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修法草案文字太籠統導致解釋過廣 宜納各方意見謹慎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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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修法已勢在必行,觀其挺進的態勢,料短期內極有可能完成三讀程序,而這也使得其他不同領域的專業人士憂心忡忡,原因在前期北美智權報《律師法修正草案的衝擊》一文已有簡單說明,這邊就不再贅述了。值得一提的是,在本刊律師法修正草案一文刊出後,有律師讀者就文章所述留言發表意見,認為有些人「看得懂中文,其實看不懂法律」,所以才會持反對意見;但筆者把其留言給另一位律師朋友看,卻對其留言持不同看法,這是十分有意思且值得討論的。此外,既然律師法修法已勢在必行,那要怎麼修才能對其他行業的衝擊減到最低,而不至於影響到其他專業人士的工作權?其他領域的專業人士又該如何因應以自保?有專業人士就此提出了相當具體的意見。 ...

香港新專利制度12月19日生效 2種專利可經由3種途徑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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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將於2019年12月19日實施新專利制度,香港政府已於10月11日在憲報刊登公告,指定當天為《2016年專利(修訂)條例》和《2019年專利(一般)(修訂)規則》的生效日期。簡言之,於新制度生效後,民眾共可以從3種不同的途徑取得2種香港專利。此外,新制也禁止在香港使用某些與專利執業有關而具誤導性或令人混淆的名銜或描述,例如,不能於香港打著「註冊/認可專利師」的頭銜來提供專利服務。 香港修訂後的新專利制度有兩大改革重點,其一是在新專利制度下,香港將引入原授專利制度,為專利申請人在香港尋求標準專利保護提供另一途徑。專利申請人將可選擇直接在香港提交標準專利申請,而不再局限於依照現時「再...

2019年10月美國專利適格性指南更新的五大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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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商標局 (USPTO) 於2019年10月再度更新專利適格性審查指南,唯未大幅變動其於年初公布的審查架構,此更新旨在釐清、闡明USPTO審查人員如何適用年初版本的專利適格性審查指南;透過理解10月更新版本,可讓欲申請美國專利的從業人員更清楚USPTO的審查過程與責任。因此,本文就依此次更新劃為五大重點,讓讀者可以快速掌握,包含: (1) 如何評價一申請專利範圍是否「引述」法定例外事項;(2) 2019 PEG所列舉的抽象概念群組再進化;(3) 如何評價一法定例外事項是否整合至實際應用;(4) 審查官因專利適格駁回申請案的釋明責任;(5) 促進申請人適用2019 PEG時與審查官的合作。...

中國《審查指南》最新修改: 無限分案bug修正、限縮公知常識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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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知識產權局於日前(2019年9月24日) 發佈了《專利審查指南》的修改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公告之修改內容。這次眾多修改中特別引起筆者關注的是,本次修正了單一性無限分案的「bug」,另外還對審查意見中公知常識的使用增加了限制。 修正單一性無限分案之bug 有關注中國專利法的朋友可能都知道,在中國大陸申請專利後若欲進行分案,並不能像美國等國家能「無限子案生子案」這麼方便,而是一但母案狀態固定後 (即已授權、駁回、撤回等,IP領域常稱為「不再pending」狀態),就不能再進行任何主動分案。例外的是一旦審查意見中被指出有單一性缺陷,此時分案可以不受限於母案是否pending...

商標法修法應採納美國商標法之「放棄使用」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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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商標法中,針對商標「未使用」或「停止使用」已有相關的規定,類似於美國商標法之商標「放棄」(abandonment)的概念。近期正逢台灣商標法修法討論之際,本文將藉由美國三則商標法判決經驗,提供台灣修正之參考。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63條規定,當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註冊商標長達三年時,智慧財產局可依職權或申請來廢止該商標,美國商標法亦有此概念。15 U.S.C. § 1064(Lanham Act § 14)規定一旦商標「已經被放棄」(has been abandoned),則因商標權之行使而受有損害者可提出廢止(cancellation)商標的申請。此外,商標侵權訴訟中亦...

