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還在找「保證核准、超低價」的美國專利代理嗎?小心,你省下了服務費,卻可能賠掉整件、甚至是整批專利!
美國專利商標局 (USPTO) 正發起史上最強誠信風暴,專利欺詐緩解小組(PFMU)自 2025 財年以來已強制終止超過 3,800 件違規申請案,光是 2026 年4月就一次砍掉 400多件!這些案子的申請人往往直到權利被沒收,才發現自己掉進了非法代理的陷阱。
更有甚者,代理人的錯,就是你(申請人/發明人)的錯! 根據美國法律,代理人的行為直接約束申請人。一旦因代理人欺詐導致案件被終止,你通常無法復權,數百萬研發投入將直接打水漂。別讓不靠譜的代理人成為你創新技術的終結者!本文可讓你看懂美國專利申請的生存遊戲規則。
背景:美國專利體系所面臨的誠信挑戰
在當前全球化創新與跨境知識產權佈局日益頻繁的環境下,美國專利體系作為保護創新資產的核心支柱,正經歷著一場前所未有的誠信挑戰。隨著申請數量的激增,出現了大量利用申請人對美國法律程序不熟悉、以「低價」為誘餌的惡意行為者(Bad actors),這些行為者不僅包括未經授權的個人,也涵蓋了運作不規範的海外專利事務所,甚至是與之勾結、未能履行監督職責的美國執業律師[1] [2]。
每一份欺詐性的提交和虛假陳述不僅延誤了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對合法申請的審查,更增加了所有專利系統使用者的行政成本,削弱了公眾對專利權穩定性的信心[3]。為了捍衛專利體系的完整性,USPTO 採取了史上最嚴厲的行政執法行動,透過新成立的專利欺詐緩解小組(Patent Fraud Mitigation Unit, PFMU),對大規模違規案件進行清理[4]。筆者藉由本文深入剖析非法代理人欺騙 USPTO 的具體手段,揭示其對申請人專利權益的毀滅性影響,並提供嚴謹的代理人篩選建議。
USPTO的執法轉向:從被動審查到主動打擊
長期以來,USPTO 依賴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誠實與信用(Duty of Candor and Good Faith),但近年來系統性欺詐的蔓延迫使USIPO轉向更具主動性的監督模式[5]。
專利欺詐緩解小組(PFMU)的成立與成效
2025 財政年度初[6],USPTO 正式成立了專利欺詐緩解小組(PFMU),這是一個專門負責檢測、識別並應對專利申請中欺詐與虛假陳述的行政工作組。該小組的使命在於識別那些規避 USPTO 規則、從事無權代理或提交偽造文件的惡意行為[7]。
根據最新的執法數據顯示,PFMU 的行動強度在 2025 年至 2026 年間達到巔峰。表1總結了近期大規模的執法成果。
| 執法時間 | 行動內容與規模 | 主要違規原因 | 法律依據 |
| 2024年10月 | 終止約 3,100 件專利申請案 | 偽造註冊代理人簽名(S-signature)進行大規模提交。 | 37 CFR 1.4(d) & 11.18 |
| 2025財年至今 | 累計終止超過 3,800 件專利申請案 | 違反代理規則、無權代理、虛假陳述。 | 37 CFR 11.18(c) |
| 2026年4月 | 發布最終命令終止 400 餘件申請案 | 涉及未經授權代理、隱瞞真實代表身分。 | 35 U.S.C. 2(b) |
| 2025年8月 | 終止 52,000 餘件商標申請與註冊(相關行動) | 外國事務所偽造律師身分、非法使用 USPTO 帳戶。 | 37 CFR 11.101 |
表1. PFMU成立以來的大規模執法成果列表;資料來源[8] [9]:整理:北美智權報/李淑蓮
這些數據傳達了一個明確的信號:被視為美國發明署的USPTO將無權代理視為對制度完整性的直接威脅,且不再傾向於給予補救機會,而是採取直接終止程序的強硬手段。
深度剖析代理人的欺詐手段
為了在競爭激烈的法律服務市場中牟取不當利益,非法代理人已發展出了一套精密的欺詐技術。這些手段通常旨在規避USPTO對「外國申請人必須委任美國律師」的要求,或透過偽造身分降低運營成本。主要包括「名義律師」與簽名外包模式、身分盜用與無權代理、帳戶贊助詐騙、及規費與實體身分的虛假聲明等等。
