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科技業如何利用NPE強化技術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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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業者一提到NPE(Non-Practicing Entities,業界俗稱為專利蟑螂)往往都避之唯恐不及,但近幾年有愈來愈多科技大廠,選擇將專利出售NPE,使得兩者原本的敵對關係發生變化。對於台灣廠商來說,適時、適度與NPE進行專利交易除了可以減輕財務負擔,還可以積極地提升技術佈局強度,其實相當值得嘗試。 本刊前文(NPE朝大型化發展,2020年美國興訟量大幅成長)曾經提到,縱使2020年全球都面臨新冠肺炎(Covid 19)疫情,但NPE的訴訟、授權活動卻不減反增。其中原因,固然有部分是一般企業在此段期間的營運策略轉趨保守,給了NPE可趁之機,但大型化的NPE掌握的龐大專利資產...

創造雙贏:防禦型NPE的商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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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10年來,由NPE訴訟發起的專利訴訟,平均約占所有訴訟的30%,但在過去幾年中,NPE訴訟的比例顯著增加,在2020年時,42%的新專利訴訟活動是由NPE提起的,這表明企業面臨的威脅越來越大。 防禦型NPE則在專利交易中介機構市場中扮演正面的角色,透過購買專利權並向繳納會員費的成員進行許可的模式,不但提升專利在市場上的價值,並使其成員避免訴訟成本,可謂提供雙重利益。 任何製造、銷售或使用基於技術的產品和服務的公司,都面臨著因專利侵權而被起訴的真實風險。2010 年以來,已有超過25,000 家公司因侵權被起訴,面臨風險的公司數量還在不斷增加,每年花費在法律費用的成本高達數十...

申請量年年增長,智慧局如何規範商標惡意搶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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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遏止商標浮濫申請的亂象,美國與中國大陸在這兩年紛紛端出各種行政與立法措施。雖然台灣的惡意商標註冊問題還沒那麼嚴重,但仍然有不少人「明知故犯」,也使得智慧局計劃透過修法來進一步完善台灣的商標管理秩序。 過去10年間,台灣的商標註冊數據,雖然不像美、中一般呈現暴衝,但確實也增長不少。根據統計,2011年時台灣商標的申請註冊量還不到7萬件,但在2020年時就已經超過了9萬件,10年內的成長將近30%。同一時間內,商標公告量也有顯著成長,2011年時公告註冊還不到5萬件,但隔年就增加到6萬件以上,至2020年時也逼近了7萬件大關(圖1)。 台灣商標註冊量近年來穩定成長 不過,...

2020年Ferrari案:歐洲法院有條件地同意延續老式品牌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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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老式品牌(vintage brand)曾經紅極一時,但隨著企業持續創新,未必能一直活躍到今日。原則上,商標若是不再使用,便會面臨廢止的命運,不過,歐洲法院在2020年Ferrari SpA v DU一案明確揭示得免於廢止的幾項條件,可說是為逐漸被歲月淘汰的老式品牌帶來一線生機。 本案 上訴人Ferrari曾於1987年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註冊下圖標誌為國際商標(No.515107),指定使用於尼斯分類第12類商品「車輛;陸地、空中或水上之移動裝置,尤其是汽車及其零件」。其後,Ferrari於1990年以相同標誌向德國專利商標局(Deutsches Patent- un...

活用商標監視鞏固您的商標立於不敗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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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商標監視? 商標監視是透過對於各國或各區域組織(如歐盟)的商標新申請案或商標公報的監視,以利及早發現與自己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案。因此,商標監視是商標權人賴以保護自身商標權益的重要手段。 可以放心讓商標主管機關把關近似商標? 雖然各國/區域商標主管機關都會審查商標申請案,並以核駁的方式過濾掉那些與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的申請案。但有時候,由於審查員主觀心證的不同,難免會有審查員主觀認為非近似商標而判定註冊成功的商標,卻為在先商標權人認為近似度高。於是,能否及早得知近似商標已提出申請,對於在先商標權人來說,就是維護商標權益的一大關鍵。 目前僅有少數商標主管機關可以發揮類似商標監...

