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二十五》2013年台灣專利相關法規修正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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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已經接近尾聲了!今年的經濟成長率,在保2不可能,保1又是岌岌可危時,值得欣慰的是,雖然經濟成長幅度不如預期中理想,但每年的新申請案數量仍是呈上升趨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接續2012年的專利大修法後,2013年也對相關專利法律作出修正,其中不無影響甚大的修正,以下是2013年專利法規修正之重點回顧。 相同發明、相同申請人於同日遞出發明與新型申請案的一案二請制度修正 權利取得規範 舊法的一案二請對於專利權的存續方面,是採行權利各自處理。亦即,當發明申請案取得專利權時,新型專利權自始無效,權利憑空消失,造成權利實行上的困窘。此次修法,改採權利接續制度,即當發明取...

USPTO PLT配套修法2013年12月1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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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8日美國頒布編號為Public Law No: 112-211的《2012專利法相關條約實施法》(Patent Law Treaties Implementation Act of 2012)(註1),確定美國將加入海牙體系(Hague System)(註2)、批准《專利法條約》(Patent Law Treaty;PLT)(註3),並配合修訂美國專利法(35 USC)部分條文。USPTO為此規畫美國專利法細則(37 CFR)配套修法提案,其中有關實施PLT的配套修法(註4)即將在2013年12月18日生效。 實施PLT配套修法 新法生效之日起新提出的美國一般正式案,...

以宣誓書不實聲明克服USPTO駁核 且未更正可能構成不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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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不正行為(Inequitable Conduct)罪名成立,需滿足欺騙意圖、實質關聯性(materiality)兩大要件,2011年5月25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Fed. Cir.)公告Therasense案聯席審判(en banc)判決結果(註1),兩大要件的構成門檻大幅拉高。但如Intellect v. HTC一案判決結果(註2)揭示,專利申請期間申請人若曾以宣誓書不實聲明克服USPTO核駁且未更正,依舊有可能達到拉高後的兩大要件構成門檻,即使專利有效,仍會因不正行為導致有效專利的專利權無法行使...

從St. Jude v. ACI案看美國專利法35 USC 121分割案豁免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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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美國專利法35 USC 121(註1)條文規定,凡因應(as a result of)官方選組要求(restriction requirement)所為分割,相關母子案及核准後所得專利不得用作引證案相互攻擊。但常與選組要求一併出現的下位概念請求項選組要求(species election requirement)效果為何?是否一體適用前述豁免規定(safe harbor provision)?St. Jude v. ACI案(註2)判決結果對此有一番討論。 案情說明 St. Jude v. ACI案實際涉及三項議題,以下僅整理35 USC 121豁免規定相關內容。 系爭專利7...

淺談美國Ex Parte Reexamination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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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AIA新法生效後,利用多方複審(Inter Partes Review;IPR)之類的領證後程序,第三方可以更有效地攻擊已公告專利的各項專利範圍。但啟動這類領證後程序有一前提:此一第三方願意實名舉證。若第三方有其他顧慮,不方便出面,舊有的單方再審查(Ex Parte Reexamination)程序仍值得考慮。 美國專利法規定,專利一經公告,在其專利權可行使期間內(during the period of enforceability),只要不是受35 USC 315(e)(1)、325(e)(1)規定限制者,任何人第三方,甚至是專利所有權人(Patent Owner;PO),都...

由CLS Bank案看35 USC 101可予專利客體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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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美國《專利法》第101條(35 USC 101)規範的可予專利客體?大哉問!35 USC 101專利適格性(patent eligibility)可謂近年美國專利制度顯學,美國最高法院陸續藉Bilski(註1)、Mayo(Prometheus)(註2)、Myriad(註3)等案,重申自然法則、自然現象、抽象概念並不具專利適格性。這些最高法院的判決,其重要性自不待言,但引人注意的是,這些案件的原判決皆在最高法院被翻案,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簡稱CAFC或Fed. Cir.)的法官們到底在大法官的意見書中...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八》研發日誌可以是營業秘密的一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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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智權報81期《研發日誌是什麼東西?研發單位一定要有嗎?》一文中提到,研發日誌在美國修法後,無法再成為SWEAR BACK的引用文件。這時候,研發日誌就轉為營業秘密的型態之一了!那可以成為營業秘密的要件為何? 一般而言,營業秘密的法定要件有三個,就是「秘密性」、「經濟性/價值性」及「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所以,任何方法、技術、製程、配方或可用於生產、銷售、經營之資訊,若只要符合上述要件,就可能成為營業秘密而受保護。 要將研發日誌劃歸到營業秘密,就必須有前述三要件。而三要件中的「秘密性」與「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也符合《研發日誌是什麼東西?研發單位一定要有嗎?》一文中提到的新穎性優...

美國AIA系列修法:AIA技術性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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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2011年9月16日頒布《Leahy-Smith美國發明法》(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簡稱AIA;編號Public Law No: 112-29)(註1),隨後又於2013年1月14日頒布AIA技術性修訂新法(編號Public Law No: 112-274)(註2),修改AIA部分誤繕條文、改寫部分條文生效適用日期,但也包括一些無關AIA的修法項目。除非另有規定,此一技術性修訂自頒布日起生效,並適用該日起啟動的所有程序。 根據AIA原始頒布內容,依先發明原則(First-to-Invent;FTI)舊制審查的專利不適用領證後複審(post...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四》先申請專利還是先發表論文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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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中雖然給予發明人或其權利繼受人,可以主張優惠期,避免專利申請案因為自己的公開技術內容,而導致申請案被核駁。但注意,這只是不會被「自己」公開的技術內容,作為引證資料而被核駁。仍然不可以打破「先申請原則」。 所謂先申請原則,就是當二個以上的相同發明內容,若是不同時間提出二個以上的申請案,則只可能賦予最早申請案獲得專利權。因此,當陳同學先在公開場合發表論文後的第三天立刻遞出專利申請案(簡稱F案),但卻沒想到,一位於現場知曉陳同學論文內容的許君,竟然直接以該發明內容,在論文發表後的第一天,將整理好的資料,提出專利申請案(簡稱G案),並合法取得申請日號。G案的申請日早於F案申請日。依前面...

2012年美國專利法規相關事件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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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2011年9月16日頒布《Leahy-Smith美國發明法》(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簡稱AIA;編號Public Law No: 112-29 )(註1),其中USPTO畫分為Group 2的修法內容於2012年9月16日生效,因此2012年美國專利法規調整主要仍以AIA為中心。 AIA相關修法 AIA為美國專利法35 USC逾半世紀最大幅度修訂,為實施AIA各項新法,細則部分的37 CFR亦需同步增修。USPTO依個別條文實際生效日期將各項修法分為Group 1、Group 2、Group 3三組,Group 1修法已在2011年底前陸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