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營業秘密必須符合「秘密性」、「經濟價值」、「合理之保密措施」三項要件。在「經濟價值」方面,凡是可用於生產、製造、經營或銷售等相關資訊,若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利益或商業價值,即構成經濟價值要件,營業秘密所有人若要主張營業秘密,應舉證該資訊具有經濟價值。
所謂經濟性,必須是該資訊因秘密性而對企業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依司法實務之見解,企業於研發過程投入之成本、實際市場占有率或銷售額之減損,乃至可能影響競爭力,或是未來能為
企業創造的產值或收益,皆屬經濟性要件評估之標的。
司法對於「經濟性」之實務見解
針對營業秘密的經濟性,法院實務上曾做過以下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