專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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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時,若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時,得為分割之申請。分割後之申請案(即「分割案」),仍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做為申請日,為平衡申請人及社會公眾的利益,並兼顧先申請原則及未來取得權利的安定性,分割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根據專利法第34條規定,申請專利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時,經智慧局通知,或根據申請人申請,得為分割之申請。分割後之分割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在專利技術或技藝揭露內容不超出的原則下,其發明人應為原申請案發明人之全部或一部分,不得增加原申請案所未...

如何認定惡意搶註冊商標? 歐盟2021年Tornado Boats International v EUIPO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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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惡意搶註冊他人未註冊商標,在歐盟商標法也有類似條文,但較特別的是,其認為惡意搶註冊屬於絕對無效事由。歐洲普通法院在2021年的Tornado Boats International v EUIPO案判決,原商標創立者並未註冊其商標,合作廠商惡意搶註冊其商標,原商標權人雖然異議失敗,但最後法院判決該商標無效。 龍捲風(Tornado)船公司 1975年,英國的Haygreen先生開了一家造船修船公司。經營了幾年,換了幾次公司名稱,在1985年改為龍捲風充氣船公司(Tornado Inflatable Boats Ltd ),1995年改名為「龍捲風船公司」(Tornado Boat...

電腦程式保護的兩難(下):Thomas法官為何反對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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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判決,最高法院就Google v Oracle一案的決定(參見前文:電腦程式保護的兩難(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為Google v Oracle案畫下句點)顯然贏得不少廠商與開發人員的掌聲——當然不包括Oracle。然而,就法言法,Thomas法官認為本案判決存在著極大錯誤。究竟最高法院的論述有哪些瑕疵?請看Thomas法官的不同意見書如何解讀本案的著作權爭議。 針對本案判決,Thomas法官認為,最高法院「假定」宣告程式碼受著作權保護卻不願意加以討論,只提及「科技、經濟和商業相關環境快速變化」,並且無視大半法律規定,以區分宣告程式碼與實作程式碼為前提...

用於顯而易見性分析之引證文獻其作者未必是專家證人 — HVLPO2, LLC v. Oxygen Frog, LLC案判決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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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專利訴訟中,常涉及多種技術問題的判斷,例如顯而易見性(obviousness)問題(即進步性問題)。技術問題有賴專家證人協助事實判斷者(陪審團或地方法院法官)。證人可依知識、技能、經驗、訓練、或教育等角度來判斷其能否視為專家。本文在介紹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的HVLPO2, LLC v. Oxygen Frog, LLC案判例 ,其特殊性在於用於顯而易見性分析的資料,該資料的作者被認為僅是一般證人,而非專家證人。 身為專家證人,其證詞必須有所依據的「理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93年的Daubert v. Merrell Dow Pharms., Inc.案判例已揭...

從沙龍到法院2- 2021年Olaplex v. L’Oréal案的營業祕密訴訟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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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曾在第245期《從沙龍到法院 ─ 併購協商前後保護智財權的教戰守則》介紹美國加州新創公司Olaplex公司指控美國萊雅公司,於2015年間利用併購協商機會取得該公司明星美髮/護髮產品的營業秘密,繼而加以利用調配成自家產品,構成營業秘密的侵害。2019年12月,聯邦地院判決Olaplex公司勝訴,美國萊雅公司應賠償約6,600萬美元。然而,在2021年5月CAFC判決讓情勢全盤逆轉,導致Olaplex公司不僅在訴訟戰場全盤皆墨,其在美髮/護髮市場上的市佔亦遭受美國萊雅公司產品不斷侵蝕,節節敗退。本文將針對2021年Olaplex v. L'Oréal案中營業祕密訴訟攻防重點一探究竟,瞭解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