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O解析65份裁判:全球法院如何決定SEP授權費率?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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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同一場FRAND授權爭議,如果交給不同國家的法院,結果可能差多少?2026年5月,英國高等法院在三星(Samsung)訴中興(ZTE)一案中認定,雙方續訂全球交叉授權所需支付的FRAND平衡款為3.92億美元,由Samsung支付給ZTE。幾乎同一場全球FRAND爭議,在中國重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德國慕尼黑地方法院,以及歐洲統一專利法院(UPC)曼海姆分院,卻出現不同的金額判斷:重慶法院認定ZTE提出的7.31億美元六年期方案符合FRAND;慕尼黑地方法院認為ZTE最高可要求約7.986億美元;UPC曼海姆分院則提出6.4億美元或7.3億美元兩種方案。換句話說,同一場全球FRAND爭議,不同法院算出的結果,從3.92億美元到近8億美元,最高接近最低的兩倍[1]。問題也因此浮現:FRAND究竟有沒有一套大家都遵循的「計價公式」?

歐洲專利局(EPO)與經濟顧問機構BRELA於2026年6月發布一份FRAND方法論研究,系統性整理七個主要司法管轄區2013年至2025年間的65份法院裁判、裁定及相關司法文件,試圖從全球司法實務中找出法院究竟如何決定或評估FRAND授權條件。

這份研究沒有提出一套新的FRAND定價公式,也沒有主張某一種方法一定優於其他方法;它真正提供的,是一張觀察全球法院如何處理標準必要專利(SEP)授權爭議的方法論地圖。對於SEP權利人、技術實施者,以及大量參與5G、Wi-Fi、影音編解碼等標準技術的ICT企業而言,這也意味著:FRAND已經不只是「應該收多少錢」的問題,而是「法院會用什麼方法來判斷這個價格是否合理」。

65份法院裁判找出FRAND判定方法

EPO這份研究涵蓋2013年至2025年的FRAND司法實務,將相關案例分成三大類:第一類是法院直接決定FRAND授權費率;第二類是法院判斷某一費率或授權要約是否落在FRAND範圍內;第三類則是法院處理FRAND費率計算方法本身的可採性。因此,報告中的65份文件並不代表65件法院都直接「算出一個價格」。其中包括法院判決、裁定、命令及相關司法文件。若進一步拆解,EPO研究收錄33份FRAND費率直接決定相關裁判、19份FRAND費率評估相關裁判,以及13份涉及FRAND計算方法可採性的裁定或其他司法文件[2]

從時間趨勢來看,EPO並未發現法院直接決定FRAND費率的案件數量持續增加。過去13年間,每年此類案件約在0至6件之間波動,並沒有明顯的上升或下降趨勢。比較明顯的變化,反而出現在案件發生的地理位置。2013年至2015年間,美國與日本曾是FRAND費率裁定的重要司法場域;近十年則逐漸轉向中國、英國,以及近年的印度。

EPO的研究發現,FRAND訴訟正在形成一個更加多中心的全球司法環境。SEP權利人與實施者面對的,不再只是「哪一種公式比較合理」的問題,還包括哪一個法院會處理這場爭議,以及該法院習慣採用什麼樣的分析方式。EPO也強調,這份報告研究的目的並不是判定哪一種FRAND方法才是正確答案,而是客觀呈現法院在實務上如何決定、評估FRAND費率,以及哪些計算方法曾被法院採用或接受。研究顯示,全球法院並沒有朝向單一公式收斂。相反地,法院會依照案件證據、產業特性、授權交易資料與專利組合等因素,採取不同的方法,有時甚至同時使用多種方法相互驗證。

EPO報告關注的三個核心問題

EPO將65份司法文件進一步區分為三種情境,而這三類案件也正好對應FRAND爭議中三個不同層次的問題。

問題一:法院如何直接決定FRAND費率?

