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形商標專題】 愛迪達三條線商標為何被歐盟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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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普通法院(一審法院)於2019年6月19日,判決愛迪達(Adidas)的三條線商標不具識別性而無效,引發各界關注。一般外界以為,愛迪達的三條線商標無法註冊,其實不然。若深入閱讀歐盟法院判決可以知道,主要的理由在於愛迪達所申請的商標及描述,和其長期使用的商標形式有所不同,是這次愛迪達註冊商標被認定無效的主要原因。 愛迪達註冊的「白底黑線」三條線商標 2013年12月18日,adidas公司向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申請註冊歐盟商標。所申請的商標圖案如下: 圖1. adidas申請歐盟智財局註冊的三條線商標;圖片來源:T-307/17 - adidas v EUIPO -...

【圖形商標專題】商標中含「十字圖」的審查原則:台灣與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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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可由「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在商標圖案設計時,可能會在圖案中加入「十字圖」記號。但是,倘若該「十字圖」特別醒目獨立,且是採取「白底紅十字」,將會與紅十字會使用的白底紅十字產生混淆,而不准予註冊。此外,商標圖樣中的十字,若讓人誤以為產品有醫療效能,也不能註冊。 智慧財產局商標圖樣含「十字圖」之審查原則 智慧財產局於2019年6月18日草擬「商標圖樣含『十字圖』之審查原則」,並公開徵求意見,以下簡單介紹其重點。所謂的十字圖,指的是「由等長或接近等長,且外沿未經特殊設計之垂直與水平線條所構成的十字圖」。典型的圖案如下: ...

淺談日本特許申請時之先前技術資訊揭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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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申請專利時的先前技術資訊揭露義務,大家第一個想到的可能是美國的資訊揭露聲明書(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IDS)。其實包括台灣在內的許多國家,都有要求申請人在說明書中記載先前技術。例如五邊局(美國、歐洲、中國大陸、日本、韓國,簡稱IP5)在幾年前所舉辦專利調和專家平台(Patent Harmonization Experts Panel,PHEP)會議之報告「先前技術之引用」中,即有記載五邊局對於申請人於說明書中引用先前技術之相關規定。 不過各國對於先前技術資訊揭露義務的立法重點有所不同,所要求揭露的內容和未能滿足先前技術資訊揭露義務的法律...

HTC做到了: 台灣企業於美國專利訴訟中成功申請轉移訴訟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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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DYNAMIC DATA TECHNOLOGIES v. HTC一案的近期裁定中,美國紐約南區地方法院同意了HTC提出的訴訟地轉移動議 (motion to transfer),其判斷根據一共有九項 ,本案中又以雙方當事人的便利性 (Convenience of the Parties) 以及行為發生地點 (The Locus of Operative Facts) 兩判斷元素對於HTC顯著有利、因此最終裁定同意將訴訟地轉移至華盛頓西區地方法院。 先前在《美國專利訴訟地之爭議:從蘋果考量關閉美國德州東區門市說起》一文,我們曾經討論過美國專利訴訟中,若身為被告的外國企業主張其美國子公...

魔鬼藏在細節裡:如何使用IPR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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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R程序實施至今也有六年多的時間,期間累積了許多判例和運作實務,逐漸形成了美國專利制度的重要支柱之一。若是想要善用這套制度,又該注意哪些細節呢? 本刊在前文(美國專利訴訟近期發展)曾經分析過,美國的多方專利複審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 IPR)成為專利侵權訴訟中的被告,反制專利權人的有效手段。IPR程序之所以那麼受歡迎,關鍵在於對專利的「殺傷力」:根據統計,進入IPR審理程序,而且獲得最終審定結果的案例中,只有19%的專利能夠全身而退,也就是有將近80%的專利在經過IPR審理後,至少有一個請求項會被舉發無效,而整個專利都被舉發無效的比例,也高達18%(圖1)。...

