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專利法第31條先申請原則:「相同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如果兩位或兩位以上的申請者的申請案申請日、優先權日均為同一天者,則以協議方式定之;協議不成時,均不予發明專利。其申請人為同一人時,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申請者,均不予發明專利。但是,還是有例外的狀況,這種例外狀況即延伸出專利法第32條一案兩請的規定。
盡管我國發明專利的審查時間已越來越短(2020年發明專利初審案件平均首次通知和審結期間分別降至8.7個月及13.9個月),但與新型專利相比,後者因為只採形式審查不需要實審,因此可以更早獲得專利,有時候甚至在3-5個月內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