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進美國國家階段找不到發明人簽宣誓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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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案進美國,不論是提美國國家階段申請案,或走Bypass途徑,皆需提交發明人宣誓書(Inventor's Oath or Declaration),但因PCT案最長可延到最早優先權日起30個月時進入美國,萬一發明人已離職失聯,找不到發明人簽宣誓書怎麼辦? PCT案若要進入美國取得美國專利保護,大抵有兩種作法:一種是依35 U.S.C. 371條文提交的美國國家階段申請案,即PCT進入指選定國的傳統途徑;一種是另依35 U.S.C. 111條文提交一般美國正式案並主張PCT案為優先權基礎案,即所謂Bypass申請案。不管是哪一種操作方式,皆需提交發明人宣誓書(Inventor's ...

德國最新SEP訴訟判決,專利權人地位將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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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五年前的ZTE v. Huawei一案之後,歐盟已經成為SEP(標準必要專利)訴訟的主戰場,法院判決對全球科技業在SEP授權談判影響力也愈來愈大。今年五月的Sisvel v. Haier一案,更直接揭露了德國司法界對SEP以及FRAND(公平、合理、無歧視)授權原則的態度,可能進一步改變產業界的專利談判與訴訟策略。 而不甘居於劣勢的Haier,也已經確定向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提起憲法訴訟,尋求最後的翻盤機會。 五年前的ZTE v Huawei中,案件的爭執點從「標準核心專利人聲請禁制令是否濫用其市場地位」出發,並論及SEP權利人與潛在侵權人之間,依照FRAND原則進行授權談判的程序(可...

“Alice” in wonderland:美國專利適格性檢驗標準如何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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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適格性的議題,雖然是在2014年的Alice一案後才備受關注,但背後仍然有其發展脈絡。「90年代後期,我在美國法學院學專利法時,教授還曾經說過第101條專利適格性的訴訟案例並不多,重點都是新穎性、進步性這些,」飛翰外國法事務律師事務所(Finnegan)台北辦公室主持律師馬宗聖指出,之後隨著商業方法專利的數量變多,以及NPE的訴訟活動愈來愈蓬勃,才使業界開始討論專利適格性。 在台灣,專利適格性會與其他的要件一起綜合探討,但在美國,專利適格性卻是專利存否的基本門檻。「你必須要先跨越第101條的適格性檢測,才能進入後續審查;如果跨不過去,連審查的機會都沒有,」安侯法律事務所資深顧...

為何一案兩請中的新型專利被判無效,對應的發明專利還能被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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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在專利申請實務上有所謂的「一案兩請」制度,同一申請人可就相同創作同時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因為新型專利只採形式審查,正常情況下會先獲得核准,但一樣的創作僅能授予一項專利,在對應的發明專利即將被核准前,申請人必須選擇保留其中一者。然而在對應的發明專利審定前,新型專利已當然消滅(如未繳年費)或被撤銷者,由於新型專利的排他權已失其效力,專利行政機關自然不應再核准對應的發明專利,否則便從公眾手中剝奪自由使用技術的權利。 有位獨立發明人 (以下統稱發明人Y) 為了保護自行開發的玻璃尖鋼筆,採取了「一案兩請」的專利申請策略。因緣際會下,發明人Y從網站上購得某家業者 (以下統稱L公司) 公開...

秘密銷售構成先前技術於各國之現況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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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北美智權報263期《秘密銷售構成先前技術於各國之現況 (上) 》一文,本刊期繼續介紹中國CNIPA及歐盟EPO就「秘密銷售構成先前技術」的相關規定。 中國 根據中國專利法第22條第5項:「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因此,是否「為公眾所知」成為判斷申請內容是否屬於先前技術的唯一標準。在審查指南中,具體指出為公眾所知的態樣可為:(1) 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2) 在國內外公開使用或 (3) 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其中對於公開使用,審查指南進一步定義為能夠使公眾知道其技術內容的製造、使用、銷售、進口、交換、饋贈、演示、展出等方式。 但中國...

