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灣專利法第96條規定,專利權人在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必須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而逾期時則喪失權利;另「無故意或過失」之侵權人亦不負賠償責任。但實務上,當專利侵害賠償請求權失效時,智財法院仍會給予其他補償機制。
第一類補償:考量多項因素之合理權利金
在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139號民事判決中,該案法院就已逾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之期間內(2006年6月28日起至2008年5月14日止)之侵權行為,侵權物銷售所得共(新台幣,下同)883,767元,認被告應給付不當得利。
該案法院計算不當得利金額時所考量之因素,包括:被告2006年至2009年間年度營業淨利率(依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