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推出《國家人工智慧策略2.0》提升全球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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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新加坡政府宣布推出第一個國家人工智慧戰略,將深化利用人工智慧改變經濟的計畫,該國對人工智慧的早期投資導致成立約150個研發團隊,以及900家新創公司探索人工智慧的新想法,見證這段時間內,該國認知到人工智慧領域的重大突破,強化企業轉型同時也帶來新產品的開發、功能的增強與產業典範變革。 新加坡以全球視野來解決大規模議題 2023 年,星國政府進一步推出《國家人工智慧策略2.0》(NAIS 2.0 ),以持續強化國際競爭力。事實上,綜觀這幾年發展,可發現人工智慧帶來的機會和風險不斷擴大,同時,人工智慧對於一個國家的持續繁榮和相關性是不可或缺的,國家必須掌握人工智慧,而不是僅僅將...

2023年美國專利法規相關事件回顧-1: 美國總統行政命令相關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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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序進入12月,即將揮別2023年的此刻,《北美智權報》會依美國總統行政命令、美國法院、PTAB動態及USPTO其他相關動態,分4刊期回顧過去一年美國專利法規相關事件。首篇以「美國總統行政命令相關動態」揭開序幕。 回顧2023年,美國總統行政命令相關動態重點回顧可歸納為「藥品及生物製劑」、「半導體裝置製造」、以及「人工智慧」三大項,現分述如下。 藥品及生物製劑 美國總統拜登(Joe Biden)2021年上任後,即於同年7月9發布第14036號行政命令,提示多項行動計畫,希望能加大處方藥取得管道、降低相關藥品價格,美國專利商標局(U.S. Patent and Trademark...

2023年美國專利法規相關事件回顧-2:美國法院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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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智權報繼347期《2023年美國專利法規相關事件回顧-1:美國總統行政命令相關動態 》一文後,繼續回顧過去一年美國專利法規相關事件,本刊期將重點放在「美國法院動態」。 回顧2023年,美國法院動態相關動態重點回顧可分「美國最高法院」及「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Fed. Cir.)」分別觀察。 美國最高法院 資源有限的情況下,美國最高法院2023年拒絕了多數的專利案件調卷令,這也使得Amgen v. Sanofi一案的35 U.S.C 112(a)可據以實施要件(enablement)判決格外引人矚目:系爭專利採上位概念請求項(genus claim)寫法,僅以功能界定專利抗體,...

2023年CEO關注的三大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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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前經濟前景不明朗、高利率環境及地緣衝突的情況下,企業CEO勢必在追求未來成長的路上面臨各種挑戰,根據KPMG 2023年的全球CEO調查,2020年初有85%的CEO對企業成長信心,今年則下降至77%。 三大議題成管理階層在動盪下的關切重點 地緣政經的不確定性已成為2023年CEO認為的最大營運風險,緊隨其後的企業營運風險、新興顛覆性科技風險、供應鏈風險與監管法規風險亦為CEO所重視的企業威脅。但中長期而言,近四分之三的CEO仍對未來整體經濟前景保持信心。為求在動盪和不確定性高的環境下,達成企業成長及營運目標,2023年全球CEO將著眼於三大議題—科技、ESG及人才。 科技端:生...

美國與合作夥伴如何達成經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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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複雜國際關係的影響下,美國國家安全顧問蘇利文認為「相互依存時代的競爭」將是美國的主要挑戰,並希望透過自身與合作夥伴協作,採取一些方法來減輕地緣經濟風險。 美國力推國家級經濟安全戰略 2023 年 5 月廣島G7會議上,與會者試圖將經濟安全定義為「透過一系列政策,制定從建立有彈性的供應鏈到打擊經濟脅迫和防止先進技術洩漏的措施」。經濟安全的基本情境包括針對各種突發事件的後備計劃,例如疫情或與氣候緊急情況相關的日益嚴重的破壞,較為進階的項目則包括地緣政治危機、俄羅斯入侵烏克蘭、局勢逐漸升高的科技戰等。 同時,拜登政府也針對醫療、礦產、電池和半導體這四個關鍵供應鏈進行審查,列為國家戰略...

東協工業設計的定義和保護標的-1: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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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智權報自本刊期推出《東協工業設計實質審查的共通指南》系列文章,將分6刊期分別介紹其定義和保護標的,包括概論、共通的目的、東協成員國法規、工業設計之實施、產業利用性以及法定不予註冊項目,本期先從概論開始。 「東協經濟共同體」(以下簡稱AEC)於2015年12月31日成立,並在現有東協貨品及服務貿易及投資自由化之基礎上,進一步整合以「單一市場」為主之經濟共同體,以2025年前達到貨品、服務、投資、資金與技術勞工的5大自由流通,進而促使AEC成為一個全球供應鏈的生產基地為目標。 對於在東南亞開展業務的中小企業來說,保護其智慧財產權至關重要,因為智慧財產權戰略不力往往會導致該地區的商業...

以企業負責人或公司為專利權人?損害賠償計算問題要顧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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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在選擇以企業負責人或公司為專利權人時,應該考量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計算的問題,以免往後無法主張以實際損害法計算賠償金。本文首先舉三個案例,其中專利侵害雖成立,但僅是專利權人所設立之公司因該侵權行為以致營業受損,而非專利權人自己的直接損害,故法院在計算損害賠償金時,不是歸零就是刪減。另本文建議,如以企業負責人為專利權人,應授權給其公司使用,才能以「權利金損失」為實際損害而計算賠償金。 案例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重訴字第29號民事判決 在本案中,系爭專利為新型專利證書號第113111號「鞋帶扣扣帶帶座之固定裝置」。被告於1996年12月間至1998年8月間經警方查獲止有生產侵...

「每個人對抗種族主義」標語能否註冊商標? 2023年聯邦巡迴上訴法院In re GO & Associates, LLC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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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將「每個人對抗種族主義」這種標語或口號註冊商標?2023年11月,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In re GO & Associates, LLC案中,確認了美國專利邦商局的看法,認為「everybody vs racism」(每個人對抗種族主義)只是一種傳達資訊的口號,未能發揮指示商品來源的功能,而不得註冊商標。 資訊性口號欠缺來源指示功能 根據美國聯邦商標法(Lanham Act),要申請聯邦商標註冊,一標誌必須具備識別性,意即能夠發揮作為來源識別符(identifier)的功能。換句話說,它必須能夠指示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使其與其他來源相區別。 一般而言,如果是...

談侵害營業秘密行為之危險性與其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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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侵害營業秘密行為涉及四類犯行:(1)第一類為「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2)第二類為「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3)第三類為「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4)第四類為「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四類行為的危險性能否足以達到一程度,其使得即使遭侵害的資訊被法院判定不合營業秘密要件,也必須判被告屬未遂行為,而應依第13條之1第2項和第13條之...

歐美日韓靠文創賺大錢,台灣為何辦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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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文創產業發展歷史可追溯到2002年,當時台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推行文化創意產業計畫以增加產業的附加價值。此計畫啟發自英國的發展模式,目的是要讓藝術生活化並創造文化產值。 同年,台灣政府提出「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強調台灣應深化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競爭力,其中以創意設計為核心的生產領域尤為重要​​。但經過多年發展,台灣文創產業與旁邊日韓的差距卻只有越來越大,更不用說與歐美比較。 台灣的文化創意政策始終被視為零碎且缺乏主軸。在1990年代,文建會提出「社區總體營造」政策,企圖建立社區文化,整合人文、地理、景觀和產業。2002年又推動數位典藏計畫,將台灣的文物和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