第一類案件,是法院直接替雙方決定一個FRAND費率。EPO研究收錄的案例中,共有20個案件涉及法院直接決定FRAND費率,合計33份相關裁判。在這些案件中,「可比授權法」(Comparable Licence)是最常見的主要方法,其次是「自上而下法」(Top-Down);也有法院同時使用不同方法進行交叉驗證。這類案件最接近一般人對「FRAND定價」的直覺理解:法院取得相關證據後,最後直接給出一個授權金額或費率。

然而,真正困難的地方並不是「算出一個數字」,而是法院如何從不同證據中建立這個數字的合理性。例如,一份過去的授權協議究竟能不能作為可比授權?不同公司的產品規模、地域、市場地位及專利組合不同,要不要調整?如果採用Top-Down方法,全部SEP應該值多少?個別專利又應該分到多少?每一個問題,都可能讓最後的授權金額產生巨大差異。

問題二:法院如何評估某項授權條件是否符合FRAND

第二類案件則有所不同。法院不一定會自己重新算出一個授權價格,而是判斷SEP權利人或實施者提出的授權條件,是否已經落在FRAND允許的合理範圍之內。這類案件在歐洲尤其重要,因為在部分SEP訴訟中,法院需要處理專利權人的禁制令請求,以及實施者是否提出符合FRAND要求的反要約等問題。德國法院因此成為這類FRAND rate assessment案件的重要司法場域,近年UPC也開始出現相關案件。

問題三:法院如何判斷某種FRAND計算方法是否具有可採性?

第三類案件更進一步把問題拉回方法本身。在雙方爭論授權費率之前,法院可能必須先判斷:「專家提出的計算模型,到底能不能作為FRAND估值的可靠依據?」這類案件在美國尤其具有代表性,例如透過標準(Daubert)程序審查專家證據與估值方法;其他司法管轄區也出現涉及FRAND計算方法可採性的法院裁定與司法指引。

這三個問題看似相近,實際上代表不同的司法角色。法院有時像定價者,必須根據證據決定具體費率;有時像審查者,只需判斷既有要約是否落在合理範圍;有時則像方法論的把關者,先檢驗計算模型的前提是否成立。FRAND案件因此不只是授權費太高或太低的爭論,而是一場關於證據、比較基準與經濟推論的攻防。

FRAND授權費率怎麼算?

EPO報告確認:全球法院在FRAND費率計算上已高度向可比授權法集中,自上而下法則多作為交叉驗證工具。

可比授權法:先看市場上其他人付了多少

在全球司法實務中,可比授權法已成為最常被採用的主要方法。如果專利權人已經與其他企業簽過授權契約,這些真實交易或許能提供最接近市場價格的參考。法院會比較既有契約與爭議案件之間的專利組合、產品範圍、地理區域、授權期間、費率結構,以及是否包含交叉授權等條件。不過,「市場上有人付過多少」不等於可以直接套用。既有契約可能是在訴訟和解壓力下簽訂,也可能包含一次性付款、其他專利的交叉授權或非專利商業安排。EPO指出,可比授權分析最大的難題,在於如何選擇真正可比的契約、拆解其中不同價值,並針對差異進行調整。法院要做的不是找一份最接近的合約,而是重建一場假設中的合理交易。

自上而下法:先算整體負擔,再分配個別份額

自上而下法則從整個標準出發。法院或專家先估算某項技術標準可承受的整體授權費,再依個別權利人的專利組合份額,推算其合理報酬。這種方法的吸引力,在於能從全局檢查授權負擔,避免多個SEP權利人各自定價後,總成本超過產品可承受的範圍。但難題也很明顯:整體授權費率本身怎麼決定?個別權利人的份額又該怎麼分?若只按專利件數分配,可能把大量價值較低的專利,與少數關鍵核心專利等量齊觀。EPO研究顯示,自上而下法使用頻率較低,且常被當成對其他結果的交叉檢驗,而非唯一的定價依據。

增量價值法:專利真正替產品增加多少價值?

增量價值法關注的是專利技術本身的貢獻。它會追問:如果沒有這項技術,產品的性能、成本或市場價值會少多少?這種思路有助於避免SEP權利人把標準普及後產生的網路效應與市場規模,全部歸因於自己的專利。然而理論上合理,不代表容易計算。要估算增量價值,可能必須回到標準制定當時,重建有哪些替代技術、不同技術的性能差異,以及市場會如何選擇。這些假設往往難以驗證,因此增量價值法較常作為判斷合理性的經濟原則,而不是可以直接輸入數字的固定公式。

混合方法:沒有單一答案,就讓不同證據互相驗證

EPO研究呈現的另一個趨勢,即法院不必拘泥於單一方法。實務上,法院可能先以可比授權契約推估費率,再用自上而下法檢查結果是否造成過高的整體負擔;也可能結合專利資料、專家證詞與產品市場資訊,判斷費率是否落在合理區間。這種混合方法反映FRAND案件的現實:不同模型各有盲點,卻可能互相補強。當多種證據指向相近結果,法院對費率合理性的信心也會提高。反過來說,若不同方法得出的結果差距很大,法院就必須回頭檢查資料品質與模型假設。

