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PO發表我國近5年商標申請趨勢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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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智慧局,TIPO) 於2020年首次參照WIPO IP統計數據中心(WIPO IP Statistics Data Center)每年定期發布「世界智慧財產指標(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cators, WIPI )」的統計方法,以特定權重計算方式,彙整2010-2019年台灣商標申請案,將商標申請所採用的「商品服務尼斯分類(Nice Classification)」轉換為十大產業類別,深入分析我國產業近10年的發展,並與WIPI公布的同年度各主要經濟體的數據進行比較。到了2021年,智慧局更以2016-2020年的5年商標申請數據進行...

這不是傑克丹尼爾! 從VIP Product v Jack Daniel’s談商標嘲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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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嘲諷」(parody)或稱「戲謔仿作」,一直是著作權與商標領域百談不厭的話題。對於被嘲諷著作或商標所有人而言,不僅認為權利受損,往往也感覺遭到冒犯;至於嘲諷作品的發想者,或許想利用他人聲譽吸引市場注目,或者想表達個人理念,是否一律為法所不容?本篇透過2020年VIP Product v. Jack Daniel's案判決,說明法院如何處理商標嘲諷所觸及的混淆誤認之虞、淡化與言論自由問題。 本案初審原告VIP Products, LLC(後稱VIP)是設計、生產並銷售一系列名為「Silly Squeakers」犬用橡膠玩具的廠商,該系列仿自各種知名飲料瓶裝外觀,並以狗元素做出調侃幽默...

歐盟法院檢驗商標是否違反善良風俗之規定: 2020年C-240/18 P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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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商標法與歐盟商標規則皆規定,未符合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商標申請予以核駁,其中善良風俗屬於一種在特定時空環境下持續變動的社會共識,違反時則屬於絕對核駁事由之一,然而該條款在歐盟實務上並不常被援引,但2020年2月27日歐盟法院於C-240/18 P號判決中,罕見地闡示關於該條款適用的各項要點,並採用嚴格的檢驗標準,進而推翻歐盟商標專責主管機關以及初審法院的見解,對該法律議題的相關理論和實務皆極具參考價值。 台灣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7款設置所謂的「公序良俗條款」,即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商標不得註冊,並且經智慧財產局於2015年發布「商標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審查基準」,有助於明...

低酒精氣泡飲商標戰開打: 2020年第五巡迴法院Future Proof v. Molson Coors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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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酒精氣泡飲是近年來崛起的一種很受歡迎的飲料,各家廠商都紛紛推出各種新品牌。在美國,一家名為BRIZZY的低酒精氣泡飲,主張另一家廠商欲推出的品牌VIZZY,與其商標會讓消費者混淆誤認,而請求法院下達初步禁制令禁止其銷售。但第五巡迴法院於2020年底判決,兩者不構成混淆誤認,駁回原告請求。 近年來,低酒精氣泡飲(hard seltzers)和預調雞尾酒(ready-to-drink cocktails)的市場不斷成長,推出許多新品牌,自然也開始出現商標權之戰。在美國,銷售BRIZZY品牌的低酒精氣泡飲廠商Proof Brand公司,認為另一家新廠商Molson Coors打算推出的低...

從商標淡化看著名商標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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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上對於商標的保護,主要是以後申請的商標是否會造成「混淆誤認之虞」作為審查標準。但是隨著時代的演進,學界跟實務開始發現,僅僅是防止混淆誤認之虞是不足以保護著名商標的,於是乎「商標淡化 (trademark dilution)」的概念油然而生。商標權人對於一個商標從成長茁壯到發展成為「著名商標」,並持續創新維持其著名於不墜,過程中需付出相當多的努力在品牌經營上。 台灣商標法對著名商標的保護 為了要保護這些得來不易的著名商標以防止「商標淡化」侵害,台灣商標法在2003年修正時,對於著名商標的保護新增了「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的態樣,此態樣進一步區分為兩種態樣: ...

日本Pocky巧克力棒立體商標,可以禁止韓國Lotte賣巧克力棒嗎?2020年第三巡迴法院Ezaki Glico v. Lotte International America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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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江崎格力高公司的暢銷產品為Pocky巧克力餅乾棒,其在各國均嘗試將巧克力餅乾棒之產品設計,申請註冊為立體商標。韓國樂天在美國推出類似的Pepero餅乾棒後,被美國江崎公司控告侵害其註冊之立體商標和未註冊之產品外觀保護。但美國第三巡迴法院於2020年10月判決認為,Pocky巧克力棒之立體設計具有功能性,不該獲得商標保護。 Pocky巧克力棒的立體商標 原告江崎格力高(江崎グリコ,Ezaki Glico)是一家位於大阪的日本公司,專門製造銷售名為Pocky的巧克力餅乾棒。江崎公司從1978年起在美國銷售Pocky巧克力棒,並向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商標。其申請的商標中,包括Pocky巧克...

「N」標誌的另一場勝仗(下):New Balance v. New Bunren之損害賠償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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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篇(「N」標誌的另一場勝仗(上):New Balance v. New Bunren之爭點判斷)提及,儘管仿冒事實明顯,但要透過訴訟維護權利仍須耗費不少時間。New Balance歷經2年多贏取勝利後,究竟可獲得多少損害賠償,將是本篇說明的重點。 在德拉瓦州法院判定本案被告USA New Bunren International Co. Limited LLC違反蘭哈姆法(Lanham Act,15 U. S. C. §1051及以下規定)第1114(1)條、第1125(a)條及第1125(c)條規定後,緊接而來的便是如何認定原告New Balance Athletics, In...

陷類似商標困境:五年前騰訊贏了,五年後亞馬遜為何卻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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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是商品或服務標識被他人在先註冊為商標,五年前,騰訊變相奪回了「微信」商標;五年後,亞馬遜因使用「AWS」標識,不僅被判商標侵權,還被要求賠償原告人民幣(下同)7646萬元。 2020年5月6日,就北京炎黃盈動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炎黃盈動公司」)訴亞馬遜通技術服務(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馬遜)等商標侵權一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如下:(1)在與炎黃盈動持有注冊商標「AWS」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亞馬遜不得使用「AWS」標誌及與其近似的標誌;(2)亞馬遜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7646.3萬元及因本案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26萬元,合計7...

「N」標誌的另一場勝仗(上): New Balance v. New Bunren之爭點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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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Balance的「N」字母可說是運動用品界的經典圖騰,但也因此引發不少侵權紛爭,譬如New Balance便曾於2019年狀告Nautica品牌所有人侵害其商標及設計專利(於隔年4月和解)。而本案是New Balance繼2017年在中國成功主張商標權後,該「N」標誌再度在美國獲得勝訴。本篇主要講述「商業上使用」、「混淆誤認之虞」與「商標淡化」三大爭點判斷,後篇則說明法院如何認定損害賠償金額。 本案原告New Balance Athletics, Inc.為製造及銷售運動服飾與鞋類的全球知名公司,成立於1906年,並自1974年起在商業上使用「N」標誌。被告則是Shy Fu ...

進口商品之附隨商標不屬於台灣商標權人時的商標權利耗盡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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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此稱為「權利耗盡原則」。該原則的例外是同項之但書,即「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不過,假設商標X於外國和台灣分屬不同權利人,如果在外國於權利人或被授權人處購買附有商標X之商品,該商品進口後是否適用「權利耗盡原則」?最高法院在108年台上字第397號民事判決(裁判日:2020年1月16日)中,認為該類商品對國內的權利人有權利耗盡的適用。本文在討論該判決的合理性。 商標權利耗盡條款之沿革 商標權利耗盡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