專利權期間延長 — 醫藥品國外臨床試驗期間之訖日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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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肆虐全球,世界各大藥廠均積極研發藥物來治療肺炎患者,也都積極即早佈局專利申請,使得專利權通常都在取得當地主管機關上市許可之前即已核准,故在取得專利權後至取得上市許可證這段期間內,無法實施專利權;而我國專利法針對醫藥品有延長期間之優惠,因此無法實施專利權期間之「起日」、「訖日」攸關延長期間之計算就顯得極為重要,本文將以國外醫藥品延長期間之智慧財產法院108年行專訴字第15號行政判決為例說明之。 我國專利法上針對醫藥品有延長專利權期間的優惠,第53條 第1項規定: 「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權之實施,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取得許可證者,其於專利案公告後取得時,專利權人...

複數專利權人想各拿一份USPTO專利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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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有兩個人申請專利,可以拿兩份專利證書一人一份嗎?」 「不行,證書正本只有一份。」 「付錢也不行嗎?」 「不行,證書正本只有一份。」 部分美國案有複數共同申請人,將領證時,偶爾有申請人以為證書會按人頭數發,也就是每個申請人都能一人一份。不過實務上USPTO只發一份專利證書,即使申請人、專利權人願意付費,USPTO還是只發一份證書正本。 或許有人好奇,如果真的付費請USPTO再發一份證書會發生什麼事呢?事實上,的確曾有人以此為由,依37 CFR 1.182繳400美元提Petition,請求USPTO發出證書副本給第二位受讓人。 結果兩個半月後收到USPT...

秘密銷售構成先前技術於各國之現況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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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久以來,適格先前技術的原則性概念是該發明之內容必須處於公眾可得而知之狀態,各國具體規定則見於35 U.S.C. 102 (a) (1)、台灣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中國專利法第22條第5項,以及EPC Art. 54 (2)。除35 U.S.C. 102 (a) (1) 直接規定「發明之銷售將破壞其於專利上之新穎性」外,其餘三國之專利法體系並未直接界定「發明之銷售」之專利法法效,因此,附有保密條款之銷售是否使得發明申請案之技術內容處於公眾可得而知之狀態則眾說紛紜。北美智權報將分兩刊期分別介紹不同國家及地區之相關規定。 美國 AIA前的35 U.S.C. 102 (b) 規定 「A...

「運用」方能取得專利適格 ─ 2020年Illumina v. Ariosa Diagnostics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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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CAFC在Ariosa案判決「游離胎兒DNA」的發現和偵測方法發明僅是一種對自然法則的複述,不具專利適格。2020年,CAFC對該自然現象的後續技術發展產生不同的專利適格認定,其判斷重點聚焦在系爭請求項是否具專利適格的重點在於該請求項是請求「一種自然現象」,還是「運用該自然現象的方法」,本文以Illumina v. Ariosa Diagnostics案解說CAFC在判斷上的差異。 美國專利法第101條規定任何人發明或發現新穎而有用的「方法、機器、製品或物之組合」,在符合其他專利要件後皆得取得專利,稱為「專利適格」(patent eligibility)。美國最高法院給予該...

羅東川呼籲:中國應制定知識產權案件審理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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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舉證難、時間長」是法院審理知識產權案件時的普遍現象,而隨著法院收案量年年增加,這個問題恐怕只會更加嚴重。為了讓審判體系能夠更專業、更有效率地審理知識產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庭長羅東川認為,解決之道就是制定知識產權案件的訴訟專法,才能給予知識產權更完整的保護。 本刊在前文(未來兩年中國智財法制修訂進程)曾經提及,中國官方曾經在今年四月底預告了這兩年智財法制的修法進程。不到兩個月之後,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簡稱「知產法庭」)就由庭長羅東川,以人大代表的身分在兩會上拋出制定審理知識產權訴訟專法的建議,此一消息隨後又在最高人民法院發行的《中國審判》雜誌上主動披露,宣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