方法 核心邏輯 優點 主要困難 實務角色
可比授權法 以市場上既有授權交易為參考,從實際交易條件推估合理費率。 以真實市場交易為基礎 契約未必真正可比,需拆解與調整 最常見的主要方法
自上而下法 先估算某標準全部SEP的合理整體授權費率(ARR),再依個別SEP組合對標準的相對貢獻分配。 可檢視整體授權負擔 總費率與專利份額難估 常作交叉檢驗
增量價值法 從個別專利的技術與經濟價值出發,評估該專利相較於替代技術對標準及產品增加多少價值。 聚焦技術本身的貢獻 替代技術與價值難量化 提供理論與經濟基準
混合方法 將不同估值方法搭配使用,利用另一種方法檢查主要方法算出的結果是否合理。 可降低單一模型偏差 整合複雜,可能出現不同結果 以多種證據交叉驗證

表1. FRAND費率計算方法;資料來源:EPO

法院選擇方法的實際邏輯

EPO報告指出,法院在選擇計算方法時,通常取決於可取得的證據品質。當雙方均能提出可靠的可比授權協議時,法院幾乎毫無例外地以可比授權法為主;當可比授權缺乏或嚴重不可比時,自上而下法才被當作主要工具或替代方案。不過,即便各法院均採用可比授權法,最終費率結果仍可相差數倍。

專利數量不等於專利價值:法院如何評估SEP專利組合?

若把FRAND定價比喻成替一籃子資產估值,專利數量只是最容易取得的指標,卻未必是最可靠的指標。一件涉及標準核心功能的專利,可能比多件只涵蓋邊緣功能的專利更具價值;同一技術也可能在多國形成專利家族,若直接按件數計算,可能重複計入。FRAND費率的計算,不只取決於「有多少SEP」,也取決於「這些SEP實際代表多大的技術與市場價值」。EPO報告援引美國Microsoft v. Motorola的裁判意見:「portfolio evaluation is not simply a numeric equation but the compensation must, within reasonable bounds, reflect the contribution」,專利組合的評估不是單純的計數,補償金額在合理範圍內必須反映其貢獻[3]

在實務上,法院常需評估的組合要素包括:有效性(Validity)、必要性(Essentiality)、技術重要性(Technical Significance)、地理覆蓋範圍(Geographic Coverage),以及時序因素(已過期的SEP不應繼續計入費率分母)。由於許多被宣告為「標準必要」的專利,經實質審查後無法確認其必要性,法院已普遍認知這個問題,並開始在費率計算中對宣告數量做出折扣調整,但具體調整幅度的依據與方法,各法院仍未形成統一做法。

此外,SEP宣告通常由權利人自行提出,並不代表每件宣告專利都已經過完整的必要性審查。專利可能已到期、失效、被撤銷,或在不同國家具有不同法律狀態。這些因素都會影響專利組合的實際價值。因此,法院與當事人愈來愈需要更細緻的專利資料:哪些專利真正實施於標準、涵蓋哪些技術功能、有效期間多長、在哪些市場具有權利,以及專利之間是否重複。EPO也指出,專利資料是可比授權與自上而下分析的共同基礎,但部分指標仍有爭議。未來SEP資料透明度,可能直接影響FRAND費率的可信度。

全球產品、全球專利:FRAND授權是否需要全球費率?

一國法院能否決定全球授權條件?EPO研究揭示出一條值得注意的司法分水嶺:英國與中國的法院,近年逐漸發展出直接處理全球FRAND授權條件的司法實務;德國及UPC則較常透過評估當事人的授權要約、反要約與談判行為,判斷相關條件是否落在FRAND範圍內。

英國是全球FRAND司法實務中最具代表性的「全球費率決定」司法管轄區。2017年的Unwired Planet v. Huawei案一路上訴至英國最高法院,2020年最高法院確認英國法院有權決定跨國SEP專利組合的全球FRAND授權條件[4]。此後,英國法院逐漸建立起直接決定全球授權費率的司法傳統。