「名義律師」與簽名外包模式
這是當前跨境專利代理中最危險的「灰色地帶」。許多海外專利事務所(特別是來自中國、越南等地的事務所)為了向客戶提供低價服務,會聘請一名美國執業律師作為「名義律師」(Signatory of convenience)[10]。
在這種模式下,美國律師僅僅充當簽名工具,並不與終端申請人(通常是發明人)進行任何實質性接觸,也不對專利說明書或答辯文件進行獨立的法律審查[11]。更極端的案例是,律師將其 USPTO.gov 帳戶的登錄憑證提供給海外事務所的非律師人員,由後者直接在提交文件上輸入律師的電子簽名(S-signature)[12]。
根據37 CFR 11.18的規定,提交文件的人必須對文件內容進行「在當時情況下合理的調查」[13]。當美國律師被降格為「簽名承包商」時,他們事實上放棄了專業監督責任。一旦發生爭議,USPTO 透過「示明原因命令」(Show Cause Order)要求律師證明其對案件的實質參與,若律師無法提供溝通記錄或審查證據,其代理的所有案件將面臨集體終止的命運[14]。
身分盜用與無權代理(Unauthorized Practice of Law, UPL)
另一種更為直接的欺騙手段是身分盜用。非法代理人會直接在申請文件中填寫真實存在的美國律師姓名和註冊號,但該律師對此完全不知情 (有點像名人在社交媒體上被盜用身份一樣,當事人完全不知情)[15]。
這些惡意行為的執行人會建立虛假的聯絡電郵地址,這些地址看起來像是律師事務所的官方域名,但實際由欺詐團夥控制。這導致申請人收到的所有官方資訊都經過了過濾,甚至可能收到偽造的核准通知或虛假的繳費要求[16]。在法律定義上,這屬於「無權從事法律工作」(Unauthorized Practice of Law, UPL),不僅違反 USPTO 規則,更涉及刑事犯罪[17]。
以帳戶贊助方式詐騙(Sponsorship Scams)
隨著 USPTO 加強了對電子申請系統帳戶的驗證,欺詐者開始誘騙美國律師為其「贊助」(Sponsor)支持人員帳戶(Support staff accounts)[18]。
海外機構會支付小額費用給美國律師,要求其在 USPTO 系統中驗證其「員工」的身分。然而,這些所謂的員工實際上是遠在海外的非律師人員,甚至與該律師沒有任何雇傭關係。這些帳戶隨後被用來提交數千份低質量的申請,而律師本人往往無法監控這些帳戶的操作。一旦被發現,律師的執照會被吊銷,由該帳戶提交的所有申請也會被視為無權代理而終止[19]。
規費與實體身分的虛假聲明
為了吸引預算有限的申請人,非法代理人常承諾「規費減免」。他們透過在不核實申請人財務狀況的情況下,逕自勾選「小實體」(Small Entity)或「微型實體」(Micro Entity)選項來實現其承諾[20]。
根據《釋放美國創新者法案》(Unleashing American Innovators Act of 2022,UAIA),任何虛假的實體身分聲明都將導致未付規費差額的三倍罰款,除非能證明是誠實的錯誤。許多非法代理人甚至會向申請人收取全額規費,但向 USPTO 提交微型實體聲明,從中侵吞80%的規費差額。這種行為不僅是行政違規,更構成了對美國政府的欺詐[21]。
代理人行為對申請人的法律約束力:不可承受之重
專利申請人必須理解一個核心法律原則:代理人的行為在法律上等同於申請人的行為。這一原則建立在美國代理法(Agency Law)的基礎之上,並在MPEP第400章中有詳細的闡釋[22]。
法律擬制與後果承擔
在 Link v. Wabash R. Co. 等經典案例中,法院明確指出,申請人自願選擇代理人作為其在程序中的代理權人,因此必須承擔代理人任何行為或不作為的法律後果[23]。當代理人簽署文件時,其行為產生的法律責任直接歸屬於申請人。
這意味著,如果你的代理人有以下行為時:
- 偽造了你的簽名或律師的簽名。
- 提交了虛假的事實陳述或不實的實驗數據。
- 為了節省時間而忽略了資訊披露義務(Duty of Disclosure)。
- 因為不誠信而被 USPTO 終止了申請案。
