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亞商標註冊要件與特殊規定介紹:菲律賓和新加坡篇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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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上一期介紹「馬來西亞和緬甸商標註冊要件與特殊規定介紹」之後,本篇繼續介紹東南亞國協中的菲律賓與新加坡的商標註冊要件與特殊規定。菲律賓商標法規定與台灣略微相同,而新加坡屬於先進法治國家,法條規定非常仔細明確,也提供許多爭議案例供東南亞國協秘書處參考。

圖片來源

菲律賓智慧財產權法

菲律賓的商標法,乃規定於《智慧財產法》(Intellectual Property Code),最近一次修正為2013年[1]。將各種智慧財產權都整合到同一部智慧財產法中,雖然可以發揮條文整合的效果,但是某程度也反映了,菲律賓的智財相關法規相對比較簡陋。

得註冊之商標

菲律賓智慧財產法第121條規定[2],得註冊之商標為:「任何可觀看之符號,可以區別一事業之一商品或服務,並且應包含商品之有蓋章或標記之容器。」

從上述簡單條文來看,應包括顏色商標與立體商標。例如,下述案例中,菲律賓商標審查指引中就說明,此一電池的銀、銅、黑顏色與其位置、且使用在特定產品(電池)上的比例等,使其具有識別性,得以註冊為商標。

圖1. 顏色與位置商標;資料來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24(2ed edition, 2020).

同樣地,對於商品之容器,只要具有識別性,得以註冊為商標。菲律賓提供一則案例,下面案例的商品容器形狀非常獨特,得以註冊為該容器內含商品之商標。

圖2. 商品之容器形狀;資料來源:The ASEAN Secretariat, Common Guidelines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at 28(2ed edition, 2020).

對於某一產品特定位置的裝飾,菲律賓提出愛迪達的案例,認為將三條線的裝飾線條,限定於產品的特定位置上,屬於「位置商標」(position mark),准予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