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美國專利審查員真心話大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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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做好專利申請,除了文件要齊備、審查基準要讀熟之外,還有一個關鍵是遇到認真、負責、好相處的審查員。其中,又以「人」的因素最難控制。雖然台灣與美國在專利審查員的錄用、績效考核不盡相同,但在日常工作、尤其是與專利代理人間的互動狀況並無二致。因此,這一期的北美智權報就要告訴你:專利審查員到底在想什麼? 面對專利審查員時,所有專利從業者應該都是抱著既敬又畏的心情。一方面,這群人掌握了專利案件的生殺大權,如果不能相處愉快,難免在申請過程中被極盡刁難;但另一方面,專利代理人也需要審查員的指點,讓專利內容去蕪存菁,提升價值。總歸一句話:專利審查員心裡到底在想什麼?怎麼跟這些人互動?應該是專利業者最...

法國通過移動導向法,引入汽車備用零件維修豁免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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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外觀之全部或部分可申請設計專利保護,但一台車壽命長達2、30年,並非每個使用者都有錢購買原廠零件,為了考量車輛安全與使用人維修權益,歐洲部分國家有維修零件豁免設計保護的規定。但長期以來,德國、法國作為汽車製造大國,一直反對引入維修零件豁免規定。2019年11月,法國國會通過移動導向法,正式納入汽車備用零件維修豁免條款。 歐洲設計保護維修豁免條款爭議 在歐盟共同體設計規章(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6/2002 on Community designs)中,雖然有維修用零件的維修免責條款(歐盟設計規章第110條),但是歐盟設計保護指令(Directive ...

談方法與物品不分的請求項與其明確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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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26條第2項規定「申請專利範圍應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其得包括一項以上之請求項,各請求項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其包含「明確性」要求。另專利法第58條規定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 侵權人是否有非法實施專利的狀態分別視請求項為「物之發明」或「方法發明」而有不同之定義。實務上曾有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上字第35號民事判決認為,如果無法判斷請求項是物或方法,即無法判斷專利權究為專利法第58條第2項之物品專利或第3項之方法專利,進而無法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以致不能判斷被控侵權物品或方法是否侵害系爭請求項。 事實上,本案涉及明確性...

SEP授權費率應由陪審團審理? ─ 2019年TCL v. Ericsson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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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法院(the court)對於SEP (標準必要專利) 授權費率是否符合FRAND原則,費率又如何計算,在過去多是由法官作出法律結論(即bench trial)。但在2019年12月,CAFC做出石破天驚的判決,認定SEP授權費率的計算為事實問題,尤其是在計算相當於起訴前的專利損害賠償時,該過程應受美國憲法第七修正案規定應由「陪審團」審判(即jury trial)的權利所及,因此撤銷並發回聯邦地院判決。此可能影響美國實務界在SEP授權費率計算上的發展,故為文介紹。 2019年12月5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在TCL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全球半導體產業專利申請狀況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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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科技發達,AI、物聯網、5G這些科技為我們的生活增加許多便捷;然而,要實現AI、物聯網或是5G這些高新科技,半導體的技術不容小覷,如果缺乏核心的晶片,很多智慧終端的設計都是無法實現的。然而,在半導體科技中,晶片設計的技術固然重要,但如果缺乏先進的前端製程及後端精良的封裝測試技術,再優秀的晶片設計也是無法呈現的。由此可見,半導體產業環環相扣,缺一不可,所以專利佈局的部分也要從整體觀之,才能一窺全貌。 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知識產權工作部及上海硅知識產權交易中心(簡稱SSIPEX)於2019年6月出版了2018年版的《中國集成電路行業知識產權年度報告》,內容鉅細靡遺,從全球到美國,再從美...

獨立發明人的逆襲:發明人權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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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代商業環境中,受雇或者受託發明已經成為創新研發的常態,使得實際從事研發的「發明人」的地位在專利申請、訴訟中也愈來愈邊緣。不過,根據一部美國剛被提出的法案規劃,為數眾多的獨立、小型發明人,可望重回專利產業中的主導地位。 不論在哪一個國家,專利制度都已經是大企業才玩得起的遊戲。一方面,科技研發的難度愈來愈高,資金和人力的投入規模,都不是一般人或中小企業能夠負擔;另一方面,專利申請、維護、訴訟的費用高昂,所需時間也不斷延長,更不利於小型發明人從專利活動中回收利益。所以,儘管大多數國家都有鼓勵個人投入研發和專利申請的政策手段,但成效總是不彰。 為了扭轉這種局勢,在去年(2019)底...

SEP不宜核發禁制令?USPTO有新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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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專利實務上,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一直擁有相當特殊的地位。一項技術發明若要擠進SEP的小圈圈,除了得通過正常程序的專利審查,還必須是產業基礎的共通技術,並且加入國際標準組織所制定的FRAND(公平、合理、無歧視)授權政策。在這個框架底下,SEP的所有人,不但無法拒絕外界的專利授權要求,也不能夠隨意訂定授權金額,以免專利權被濫用造成市場壟斷,反而不利於技術創新。 FRAND授權政策不但拘束了SEP所有人,也對世界各國的專利政策與司法審判實務造成微妙的影響。就在去年(2019)12月,美國政府頒發了一項針對SEP侵權賠償金的政策宣示,在七、...

美國汽車零備件保護爭議 — ABPA v. Ford上訴審判決:耗盡原則與維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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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當中,ABPA試圖透過專利權耗盡與允許維修原則(permissible repair doctrine),主張限制售後之權利行使,惟無論是哪一方面,法院均認為ABPA主張與判決先例不合,亦拒絕為設計專利建立不同於發明專利之法則。 儘管ABPA針對系爭設計專利有效性之挑戰均告失敗(可參考前文:美國汽車零備件保護爭議—ABPA v. Ford上訴審判決:設計專利之有效性),其中提及之初始/售後市場差異性,卻是立法政策上之重要突破點,然而,立法必須衡諸製造商、零件商、消費者、保險業者等多方利益,同時維持規範公平性,並非易事。 法院見解 專利權耗盡範圍僅限於實際售出商品本身 AB...

台灣AI專利核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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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 (AI) 專利為何值得討論?AI的基本架構是運用神經網路來進行深度學習,而這也是導致這一波人工智慧之所以興起的原因。由於這一波AI結構的特點是可以透過訓練場域的大量數據來進行學習,因此在各領域可以大放異彩。然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二組副組長李清祺表示,換個角度看,如果有一個發明是因為透過數據學習而產生了很大的功能作用,在這種情況下人為的技術貢獻是很低的,反觀機器的貢獻是遠大於人類的。這時候就要回過頭來想:從專利法立法精神來看,這種專利是否值得保護? 智慧財產局 (TIPO) 第一版的審查基準於1998年誕生,李清祺指出,審查基準於200 8年時將「技術性」列...

台灣AI專利申請狀況:應用領域集中、本國申請人佔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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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深度學習為核心的第三波人工智慧(Artifical Intelligence, AI),正逐步改造我們熟悉的各行各業。運輸、工業製造、零售、金融、法律服務…等,都已經看得到業者利用人工智慧重新設計服務或商品內容的例子。這是從「人工智慧」一詞問世幾十年以來,第一次出現的實際應用。 與此同時,AI相關的專利技術佈局,在這幾年也是愈發興盛。從申請資料就可以看出,AI的應用場景愈來愈廣、技術內容也是推陳出新,而且申請人國別也不限於傳統的技術輸出大國。換句話說,在即將到來的AI時代,產業贏家是誰,仍然是個未知數。 從經濟部智慧局(TIPO)在今年(2019)12月初公布的「我國人工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