你 (申請人) 通常無法以「代理人欺騙了我」為由要求撤銷終止命令或恢復權利。USPTO 的立場一向是:申請人應在選擇代理人時盡職調查;若選擇錯誤,其補救途徑是向該代理人提起民事訴訟或向保險索賠,而非要求專利局寬恕違規行為[24]。
無法復權的風險
一旦申請案因為欺詐或無權代理被終止(Terminated),這種終止通常是程序性的死刑。不同於一般的「失效」(Abandoned),終止往往意味著該申請從一開始就被視為不合規。在大多數涉及大規模欺詐的案例中,USPTO 不允許申請人透過繳納規費來「復權」,因為這涉及到了程序的誠信與公正[25]。
重大案例研究:系統性失敗的慘痛教訓
透過具體案例的剖析,申請人可以更直觀地理解欺詐代理人如何操作以及後果的多麼嚴重。
Jie Yang 與 Wayne & King IP 的 3,100 件終止案
在 2024 年 10 月的這起案件中,一名受僱於海外機構的美國註冊代理人 Jie Yang,允許非法從業者在未經其審查的情況下,在其名下提交了數千件微型實體認證文件[26]。
當 USPTO 發現單一代理人提交的微型實體數量異常(超出了法律規定的 5 件上限)時發起了調查。雖然代理人辯稱其姓名是被盜用,但調查顯示她為了獲取「執業經驗」而同意將姓名出借給非法機構。最終,USPTO 認定這是一個為了規避代理規則而進行的大規模、持續性的欺騙計劃,並一次性終止了相關的 3,100 餘件申請。這些申請人的投資隨之化為烏有[27]。
AlphaTech 案例:簽名外包的集體崩潰
在另一起涉及約 1,000 件專利申請的案例中(通常被稱為 AlphaTech 事件),一家中國企業與一家美國「名義律師」合作。該律師在所有申請文件中輸入了偽造的電子簽名,且未能證明其與申請人之間存在實質性的專業服務關係[28]。
USPTO 的示明原因命令要求律師提供與發明人溝通的原始郵件記錄,以證明其履行了合理的調查義務。由於該律師事務所本質上只是一個「轉發站」,根本無法提供這些證據。結果,這 1,000 件申請被判定為無效代理。申請人試圖重新委任新的合規律師進行「拯救」,但 USPTO 以「違規行為發生在初始階段且不可修補」為由,維持了終止裁定[29]。
Michael Bartholomew 的倫理處分與啟示
2026 年 3 月的這份最終命令(Proceeding No. D2026-17)涉及一名美國律師因未能監控其USPTO.gov 帳戶而受罰。非律師助手使用該律師的憑證提交了大量有瑕疵的文件,且律師完全未進行複核。此案例證明,即便是有多年經驗的註冊律師,一旦捲入「出租名號」的利益鏈條,同樣會導致其所代理的所有客戶利益受損[30]。
2026年新規:無美國居所的專利申請人及所有權人強制委任美國代理人
為了從根源上打擊無權代理與跨境欺詐,USPTO 實施了一項劃時代的規則變更:從 2026年7月20日起,所有住所位於美國境外的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必須由美國註冊的專利律師或代理人代表其進行所有專利事務的操作[31] [32]。
規則變更的核心影響
表2列出了新規實施前後的具體差異。
| 項目 | 2026年7月20日前規定 | 2026年7月20日後新規 |
| 代理要求 | 外國申請人可自行(Pro Se)提交文件。 | 強制委任美國註冊專利律師或代理人。 |
| 簽名效力 | 可由發明人或外國代理人(在某些情況下)簽署。 | 必須由美國註冊從業者簽署所有實質性文件。 |
| 住所核查 | 較少核查申請人住所真實性。 | 嚴格定義住所(Domicile),防止虛假地址。 |
| 違規後果 | 可能僅是形式缺陷補正。 | 不予錄入,可能導致關鍵期限與權利滅失。 |
| 監管透明度 | 外國機構隱身幕後操作。 | 代理人必須承擔職業倫理責任,接受OED 監管。 |
表2. 2026年7月20日前/後新舊規定對比;整理:北美智權報/李淑蓮
新規的核心目的是將所有海外申請置於美國法律執業倫理的管轄之下。這意味著,未來的美國代理人若再充當「橡皮圖章、簽名機器」,將面臨更高的執法風險,從而迫使市場回歸專業審查的本質。
申請人如何識別代理人欺詐:红旗警示與防範策略
對於申請人而言,識別潛在的惡意行為是保護專利資產的第一道防線。以下是基於 USPTO 官方建議與歷史案例總結的防範指南。
