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所承認的先前技術」適用之確認-2022年Qualcomm Inc. v. Apple Inc.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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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以司法審查確認專利審判及上訴委員會(PTAB)在審理專利權之挑戰者提出之多方複審(IPR)程序時,PTAB不得將「申請人所承認的先前技術」(AAPA)視為用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和非顯而易見性之獨立的先前技術證據,但可以將該AAPA作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認知之一般常識的佐證依據。本文將簡介本件美國案例,並搭配台灣最高行政法院的實務見解(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66號判決),具體提出相關申請人撰寫專利說明書,和專利權之挑戰者或專利權人在專利無效爭訟攻防上的建議。 2022年2月1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

賣場房東要不要為租客的侵害商標行為負責?2021年Omega v. 375 Canal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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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場房東將店面租給商家,商家或許再轉租給小攤販,但是當小攤販販售侵害仿冒品時,賣場房東要不要為侵害商標負責?賣場房東有義務去查承租商家在賣什麼商品嗎?根據美國第二巡迴法院2021年Omega v. 375 Canal案判決,如果房東過去已經知道承租店面有販賣仿冒品的情況,就應該避免此種情況再次發生。倘若不做任何措施並持續租給商家,構成「蓄意視而不見」,仍然要負輔助侵權責任。 商場中的店家不斷發生販賣仿冒品問題 Canal 375號公司(以下簡稱Canal公司)擁有紐約曼哈頓運河街375號的一棟房產。過去該房子租給一個商店,發生過仿冒、侵害商標訴訟。2006年,紐約市控告Canal公司,...

Messi與Massi並不近似:歐盟法院2020年C-449/1 8P號 與C-474/1 8P號關於名人姓名商標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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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名人姓名商標爭議,以「未經本人同意而將其姓名申請註冊商標」為典型代表,或是「商標申請案與其姓名構成混淆誤認之虞」而不得註冊。然而本案涉及世界足球巨星Messi用其姓名申請商標,卻被其他在先商標權人異議,屬於較少發生的爭議類型,最終歐盟法院於2020年9月17日作成C-449/1 8P號與C-474/1 8P號判決,對相關爭點進行論述,進一步完善「名人姓名商標」法律議題的思考和應用。 姓名與商標間具有微妙的共同功能,誠如徐璧湖大法官所比喻:「故營業者在商品附上商標,猶如吾人在文件上簽名蓋章,以資識別,為商業競爭上重要不可或缺之利器。」,而台灣法對於姓名權的保護,直接規定於民法第1...

違反美國聯邦Discovery程序之書面詢問規定時,以視為專利侵權成立為違規之懲戒—Alexsam, Inc. v. IDT Corp.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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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介紹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的Alexsam, Inc. v. IDT Corp.案判決 ,其屬受懲戒方因不遵守法院所核定之書面詢問答覆責任而生之懲戒案例,並以將系爭侵權物視為專利侵權為懲戒。 在美國聯邦民事訴訟程序中,「書面詢問」(interrogatories)是以問卷的形式調查對造對於相關爭點所涉資訊之認識。為避免因違反答覆相關問題之義務而受到《聯邦民事訴訟法》(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FRCP)第37條之懲戒,回覆方應積極面對書面詢問的書狀。 本案背景 系爭專利是美國專利第6,000,608號,其涉及用於啟動與利用多...

InterDigital起訴OPPO,手機廠商專利風險日益嚴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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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美國專利營運公司InterDigital近日公告,2021年12月20日和12月22日,該公司已分別在英國、印度和德國對OPPO、一加和realme發起專利侵權訴訟,涉訴專利包括3G、4G、5G和HEVC標準相關專利,所有訴訟中均要求禁令。這也是繼小米之後,近兩年來InterDigital再次向中國手機企業發起訴訟。 2021年8月,InterDigital宣佈與小米達成和解,InterDigital財報顯示,小米僅2021年第三季度向InterDigital交的授權金就達到4500萬美元。InterDigital專利授權策略一向較為強勢,也慣用訴訟手段逼迫手機企業接受其專利授權金...

