞時表示,USPTO為加快乾淨及綠色能源技術發展,針對這類有助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緩和氣候變遷衝擊的產品製程,特別設計...

新加坡知識產權優速計畫SG IP F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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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重新規畫「新加坡知識產權優速計畫」(SG IP FAST),發明及商標案最快可望在半年內授權註冊,設計案甚至最短只需一個月即可在新加坡取得所需保護。 新加坡政府宣布整合各項智財權加急辦法,重新規畫「新加坡知識產權優速計畫」(SG IP FAST Programme;SG IP FAST),作為新加坡知識產權局IPOS發明、商標、設計各類申請案統一適用的加速審查方案,同時實施時間延長至2024年4月30日。依新加坡官方公告,經實審後沒有重大問題瑕疵需修正回應的申請案,發明及商標案最快可望在半年內授權註冊,設計案甚至最短只需一個月即可取得所需保護。 SG IP FAST 新加坡...

專利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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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3月31日起,侵害他人專利權已經沒有刑事責任,只有民事責任。一般人在專利申請人未取得專利權之前,去製造此物品者,並不負侵權責任。但如屬發明專利申請案,而有專利法第41條所定情事,專利權人於公告後得請求適當之補償金。 侵害專利權的法律責任 自從專利法將侵害發明專利權之行為除罪化後,侵害他人專利權已經沒有刑事責任,因此若專利權受到侵害,專利權人只能提起民事救濟。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根據專利法第41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申請案公開後,曾經以書面通知發明專利申請內容,而於通知後公告前就該...

《IP小辭典》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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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國際各專利局間審查結果合作分享的精神,我國智慧財產局 (智慧局,簡稱TIPO) 自2011年9月1日起,陸續與其他國家簽訂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計畫。為提高各國專利局間審查成果互相分享並促進PPH合作之效益,智慧局從2012年3月1日起推動「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port Using the PPH Agreement)審查作業方案」(簡稱TW-SUPA方案),只要發明專利申請案符合申請條件,智慧局將予以加速審查。 依據TW-SUPA方案,若申請人以台灣發明專利申請案作為第一申請局 (Office of First Filing,簡稱OFF),之後向PPH簽訂...

歐洲數位未來的新篇章:資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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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日俱增的資料不僅具共享性(non-rival)、允許多人重複利用,同時也無耗盡之風險。面對資料經濟蘊含的龐大商機,歐盟顯然有備而來,繼資料治理法之後,再度提出資料法草案。 歐盟調查指出,全球資料量增幅驚人,目前預估2025年資料量將達到175ZB,足足為2018年33ZB的5.3倍,然而,卻有高達8成的產業資料從未被利用,存在極大開發空間;況且根據估算,歐盟資料經濟(data economy)規模將從2018年的3010億歐元(約占歐盟GDP的2.4%),驟增至2025年的8290億歐元,顯然商機無限。因此,不難想像「建立資料單一市場」自然成為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

海牙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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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925年於荷蘭第三大的城市海牙締結後,《海牙協定》已經有近百年歷史,其間歷經多次文本修訂,目前使用的是《1960年海牙文本》(Hague Act)年與《1999年日內瓦文本》(Geneva Act)。海牙協定行之有年,已是專利業界耳熟能詳的協定,但全球設計專利申請案數量排名第一的中國大陸(占全球設計專利申請案比重55%)於2022年2月5日正式加入工業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成為《1999年日內瓦文本》的成員國,並預計於今年5月5日生效,料必對海牙協定下的工業設計國際註冊現況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智慧局(TIPO)指出,儘管台灣並非海牙協定成員國,但與中國大陸不論是在地緣關係或是產業合作皆十分...

UPCA進入臨時適用階段 歐洲專利申請人及所有權人現在該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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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統合專利法院協議(UPCA)2022年1月19日進入臨時適用階段,距離協議生效、歐盟統合專利法院(UPC)、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正式運作又再邁出重要一步。依EPO Unitary Patent特別委員會規畫,相關準備工作預定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官方準備工作既將就緒,歐洲專利所有權人、申請人現在該做些什麼? 歐盟統合專利法院協議(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UPCA)2022年1月19日進入臨時適用階段(Provisional Application Period;PAP),距離協議生效、歐盟統合專利法院(Un...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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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專利審查主管機關為了提升專利審查效率、減少重複的案件檢索工作,藉由「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簡稱PPH)展開合作,當一專利申請案在第一申請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簡稱OFF)經實質審查獲准專利後,專利申請人可將相關資料提供給第二申請局(Office of Second Filing,簡稱OSF);第二申請局便可參考第一申請局的檢索與審查結果,加速該專利申請案的審查。目前與台灣實施一般型PPH計畫的協定國家有美國;實施增強型的協定國家則有日本、西班牙、韓國、波蘭、加拿大等國。 PPH計畫最早的起源,是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