中國的發展則呈現另一條路徑。EPO研究指出,中國法院早期的FRAND費率裁定較集中於國內授權條件,但最高人民法院在Oppo v. Sharp案後,確認中國法院可以處理涉及全球授權條件的爭議,即使其他司法管轄區同時存在平行訴訟[5]。此後的Oppo v. Nokia、ZTE v. Samsung等案件,進一步將中國法院推向全球FRAND費率決定的舞台。

如果一項SEP本身是全球專利組合,而產品也是全球銷售,那麼究竟應該由哪一國法院決定全球授權的價格?2026年的Samsung v. ZTE爭議,正好把這個問題推到檯面上。Samsung與ZTE的同一場全球授權爭議,同時在英國、中國、德國及UPC等司法管轄區發展,英國法院直接決定全球交叉授權的FRAND金額,中國法院則判斷ZTE提出的全球授權方案符合FRAND;德國法院與UPC則透過不同的司法程序評估雙方的授權條件。同一組SEP、同一場授權談判,卻可能因為法院採取的司法角色不同,而得到不同的FRAND結果。

全球授權與司法競爭:不同管轄區如何影響授權談判?

FRAND訴訟不再只是單純的「專利權人告侵權」,而是逐漸演變成一場跨國司法策略競賽。

專利權人的起訴地選擇

如果某一法院具有較強的禁制令救濟效果,SEP權利人便可能取得較強的談判籌碼;相反地,如果某一司法管轄區更傾向直接處理全球FRAND費率,實施者也可能選擇在該地尋求費率裁定或其他救濟。因此,全球SEP爭議經常同時出現在多個司法管轄區。SEP權利具有地域性,但授權談判面對的卻往往是跨國產品、跨國專利組合與全球市場。不同法院因此可能分別處理侵權、禁制令、FRAND費率及授權談判等不同問題。

全球FRAND訴訟的另一場戰爭:反訴訟禁令

當同一場SEP爭議同時在不同國家法院進行,如果一方擔心對手在另一個國家取得有利裁定,能不能要求本國法院阻止對方繼續進行海外訴訟?因此,反訴訟禁令(Anti-Suit Injunction,ASI)以及相關的Anti-Anti-Suit Injunction,已逐漸成為全球SEP爭議的重要司法武器。

UPC也已經加入這場跨境司法角力。2025年底,UPC曼海姆分院在InterDigital v. Amazon案中作出「反臨時許可禁令」(Anti-Interim-License Injunction,AILI)相關決定,認為英國法院涉及臨時授權的措施可能產生類似反訴訟禁令的效果,進而影響UPC司法權限,因此採取措施維護自身程序的進行[6]。顯示全球FRAND爭議已經進入一個新的階段:法院之間爭奪的不只是「誰能判多少錢」,還包括「誰有權先判」以及「另一個法院能不能阻止判決」。

歐盟SEP條例撤回後:歐洲FRAND將由誰塑造?

原本歐盟執委會希望透過專門的SEP制度,提高SEP資訊透明度、建立必要性檢查及FRAND費率協調機制,但歐盟執委會已於2025年2月宣布撤回SEP Regulation提案,理由之一是當時已看不到該提案獲得足夠共識並完成立法的可能性。這意味著,歐盟目前並沒有一套新的、統一的SEP專門立法來直接規範全球FRAND費率,未來歐洲FRAND爭議仍將高度依賴既有的EU競爭法框架,以及德國法院與UPC逐步形成的司法實務。

2026年1月,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在VoiceAge EVS v. HMD案中進一步確認,法院不必機械地按照Huawei v. ZTE所建立的FRAND談判程序逐步檢查,而應綜合觀察雙方在整個授權談判過程中的行為。該案也再次顯示,歐洲FRAND實務的發展,正在從抽象的程序要求,逐漸走向對雙方實際談判行為與整體情況的綜合評估[7][8]

因此,歐盟SEP條例撤回並不代表FRAND爭議失去規則,而是將交由法院逐案發展出規則。而在UPC逐漸累積案件的同時,英國、中國、德國及UPC之間如何處理全球授權、禁制令與跨境司法衝突,將成為未來全球SEP授權市場的重要觀察指標。

