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TRIPS協定第34條第1項之「新的」 用語談專利法第99條之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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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2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後,根據WTO協定(WTO Agreement),台灣原則上一併受WTO的附件協定之約束,包括《「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協定),其目前為台灣所參與的唯一多邊國際智財條約。 關於「製程(製造物品之程序)專利」之侵權訴訟,TRIPS協定第34條第1項規定「如果依該專利製程所得到之物品為新的」(if the product obtained by the...

以色列專利制度簡介與其異議程序的改革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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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中東的以色列,由於其特殊政治、地理和歷史原因,具有強烈的國族存亡憂患意識,舉國致力於提升科技實力,尤其在當今國際競爭加劇的情形下,以促進技術為目的的專利發展更是日趨重要。以色列是以海洋法系為基礎,同時融合歐陸法系與宗教法制要素的「混合法系」國家,其專利法無論在理論或實務上皆受到美國法影響,目前最新為2014年修訂版,近期多有再度修法的呼聲,也因此,除近年來已被多方報導和討論的以色列強制授權和國防專利主題外,筆者將特別介紹以色列專利權的基礎制度和異議程序的改革趨勢。 中東小國以色列自1948年宣布獨立建國以來,在缺乏天然資源與戰略縱深的情況下,仍透過多次與鄰近阿拉伯語國家武裝衝突中...

法院核發禁訴令,SEP訴訟將因此有何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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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哪個領域的標準必要專利(SEP),都必須進行全球佈局才能確保商業利益,所以在後續的授權、訴訟上,也需要全球一起行動配合。在過去,進行SEP的訴訟時各國法院也許會互相參考裁判論理,但絕不會互相干預,不過從2017年以來的一連串變化,這種井水不犯河水的習慣已經慢慢不太一樣了。 在美國的專利侵權訴訟中,「逛法院(forum shopping)」是個由來已久的現象。因為訴訟不可能一告再告,所以專利權人必然會選擇勝訴機會最高的法院起訴,而長年累積下來的訴訟經驗顯示,在美國近90個對專利案件有管轄權的聯邦地方法院中,東德州地方法院(ED Texas)的判決總是最偏向原告的。也因此,東德州法院...

初探台灣新修訂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 — 從明確化發明定義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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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由於人工智慧、大數據等技術的蓬勃發展,其相關應用領域也不斷攀升,有關人工智能、機器學習、神經網絡、深度學習和學習演算的公司和業務項目亦如雨後春筍般冒出。有鑑於此,為更完善和明確化專利審查委員的判斷基準,以及協助電腦軟體相關領域專利申請人對申請專利之適格性和專利要件的掌握更有所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近期進行了專利審查基準十二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的大幅修改,並將於今年(2021)7月1日施行。 如同智慧局公布的修正重點說明,此次電腦軟體相關審查基準(下稱「基準」)之修改包括了「明確化發明定義」、「進步性架構修改為與總則內容一致」、「新增人工智慧相關審查事項與案例,並以...

GATT泡沫的餘波 ─ Fed. Cir.發布Hyatt v. Hirshfeld案判決 再詮釋專利申請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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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d. Cir.發布​Hyatt v. Hirshfeld案判決,即使申請人申請策略及做法並未違反美國專利法規,但若明顯濫用USPTO專利審查制度,此一濫用行為及其影響,即構成專利申請懈怠的權利損害要件。 美國專利審查罕有專利申請懈怠(Patent Prosecution Laches)核駁事由,在訴訟案件也相對不常見到類似抗辯,但罕有、不常見,表示偶有引用、依舊可見,事實上,一有這類案件出現,通常都會引發討論。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Fed. Cir.)2021年6月1日針對​Hyatt v. ...

專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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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時,若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時,得為分割之申請。分割後之申請案(即「分割案」),仍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做為申請日,為平衡申請人及社會公眾的利益,並兼顧先申請原則及未來取得權利的安定性,分割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根據專利法第34條規定,申請專利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時,經智慧局通知,或根據申請人申請,得為分割之申請。分割後之分割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在專利技術或技藝揭露內容不超出的原則下,其發明人應為原申請案發明人之全部或一部分,不得增加原申請案所未...

兩大藥品專利新規上路,顯示中國官方強力保護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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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1日,第四次修正後的中國專利法正式上路。由於這次修法引入了許多迥異於過往的新制度,例如:開放許可、懲罰性損害賠償等,導致立法過程比起前三次拉長不少。不過,若從國際性角度來看,藥品專利制度的變革,尤其是引入早期紛爭解決機制和專利期補償,可說是這次修正最值得關注的內容。 由於醫藥產業與資通訊產業先天上的差異,專利業界一直有兩者不應該適用同一套專利制度、甚至應該各自立法的意見。前國知局醫藥發明審查部長、現任中國藥學會醫藥知識產權專委會名譽主委張清奎就指出,醫藥健康產業的研發活動十分特殊,「醫藥的研發往往是『九死一生』,10個試驗標的當中,大概只有一個會成功,而且新藥的試驗週期相當長...

專利權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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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是財產權的一種,可做為交易之標的,「專利權讓與」是指專利權人將其專利權讓與他人,而讓與之原因,可能是買賣、贈與或互易。專利權之讓與,於雙方當事人間達成合意時,即發生專利權權利轉讓之效力,但是必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此即「專利權讓與登記」。申請專利權讓與登記換發證書者,應由原專利權人或受讓人備具申請書、專利證書及規費,並檢附讓與契約或讓與證明文件。 根據專利法第6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均得讓與或繼承。申請專利後,若欲將專利申請權讓與別人,可由原申請人或受讓人備具申請書及規費2000元,並檢附讓與契約或讓與證明文件到智慧財產局辦理。申請專利權讓與登記,...

USPTO訴願程序想速戰速決?兩個試行中的加急辦法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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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測試訴願加速需求,2020年7月USPTO推出快軌訴願(Fast-Track Appeals)試行計畫,今年4月又為加大抗疫助力,新增COVID快軌訴願(COVID Fast-Track Appeals)試行方案,若有專利案件即將進入訴願程序或正等待PTAB審理訴願案件,希望盡快取得PTAB審理結果,可參考USPTO官網整理辦法,考慮是否參加。 兩種方案頗多雷同,但細究之下,還是有不同之處,簡單整理如下: 快軌訴願 Fast-Track Appeals COVID快軌訴願 COVID Fast-Track Appeals 備註 試行期間 ● 一...

商標註冊申請 — 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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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標制度是以註冊保護為原則,商標依法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商標權人除可以自己使用及授權他人使用外,還可以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註冊。如果他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使用該商標,而有侵害商標權或有侵害商標權之虞的情形,商標權人可以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對於故意或過失侵害商標權的人,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那究竟申請商標要具備什麼資格呢? 「商標」通常是文字、詞語、記號或圖形,甚至是顏色、商品形狀或其包裝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是由2種以上的這些元素所聯合組成,主要是用來指示及區別商品/服務來源的標識,所以商標必須具備讓相關購買人能認識商品/服務來源,並辨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