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再思考:台灣有智財專屬法院,卻無智財專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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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台灣有智慧財產法院,但法庭活動中另一個重要的角色 —— 「律師」卻未有相對的配套制度。只要有律師執照,就可代表當事人在智財法院出庭,完全不過問該律師在智財專業上的可信賴度,難怪專利權人權益受損事件時有所聞。

公務人員聘用制度太僵化!專利審查業務應走向法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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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行制度下,專利審查官屬於公務人員,聘用必須要考慮法定編制、政府預算、及公務員保障法等種種因素,在聘僱制度上欠缺彈性。

著作權法除罪化的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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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德:「江老師,我今天很衰!在商場內被警察臨檢!」;阿敏:「你又穿脫鞋去逛商場、買A片是不是?」

淺談歐盟共同設計的補充要件及實務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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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註冊設計制度從2003年4月1日開始運作,2003年3月19日公布的第1版的共同設計審查指南(Examination Guidelines Community Design)對於申請案圖式的規定非常簡單,除了中性背景及1設計7張圖的限制之外,僅規定不主張設計部分的呈現方式。

智財法院法官任命制度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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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法院成立當時,法官為一時之選,並負有使命。但對於近期加入智財法院的法官,我們不清楚其如何選任。

淺談歐盟共同設計的圖式規定與審查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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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註冊設計制度從2003年4月1日開始運作,2003年3月19日公布的第1版的共同設計審查指南(Examination Guidelines Community Design)對於申請案圖式的規定非常簡單,除了中性背景及1設計7張圖的限制之外,僅規定不主張設計部分的呈現方式。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的不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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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智財局解散了「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造成許多音樂著作權人無法獲得其應有的報酬。事件已發生一年,卻無新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成立以取代MCAT,不知道有多少伴唱機廠商、KTV店家或廣播電台商因而享有免繳權利金的不當利益,對此,我們看不到智財局的作為在哪裡?

設廠地點可能是營業秘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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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營業秘密法》第2條,「營業秘密」有三要件: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電影名稱與商標使用的模糊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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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名稱」有商標的性質,因為觀眾能依據電影名稱來辨識電影片是否為其所欲觀賞的電影。當電影片宣傳時,「電影名稱」必伴隨著使用。根據商標法第5條,該使用可視為商標使用,因而有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疑慮。

演唱會的攝錄影行為,會侵害著作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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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唱會中所呈現的著作主要是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及表演人的表演活動。前者的著作權通常屬於詞曲創作者或唱片公司;後者的著作權人應為表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