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判決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針對2016年Romag Fasteners, Inc. v. Fossil, Inc.一案做出的回應,旨在統一法律見解,解決各巡迴上訴法院有關「被害人請求判給侵權人之所獲利潤,是否須以故意為前提要件」的判決歧異。
本案上訴人Romag主要銷售皮革製品用的磁性按扣,被上訴人Fossil則是設計、銷售及經銷各類時尚配飾的廠商。雙方曾於多年前達成協議,同意Fossil在手提袋及其他產品使用Romag的扣件,但Romag嗣後察覺Fossil的中國代工廠竟然使用仿冒的Romag扣件,而Fossil卻未採取任何防範措施。鑑於雙方無法友好地解決爭議,Romag遂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