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設有異議、評定制度,提供第三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商標的註冊,認為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情形者,有向智慧局 (TIPO) 表示不服的機會,並藉以確認商標權的效力。經異議、評定成立確定而撤銷商標註冊者,商標權將溯及失其效力。 本刊期北美智權報先簡介商標異議的部分。
依商標法第48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如認為公告的註冊商標,有商標法規定不得註冊的情形 (商標之註冊違反第2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或第65條第3項規定之情形者),可於註冊公告日後3個月內提起異議。異議人並不需要釋明商標權的存在對其利害關係是否有影響,不以利害關係人為限。
至於異議期間的3 個月內的計算原則,依商標法第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