必須警惕的「紅旗」特徵(Red Flags)
(1) 異常的低價與保證:如果某家機構/事務所提供的服務價格遠低於美國本土平均水平(例如幾百美元包含全套申請),且口頭保證「100% 核准」,這通常是欺詐的訊號[33]。
(2) 電子郵件域名可疑:正規的美國律師事務所很少使用公共電郵域名(如 @gmail.com, @163.com)。如果您的美國代理人使用這類信箱,或域名看起來像是由隨機字符組成的,極有可能是冒牌貨[34]。
(3) 拒絕直接溝通:當你要求與美國律師進行電話或視訊討論,而中間代理商以各種理由(如律師很忙、語言不通)拒絕時,說明有很大機率該律師可能只是名義上的掛名者[35]。
(4) 官方文件的細微錯誤:注意來自代理人的 Office Action 轉發信。欺詐者常使用拙劣的剪貼技術偽造信頭,或文件中出現明顯的拼寫錯誤(如將 Patent 拼寫為 Patant)[36]。
(5) 要求非正規支付:USPTO 員工絕不會要你您通過電匯、禮品卡、現金或第三方支付應用程式向個人地址繳納費用[37]。
嚴謹的盡職調查清單
在委任代理人之前,申請人應親自執行以下核查步驟:
(1) 驗證註冊身分:訪問 USPTO 的從業者查詢頁面。輸入代理人的姓名,核對其是否擁有有效的註冊編號(Registration No.),以及其顯示的辦公地址是否與你聯繫的地址一致。
(2) 查詢執業記錄:使用 USPTO 的 Patent Center 查詢該代理人過去一年提交的案件。如果一名律師在極短時間內提交了數千件案件,且涉及大量不同的技術領域,這通常是「出租名號」的跡象。
(3) 查閱懲戒歷史:在 OED 的電子閱讀室中,檢索該代理人是否曾受過處分(Final Orders)。如果該律師曾因「未能監督非律師人員」受過譴責,應極其審慎地考慮。
(4) 核對簽名程序:明確要求所有文件必須由你本人和具備美國執業資格的人員親自簽署。詢問他們使用何種簽名驗證機制,並拒絕任何「代簽」的提議。
結語:誠信是專利權益的基石
美國專利制度的價值在於其賦予專利權人的排他性權利,而這種權利的獲得必須以程序上的絕對誠實與合法為前提。當申請人為了節省短期成本而選擇不合規的非法代理人時,實際上是在用數百萬美元研發投入的安全性進行一場勝算極低的賭博。
隨著 USPTO 專利欺詐緩解小組(PFMU)的執法能力不斷提升,以及2026年強制代理規則的生效,試圖規避法律的操作空間正迅速縮小。申請人應當意識到,代理人的每一個簽名、每一份聲明都深深刻在公共紀錄中,且無法抹去。
選擇一個專業、誠信、且願意與發明人直接溝通的美國註冊代理人,不僅是合規的要求,更是確保你的創新成果能夠在法律風暴中屹立不搖的唯一途徑。
建議行動方案:
- 立即盤點現有美國申請案的代理人背景。
- 若發現代理人資訊不明或通訊僅限於中介,應主動向美國律師核實其代理權的真實性。
- 面對任何補救性質的USPTO示明原因命令,應第一時間委託具備獨立調查能力的合規專家進行應對。
- 在創新的道路上,沒有任何捷徑值得以法律誠信為代價。透過慎選代理人,受保護的不僅是今日的申請,更是企業長遠發展的法律生命線。
備註:
[1] USPTO Cracks Down on Patent Fraud: Over 3,800 Applications Terminated, USPTO, May 12, 2026
[2] Examples of threats to the patent system, USPTO, Last viewed: 2026/5/13
[3] 同註1
[4] Mitigating threats to the patent system, USPTO, Last viewed: 2026/5/13
[5] FINAL ORDER – Application No. [redacted] : IMPOSITION OF SANCTIONS, USPTO, Last viewed: 2026/5/13
[6] 美國2025財政年度為2024/10/1 ~ 2025/9/30
[7] 同註1
