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於治療的藥物除了可經由口服、注射等方式給予外,也可以利用經皮膜藥物治療系統(Transdermal Therapeutic Systems)方式來給予。而經皮膜藥物治療系統又可細分為以貼布製劑給藥,或是含藥敷料製劑給藥,其最終目的是要避免口服藥物因肝臟代謝而流失,以及降低注射給藥可能發生感染風險[1]。
阿茲海默氏症(Alzheimer’s disease)為一種退化性中樞系統疾病,患者必須終身服用藥物來減緩病情惡化。因此,治療阿茲海默氏症之藥物,若能運用前述經皮膜藥物治療系統方式來給予,對於患者而言,在生活上能更加便利。
在美國藥物專利爭訟案件中,涉及同時阿茲海默氏症治療藥物及經皮膜藥物治療系統的判決十分罕見,故本文擬藉由Novartis Pharmaceuticals Corp. v. Watson Laboratories, Inc. (Fed. Cir. 2015) . [2]一案,來探討經皮膜藥物治療系統給予阿茲海默氏症治療藥物之專利議題。
本文目錄
案件背景 阿茲海默氏症及其治療藥物 系爭專利概述 系爭專利是否有效 相關先前技術簡要 系爭專利仍有效 Par製藥公司的被控侵權物是否侵害系爭專利 被控侵權物之組成與相關先前技術簡要 被控侵權物未侵害系爭專利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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