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PTO翻新MPEP專利適格性相關章節

0
USPTO在2018年1月翻新了MPEP的許多章節,其中關於可專利性的章節2100[1]也有不少實質的更新,尤其是讓申請人苦惱的專利適格性 (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USPTO也做了大幅度的編修,彙整了先前存放於專頁上的分散資料,系統性地放入新的章節2106.03至2106.07。

中國專利無效宣告中,可以採用域外網路擷取的先前技術證據嗎?

0
在中國專利權取得後,若審查委員未仔細檢索,而疏漏先前技術作為核駁引證文件時,第三人也可以以該先前技術為證據,向中國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申請,讓該專利權被撤銷。先前技術證據的態樣非常多元,可以是申請案申請日(優先權日)前已經公開的期刊雜誌、研究報告、博碩士論文…等,甚至網路上BLOG中的文章,都可作為先前技術。因為網路普遍化,引用網路上的先前技術資訊為證據的情形越來越多,中國也不例外。 為此,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2)21號」的「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16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在中國領域外形成的證據,應當說明來源,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國駐該國領事...

淺談台美中歐四地對於刪除特徵擴大範圍之修改規定

0
在專利請求項的修改過程中,新增不受申請時原始揭露內容支持的技術特徵會產生新事物(new matter),各國專利局的法規基本上不允許這樣的修改,但如果是刪除原請求項中的元件致使請求項範圍放大,各國對於這類修改在規定上就略有不同。

中國商標無效宣告程序, 適用訴訟法的「一事不再理」原則嗎?

0
「一事不再理」為實務中的習慣用語,中國商標法制基於對行政行為確定力的要求,商標評審裁定應受到「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拘束;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關鍵點,在於對案件的事實和理由是否相同的判斷。 A公司在中國製造與銷售醫療器材,在市場中發現客戶的需求不只自己製造的產品,還包括國外的產品。因此,A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逐步尋找能滿足客戶需求的廠家。憑藉多年自產自銷以及代理國外產品的豐富經驗,在研究客戶資料與其所購買之產品後,發現其中一家廠商的產品客戶需求量很大,且利潤豐厚。於是A公司思考若是自己製造該產品並掛上該產品的商標,再以相同的價格賣給客戶,應可賺取更多利潤。幾經思量,賺大錢就是要冒風險,而且...

訴願參加人提出的行政訴訟都可以進入言詞辯論嗎?

0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3項的規定,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可以提出行政訴訟。但受理後,是否都可進入言詞辯論呢? 王先生經營科技產業,提供眾多類型的機台給業界使用,獲得不錯的評價。也在銷售過程中,得到客戶的回饋訊息,對現行機台提出修正。當然為了經濟利益,也對修正的研究結果,提出專利申請,從而取得多項專利權。而王先生的競爭對手陳先生也不手軟,緊盯著王先生的專利申請案。 某次,陳先生發現王先生的專利權似乎有先前技術,只是審查委員之前並未找到作為核駁引證文件。陳先生於是透過舉發程序,向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要求撤銷王先生的專利權。智慧財產局審理後...

2017年美國專利法規相關事件回顧

0
近年美國專利環境轉變,眾多新興技術發明未能在後Alice時代取得專利保護,已授權的專利則在IPR程序陣亡無數。揮別歐巴馬時代主旋律,川普就職滿一年,2017相對風平浪靜,卻也暗潮洶湧。 美國總統川普( Donald Trump)就職滿一週年,雖然很多人還是不清楚何謂「讓美國再次偉大」,但如果美國前總統歐巴馬(Barack Obama)時代的基調是淘汰劣質專利、打擊濫訴Patent Troll,川普時代顯然轉了不同的主旋律。一方面,眾多新興技術發明未能通過後Alice審查標準,無法取得專利保護,二方面,大批原已授權的專利在IPR程序被判無效,專利異議制度被點名是美國2017年智權指數下...

你的商標商品 / 服務名稱,跟已經存在的商標雷同嗎?

0
王先生原先經營實體商品買賣事業,在網路行動上網尚未普及前,實體商店販售的業績還算不錯。但是行動上網普及化後,年輕人多是上網購物,而且相關機構的研究統計數字,也清楚告知,往後上網購物的人數會直線上升。為能因應未來市場的衝擊,以及站穩業界競爭腳步,王先生便尋找網站設計公司,將相關的需求與設計公司討論後,架設網路購物網站,並加強原先的郵購銷售模式。另為擴大公司的經營觸角,將服務行為伸入「為別人促銷產品服務、企業管理顧問、對購物訂單提供行政處理服務、存貨庫存管理、行銷顧問以及後台建立電腦資訊系統資料庫。」 某日,在網購服務的大型展覽會中,王先生看見某家公司有近似的服務行為展出。進一步詢問後,...

中國專利申請有如美國暫時案制度嗎?

0
申請中國專利要取得申請日、號,必須具備「請求書、說明書以及權利要求書」三者,若是有缺漏,中國知識產權局會發出補正通知,那中國有類似美國的暫時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制度嗎? 陳先生前年成立新創公司,經營腳踏車車架的製造。由於減碳環保風潮的帶動,車架需求量也大增。陳先生原本就在車架公司上班,因此對於車架的生產以及其重要性都非常清楚。為能打進知名的腳踏車市場,憑藉累積的經驗,以及市場的需求風向,研發輕量且高強度車架。產品雛形完成後,陳先生便與專利代理人討論,應如何保護該發明。由於發明的基本概念已經非常清楚,僅小細節部分尚待調整,因此代理人建議先提出美國暫時案申...

美國正式案也可以在暫時案申請日後的12到14個月內提出申請嗎?

0
美國案的優先權主張會因為案件類型不同而有不同,在美國案申請操作上,務必注意! A君是一家新創公司的股東,和大學時代的同學B君與C君大家集資創立F公司。A君在大學時代學的是電子機械,且於在學期間,協助教授專案事宜,於是在該專案的基礎下,再次研究開發新的產品。經過與教授的共同討論,終於完成產品並量產販售。 在產品販售後的2年,A君覺得研發過程中所需要的資金不夠使用,常常需要向銀行貸款以應急,於是在徵求B君與C君的同意後,決定引進金主支援研發工作。在市場上搜尋後,遂與廠商D君洽談合作計畫,希望能獲取更多的資金,並讓D君入股成為股東之一。 由於D君在商場上多是代為銷售他人的產品,...

分割案未能適用35 U.S.C 121保護的案例

0
根據美國訴願案Appeal 2015-007064的PTAB決定,母案遇選組通知,或應考慮在廢案或公告前另提分割案,以確保申請案及專利能適用美國專利法第121條保護。 一美國發明正式案申請期間,審委要求在Group I和Group II兩組發明間二擇一,申請人選擇Group I,並成功取得核准通知,但仍想就Group I發明爭取更大專利範圍,也想針對未選的Group II發明申請專利,現要決定,公告前該應先提交哪一種延續案(Continuing Application)?如果您的答案是都可以,看了美國訴願案Appeal 2015-007064(專利申請案14/016,442)的P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