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開發藥廠在申請抗體藥物等生醫技術領域之專利時,多希冀以「上位請求項」(genus claim)劃定較大的專利範圍;但以「上位請求項」撰寫、申請之專利,即有因無法符合「充分揭露要件」致被撤銷之風險。近期,美國最高法院針對抗體技術領域專利「充分揭露要件」下「可據以實現」和「書面說明」要件之爭議,作出案件受理與否之決定,猶如親自站上對「充分揭露要件」法律見解制高點,每一步都對醫藥產業競爭與專利法的演進舉足輕重、動見觀瞻。
本刊曾為文介紹美國法院對專利「充分揭露要件」下「可據以實現」和「書面說明」議題之2021年Amgen Inc. v. Sanofi, Aventisub LLC案(下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