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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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專用權質押是指商標註冊人以債務或者擔保人身份將自己所擁有的、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商標專用權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商標專用權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權」,即擔保債權,指由債務人或第三人以移交動產或可讓與的財產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但未受清償時,得就該動產或財產權所出售所得的金錢優先償還。質權因其標的物不同,依我國民法可分為動產質權及權利質權二種,而以債權或其他可讓與的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稱為權利質權。商標權為可讓與的無體財產權,即可以作為權利質權之標的。唯商標質權的作用在於擔保,並非以使用商標為其權利內容,故質權人並沒有...

不住美國的商標權人須指定送達代收人,法院程序一樣適用!2022年第九巡迴法院San Antonio Wineryv. Jiaxing Micarose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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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申請人在美國申請商標,一般透過美國事務所代為申請,在法律上需指定一代收送達人,負責代收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往來的文件。但是,將來若發生法律訴訟(在法院主張該商標應撤銷),法院文件該如何送達給外國申請人?第九巡迴法院在2022年San Antonio Wineryv. Jiaxing Micarose案認為,法院程序一樣可向最初指定的代收送達人為送達;但若沒有指定,就直接向專利商標局長為訴訟送達。 外國人在美國申請商標需指定送達人 美國聯邦商標法規定,外國申請人若在美國沒有住所,需指定一個美國居民為文件的送達代收人。第1051條(e)規定:「如果申請人的住所不在美國,其可向專...

匈牙利專利法制介紹:專利之權利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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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共和國的專利法制係規範在《以專利保護發明法》(Act No. XXXIII of 1995 on the Protection of Inventions by Patents,2022年修正)、《實用新型保護法》(Act No. XXXVIII of 1991 on the Protection of Utility Models,2018年修正)、及《設計法律保護法》(Act No. XLVIII of 2001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Designs,2013年修正)。 《以專利保護發明法》規定「發明」如何取得專利保護,而「發明」指在任何技術...

2022年美國專利法規相關事件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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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末年終,一起回顧2022年美國國會、法院及USPTO部分重要動態。 歲末年終,回顧美國專利2022這一年,千呼萬喚,拜登政府指派的USPTO局長終於履新上任,使命必達,風風火火,IPR等AIA審理(Trial)程序請求方,似乎扳回一點優勢。但2022某些角度又滿滿的2021既視感,美國最高法院拒絕再檢視專利適格性問題,很多人於是寄希望於美國國會,可是參眾兩院儘管修法熱情不減,美國專利制度該如何調整修正,各方還是沒有共識,一如從前。 國會修法 第117屆美國國會,包括參議院及眾議院,實際上有多項智權相關修法提案,包括但不限於:編號S.632的IDEA《2021發明人多元性經濟促進...

商標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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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人可以就註冊範圍內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服務授權他人使用,並依授權契約,得約定使用的地區、期限,為專屬或非專屬的授權。被授權人於契約約定的授權期限屆滿後,授權關係即行終止,不得再使用該商標。 商標授權可區分為專屬授權(Exclusive License)、獨家授權(Sole License)及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e)三種。 「專屬授權」指商標授權被授權人使用後,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商標權人及第三人使用註冊商標,亦即,於授權期間商標權人不得使用該商標,亦不得再授權其他任何人使用該商標。專屬被授權人在授權範圍內,原則上取得相當於商標權人的地位,...

2022年美國最高法院對專利「充分揭露要件」的最新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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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開發藥廠在申請抗體藥物等生醫技術領域之專利時,多希冀以「上位請求項」(genus claim)劃定較大的專利範圍;但以「上位請求項」撰寫、申請之專利,即有因無法符合「充分揭露要件」致被撤銷之風險。近期,美國最高法院針對抗體技術領域專利「充分揭露要件」下「可據以實現」和「書面說明」要件之爭議,作出案件受理與否之決定,猶如親自站上對「充分揭露要件」法律見解制高點,每一步都對醫藥產業競爭與專利法的演進舉足輕重、動見觀瞻。 本刊曾為文介紹美國法院對專利「充分揭露要件」下「可據以實現」和「書面說明」議題之2021年Amgen Inc. v. Sanofi, Aventisub LLC案(下稱...

美國營業秘密訴訟之程序要件—營業秘密之特定與證據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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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訴訟中如何識別營業秘密範圍,在營業秘密法並無規定,因此訴訟案件如何特定將因司法管轄區而異。在訴訟開始時,倘原告無法具體識別營業秘密之範圍,被告得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營業秘密與專利最大的不同在於,營業秘密的價值,來自於秘密性,而其經濟價值,來自於相對於競爭對手而言具有經濟或競爭優勢的信息。然而,啟動美國營業秘密訴訟,原告必須識別營業秘密的範圍才得以進行。 營業秘密法之管轄權 美國營業秘密侵害案件原由各州法院管轄,各州依照《統一營業秘密法》(Uniform Trade Secrets Act, UTSA)制定各州法律。UTSA最初由統一法律委員會於1979年公佈,旨在使各州的...

TIPO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1篇 已於2022年12月1日生效:重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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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審查基準」第1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1章、第3章至第8章、第14章、第17章、第19章、第20章已於11月初修正完成,並於2022年12月 1日生效。智慧局TIPO表示,為配合法規解釋及司法判決落實於專利案件程序審查,這一次的修正除修正各章節內容外,也同時導入案例式說明,希望能讓各界清楚理解審查實務情形。另一方面,為因應後疫情時代之數位轉型趨勢,TIPO放寬了專利申請案檢附證明文件採電子簽署之態樣,期使審查基準更臻完善。 TIPO整理了這一次修正重點,歸納如下: (1) 第一章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之程序 1.2.4 電子送件之簽署一節,因應電子簽章發展趨勢,基於專利...

專利申請案提前公開有利有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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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案想提前公開?可能的利益及機會、潛在的風險及成本,最好先多考慮。 WIPO固定每月發布電子報PCT Newsletter,除刊出PCT及締約國相關法規新訊,另有「實務建議」(Practical Advice)專欄,讀者可透過他人的實務案件諮詢,一起學習不同情境的疑難問題處理方式。例如2022年10月份的PCT Newsletter「實務建議」專欄,諮詢主題是PCT案提前公開,而WIPO回覆內容提及的利弊及思路,對需要在其他國別請求專利案件提前公開的申請人而言,其實也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根據PCT Newsletter該期「實務建議」,提前公開可能的利弊大致如下: ...

國際專利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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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專利分類(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簡稱IPC)是根據1971年簽訂的《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所編製,為目前國際通用的專利文獻分類和檢索工具。IPC分類表主要目的是為了使各國專利局及其他使用者,建立一種有效的專利檔案檢索工具,用以確定專利申請案技術揭露的新穎性,並評估其進步性或非顯而易見性。 國際專利分類的沿革 IPC於1975年10月7日開始生效,由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管理。IPC起初每五年更新一次,直到2000年時為第7版。隨著科技加快發展和複雜化,五年一次的改版顯然已無法因應實際需求,2006年更新時改為核心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