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是否應列入專利貢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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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台灣科技法學會與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共同舉辦「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研討會」,與會學者專家均一致肯定,專利侵權的損害賠償應考慮貢獻度;但若以「不當得利」作為請求權基礎,恐將架空專利法第96、97條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規範。 台灣法院常被抱怨原告勝訴率過低,被認為對原告不友善;另一方面,法院為了洗刷這種印象,亦有傾向做出高額損害賠償的趨勢。瑞智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陳群顯指出,專利損害賠償的困難點,來自於資料取得的困難度,要計算專利所受到的損害,必須經過證據調查,當侵權人拒絕提出證據時,法院在處理上將遭遇困難。以最常出現爭議的科技業來說,一個電子產品上面,可能同時存在1~2萬個專利,在複...

解析設計資料庫對保護範圍和侵權判斷之影響 — 以英國高等法院[2018] EWHC 173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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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年,歐盟設計的侵權訴訟或無效審查案件中相關的法律解釋及判斷原則逐漸明確,在Samsung v. Apple案件,英國高等法院專利法庭說明,註冊設計侵害相關的因素:(1)定義產品與設計領域,(2)相當認知的使用者,(3)設計自由度與設計限制,(4)整體印象之比對分析。在PMS國際公司 v. Magmatic公司案件中,英國上訴法院說明註冊設計保護範圍必須由設計本身來確定。 ※本文摘錄自 EWHC 173為例]」 2018年,英國高等法院在L'Oréal v. RN Ventures案件中說明,設計資料庫對於設計自由度與設計保護範圍的影響。本文中介紹L'Oréal v. RN ...

2018年英國Unwired Planet v. Huawei案(三): 標準必要專利合理權利金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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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各國法院在計算標準必要專利的合理權利金時,有二大類的計算方式,一種則是用「由上而下(Top-down)計算法」,另一種是採取「可比較授權契約法」。2017年4月英國一審專利法院在Unwired Planet v. Huawei案判決中,對於如何計算標準必要專利的合理權利金,Birss法官做出了很特別的見解。其認為,原則上應該以可比較授權契約找出權利金的基準,然後用專利數量比例估算合理權利金,至於Top-down計算法中的整體權利金上限,只能作為一種交叉檢查方法。 由上而下計算法 「由上而下計算法」是先抓出該標準中、所有標準必要專利的集體總權利金(Total aggregate ro...

超級變變變 — 淺談日本專利制度中出願變更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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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研議中的複審制度係以日本的拒絕查定不服審判制度為主要參考,因此和日本的拒絕查定不服審判制度一樣,也兼具了我國現行訴願制度與再審查制度的部分特點。在複審制度的設計中,會偏向於訴願還是會偏向於再審查呢?訴願和再審查其實具有不同的制度目的和特點,複審制度要偏向何者並沒有一定的對錯,而是政策選擇的問題。繼前期「我國專利複審是否也宜允許分割案申請?對照日本之相關規定」一文,本期接著以日本為借鏡,來探討我國複審制度中與改請申請相關的問題。 台灣與日本之間經貿互動熱絡,智慧財產領域的交流更是頻繁,我國專利制度之設計,參考了世界各國的法制以求達到國際調合,其中地緣鄰近且互動頻繁的日本更是我國...

從甘百世案看如何認定商標混淆誤認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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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場激烈競爭當中,商標可說是消費者決定購買之重要指標,企業為維護自身商業利益,控訴他人商標有混淆誤認之虞的糾紛屢見不鮮。然而,混淆誤認之虞的參考因素眾多,實務上判斷難免有所歧異,例如智慧財產法院近期作成之106年度民公上字第5號民事中間判決,其認定結果即與一審判決(105年度民公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正巧相反。本文試彙整兩者判決理由(合稱「甘百世案」),找出見解歧異之關鍵並提出若干看法。 在甘百世一案,原告/上訴人The Hershey Company(以下稱「好時公司」)主張被告/被上訴人甘百世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甘百世」)所生產及販售之數款巧克力產品包裝近似於好時公司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