FRAND沒有統一公式,但法院正在形成共同語言

EPO的研究沒有提供一張全球通用的授權費率表,也沒有宣告哪一種方法可以解決所有案件;不同標準、專利組合、產品與商業條件,仍會導致不同結果。但從65份法院裁判可以看出全球司法實務並非毫無規律:可比授權分析逐漸成為主要工具;自上而下法提供整體負擔的檢驗;增量價值提醒法院區分技術貢獻與標準化帶來的市場價值;多方法交叉驗證則提高結果的可信度。全球法院的焦點也正從FRAND是什麼,逐漸轉向「如何證明一項費率符合FRAND」。

對企業而言,未來的競爭不只是擁有多少SEP,或支付多少授權金,而是能否用完整的專利資料、技術分析、商業證據與經濟模型,說明自己的授權條件為何公平、合理且無歧視。當技術標準持續進入更多產業,FRAND也將從專利授權議題,逐步成為全球產品策略與產業競爭力的一部分。

建議:FRAND應納入企業產品與智財策略

SEP權利人:把專利價值說清楚,也把授權邏輯留下來

對SEP權利人而言,擁有大量專利不再足以支持費率主張。企業需要建立可驗證的專利組合資料,說明專利與標準的關聯、技術貢獻、必要性與各國法律狀態。同時,既有授權契約可能成為未來爭議的重要證據,因此應保存費率結構、商業背景及不同授權條件的合理理由。

技術實施者:不要等收到訴訟通知才盤點SEP

對產品製造商而言,SEP成本應前移至產品規劃。企業可在研發與採購階段盤點採用的標準、主要權利人、專利池與可能的授權模式,並評估費率對產品毛利的影響。收到授權要約後,也應檢視對方專利組合、計算方法與可比契約,而不是只針對費率高低回應。

台灣ICT產業:從供應鏈分工走向授權責任管理

台灣ICT產業涵蓋網通、終端設備、半導體、物聯網、智慧製造與車用電子。隨著產品持續連網與智慧化,SEP授權可能成為常態性成本。企業需要在供應鏈中釐清:授權責任由誰承擔?費用是否已包含在零組件價格?若發生侵權或授權爭議,責任如何分配?更重要的是,FRAND不應只由法務部門處理。研發部門掌握技術標準,產品部門了解市場與成本,智財部門負責專利分析,法務部門處理談判與爭議;只有跨部門整合,企業才能形成一致的授權立場。對具研發能力的台灣企業而言,參與標準制定並建立SEP組合,也可能從單純的授權支付者,轉變為技術與授權規則的參與者。

備註:

[1] 2026/7/2,JUVE Patent:FRAND Rate-Setting: Convergence on Principles, Divergence in Practice.

[2] 2026/6/24,EPO:Methodologies for FRAND Determination: Evidence from Global Case Law.

[3] 同註2。

[4] 2020/8/26,UK Supreme Court: Unwired Planet International Ltd and another (Respondents) v Huawei Technologies (UK) Co Ltd and another (Appellants).

[5] 2021/8/19,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等與夏普株式會社等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管轄權異議糾紛案」。

[6] 2025/12/22,UPC: UPC-CFI-0000936/2025.

[7] 2026,European Parliament Legislative Train: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SEP) regulation — Commission withdrawal October 2025.

[8] 2026/1/27,Bundesgerichtshof: Press Release No. 21/2026 — KZR 10/25, VoiceAge EVS v. HMD Global.

參考資料:

  1. 2026/6/24,EPO: 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 New EPO Observatory study provides greater clarity on determination of FRAND licensing rates.
  2. 2026/6/24,EPO: Methodologies for FRAND Determination: Evidence from Global Case Law.
  3. 2026/6/26,IPWatchdog: EPO Study Shows Courts Moving from Defining to Applying FRAND.
  4. 2026/6/29,European IP Helpdesk: New EPO Study Examines How FRAND Licensing Rates Are Determined.
  5. 2026/6/30,Comparative Patent Remedies: Recent Publications by WIPO and the EPO on FRAND Determinations and Assessments.
  6. 2026/7/2,JUVE Patent: FRAND Rate-Setting: Convergence on Principles, Divergence in Practice.
  7. 2026/7/22,JUVE Patent: A Whole-of-Market-Evidence Approach to FRAND Determination.
  8. 2026/5/19,WIPO: FRAND in Focus: WIPO to Launch New Report on SEP Valuation Methodologies.
  9. 2026,WIPO: FRAND Economics: Valuation Methods in Licensing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作者: 吳碧娥
現任: 北美智權報主編
學歷: 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驊訊電子總經理室特助
經濟日報財經組記者
東森購物總經理室經營企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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