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高等法院肯認「出口」屬藥品試驗免責範圍

李秉燊/檢察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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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合議庭(Division Bench of the Delhi High Court)維持該院下級審獨任法官的判決見解(Single Judge’s decision),認定若學名藥廠是基於其他國家藥品上市之試驗目的,而「出口」(export)專利尚未屆期藥品的行為,係涵蓋於印度專利法第107條A項有關試驗免責規定範圍,不當然視為侵權行為。然而,若是系爭出口行為有違反比例原則而故意侵害專利權人合法權益之虞,則須以其所列舉之10項審查因素作為是否核發出口禁制令的個案判斷標準。本文除介紹本印度案例外,將以此對比台灣相關專利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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