[8] USPTO Says Order Terminating More than 3,000 Applications for Fraudulent Signatures is a Warning for Practitioners, IP Watch Dog, October 3, 2024,
[9] USPTO HOUR Patents Priorities FY2025 and Fraud & Threat Mitigation, USPTO, April 16, 2025
[10] Nearly 1,000 U.S. Patent Applications Terminated – A Cross-Border Compliance Crisis and the Lessons to Be Learned, KENFOX IP, Last viewed: 2026/5/13
[11] 同註10
[12] Foreign filing firms improperly soliciting U.S.-licensed attorneys, USPTO, Last viewed: 2026/5/13
[13] 同註2
[14] 同註10
[15] 同註12
[16] Recognizing common scams, USPTO, Last viewed: 2026/5/13
[17] OED Warns Patent Agents: Stay In Your Lane, McCabe & Ali, LLP, Last viewed: 2026/5/13
[18] Three Lessons from the USPTO’s Recent Disciplinary Decisions Regarding Working with Foreign Trademark Associates, McCabe & Ali, LLP, Last viewed: 2026/5/13
[19] 同註12
[20] 同註2
[21] 同註18
[22] MPEP Chapter 400 Representative of Inventor or Owner, USPTO, Last viewed: 2026/5/13
[23] 同註5
[24] 同註5
[25] USPTO Cracks Down on Patent Fraud: Over 3,800 Applications Terminated, Woodard, Emhardt, Henry, Reeves & Wagner, LLP, May 12, 2026
[26] 同註8
[27] 同註8
[28] 同註10
[29] 同註10
[30] In the Matter of Michael L. Bartholomew, Respondent, USPTO, Last viewed: 2026/5/13
[31] USPTO Issues Final Rule Requiring Mandatory U.S. Counsel for Foreign Patent Filings, Barley Snyder, March 30, 2026
[32] 無美國居所者2026/07/20起須委任美國代理人代辦專利業務,黃蘭閔/北美智權報,2026年5月1日
[33] The USPTO Is Cracking Down on Foreign Trademark Applications — Here’s What You Need to Know in 2025, Borderless Counsel, June 4, 2025
[34] Recognizing common scams, USPTO, Last viewed: 2026/5/13
[35] 同註18
[36] When “IP” stands for illegal practices: Protecting your business from trademark deception,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September 13, 2024
[37] 同註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