修訂《逃犯條例》讓《一國兩制》崩潰 美國威脅取消香港獨立關稅區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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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不讓《逃犯條例》修訂案順利通過,香港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分別於5月11日及14日兩度占據會議室、滋擾會議進行,並兩度與建制派議員發生衝突。兩次持續數小時的混亂、推擠, 成功阻撓《逃犯條例》修訂法案委員會展開會議。然而,民主的勝利是短暫的,不管港人及國際社會強烈反對修訂《逃犯條例》草案,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完全不理會這些反對的聲浪,用盡各種方法希望強行通過。5月20日,香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對媒體公開宣佈,要繞過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於6月12日將《逃犯條例》修訂案直上立法會大會恢復二讀審議,強行立法的味道濃厚。其實,不只大部分香港民眾、民主派議員,就連許多歐美國家的政府單位也表示關注及提出嚴正警告,怕條...

平成最後?令和最初!— 日本特許法等最新修正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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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2019年4月26日,平成最後一個星期五,今日寫就的這篇文章於是就成為本專欄的「平成最後一篇文章」了。嗯,是嗎?就作者的角度來說,是平成最後一篇文章沒錯,但就北美智權報讀者的角度來說,這篇文章其實是日本專欄的「令和最初的文章」。作為一個跨世代的「昭和人」,在賞著「平成最後的櫻花」同時吃著「平成最後的洋芋片」的時候,想來跟大家聊一聊日本特許界的跨世代修正法案。 在2016年,日本明仁天皇在全國演說中正式向國民表達生前退位的意向時,大家好像對於平成即將結束還沒有深刻的感受。之後隨著天皇退位特例法的制定與公佈,新天皇即位的時間訂定了之後,「平成最後的OO」的話題就開始在報章雜誌以及網...

因應專利連結制度,專利法第99條應如何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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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近期匆忙準備上路的專利連結制度,專利法有相關的修法,但卻忘了一條有利於醫藥品專利權人的條文也應更新。專利法第99條第1項規定「製造方法專利所製成之物在該製造方法申請專利前,為國內外未見者,他人製造相同之物,推定為以該專利方法所製造」。同條第2項規定該他人(即被告)得舉證推反該推定,而其應「證明其製造該相同物之方法與專利方法不同」。第99條源自於1986年12月24日總統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85條之1,其乃為了保護化學品、醫藥品等之製造方法專利權人而設計,屬開放化學品及醫藥品專利之配套設計。 專利法第99條為製造方法專利侵害之舉證責任反轉之規定,亦即在一定條件下,由被告舉證其沒有使用侵害...

意想不到的秘密:淺談日本秘密意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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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美智權報第226期的日本專利制度與申請簡介一文中曾提到日本有所謂的秘密意匠制度(按:日本的意匠制度對應於我國的設計專利制度)。利用秘密意匠制度,可以在意匠登錄日起三年內,使意匠的實體內容不在意匠公報上公告而保持秘密的狀態。本期我們就來談談,怎樣的條件下可以適用秘密意匠制度,以及適用秘密意匠制度時所帶來的效果。 秘密意匠制度是什麼?為何要制定秘密意匠制度? 日本的秘密意匠制度,可說是百年老制度了,它的歷史可以溯及明治42年(西元1909年)。那一年,國父孫中山先生的革命…尚未成功。之所以會設定秘密意匠制度,其實是因為意匠本身的性質的關係。所謂的意匠,是指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

2019新版35 U.S.C. 101專利適格性審查指南 新增「額外元素」及「整合至實際應用」判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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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才剛開始幾天,美國專利及商標局(USPTO)就給出了一個新年大賀禮 - 35 U.S.C. 101專利適格性審查指南,這也是大家引頸期盼已久、希望能讓抽象概念的認定更為明確的一份指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