「大麥克」的落敗: 歐盟智慧局Supermac’s v McDonald’s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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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或「Mac」是常見的蘇格蘭或愛爾蘭姓氏前綴,本案涉入爭議的兩家餐飲業者Supermac's與McDonald's,各自創辦人(Pat McDonagh與Richard and Maurice McDonald)都想利用該前綴字彰顯自家商品或服務,但令人跌破眼鏡的是,麥當勞的「BIG MAC」(大麥克)商標竟因此遭到撤銷,原因何在? 2017年4月,愛爾蘭連鎖快餐店Supermac's (Holdings) Ltd以歐盟商標規則第58(1)(a)條「註冊後連續5年未真正使用(genuine use)」為由,向歐盟智慧局(EUIPO)申請撤銷速食界龍頭麥當勞的文字商標「BIG M...

文德案:智商法院首次以不當得利補償專利權人之案例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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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碩案之前,智慧財產與商業法院早已提供「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做為專利侵權行為之救濟手段。本文意在介紹此緣起,即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專上更(二)字第11號民事判決(「文德案」,裁判日為2011年4月7日)。 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2018年9月26日最高法院於106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民事判決(稱「國碩案」)正式認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做為專利侵權行為之補償機制。據此,專利權人可請求侵權人返還因專利侵權行為所生之不當得利。 文德案之緣起 文德案源自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為臺灣新北地方法...

位置商標也是圖形商標:歐洲法院Deichmann v. Munich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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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商標(position mark)概念因前幾年的Christian Louboutin紅底高跟鞋訴訟而聲名大噪,但此類商標與其他商標類型究竟有何不同、在法律要件判斷上又有何差異?歐洲法院雖已在Deichmann v. Munich一案針對若干問題作出簡要回答,但仍容有深入研究空間。 本案所爭執的位置商標為Munich於2004年3月24日註冊並指定使用於運動鞋之商標(No.2923852,後稱系爭商標)。 Munich於2010年控告Deichmann侵害系爭商標,Deichmann提起反訴後,再依據歐盟商標規則第51(1)(a)條,以Munich未於五年內真正使用...

大麻商標違反公共秩序之判斷: 歐盟普通法院2019年T-683/1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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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條款」在民商領域實踐的重要性常常不亞於「誠信原則」,其中公共秩序在歐盟法被稱為「公共政策」,屬於國家意志的一環,往往以法規方式呈現,若申請註冊歐盟商標時違反此條款,屬於「絕對核駁事由」之一。而隨著歐洲對使用大麻採取日益開放的態度,相關商業活動發展的同時,自然也會涉及商標註冊的議題,鑒於歐盟各成員國對於大麻政策並不一致,歐盟普通法院於2019年12月12日 T-683/18號判決中,展示了審查帶有大麻要素的商標申請案,具體該如何檢驗是否違反公共政策 。考慮到歐洲及美洲國家逐漸開放的大麻政策,在這樣的國際大環境下,台灣也應該留意相關的發展。 台灣民法第72條「公序良俗條款」 規...

重視技術說明的專利審判環境 — 從專利舉發聽證案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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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曾在今年即2021年3月接受北美智權報專訪時,提出「期待一個更重視技術發明的專利審判環境」,即期待能藉由專利舉發聽證,過渡至專利複審委員會,讓當事人能在重視技術說明的審判環境下,在充分掌握技術爭點的審查委員面前攻擊防禦,以提升專利舉發之審查品質,並進而帶動專利訴訟之效能。 臺灣的專利舉發制度原則上採書面審查,為提升舉發審查之品質,且為專利行政救濟採對審制(即由權利人、舉發人互為對造當事人)作準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自2018年3月底實施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歷經2019、2021年之多次修正(最近一次為2021年2月),已使專利舉發聽證制度日趨完善。 個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