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通路商不販售專利產品而改賣可替代專利產品的侵權產品時,通路商即涉及專利侵權行為。當專利權人欲對通路商提起專利侵權民事訴訟,其必須繳交裁判費,而該費用的計算乃基於個案之訴訟標的價額。本文欲透過智慧財產法院(智財法院)101年民專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下稱101年民專抗字8號裁定),來介紹該訴訟情境下之訴訟標的價值可如何計算。
訴訟標的價額與裁判費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裁判費之計算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而以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基礎(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並採累進費率如下:
(1)10萬元以下:徵收1,000元。
(2)10萬元至100萬元(未滿):每1萬元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