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工业设计实质审查的共通指南》工业设计注册的形式要件 — 1:设计呈现上一般要件与表现形式

叶雪美/北美智权报 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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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和创新已成为当今的新资本,知识产权可以为人类的创意和创业群体创造财富。例如,2023年东盟的知识产权申请量出现了令人瞩目的成长,WIPO全球创新指数预测,东盟领先品牌的市场价值,将大幅成长至2,500亿美元以上,强而有力地呈现东盟无形资产价值的攀升。

其中美学吸引力是影响消费者决策的关键因素之一,产品或服务的成功通常受到其视觉外观的影响。对于想在东南亚开展相关业务的中小企业是来说,如何保护其知识产权至关重要。在东南亚,「设计权」是常被忽略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因此,《东盟工业设计实质审查共通指南》中提供了注册设计申请形式要件相关的准则,以方便成员国在形式审查中有共通的基准,本次将透过北美智权报共分5期(184-188),分文介绍「设计的呈现」、「指定物品」、「一案多设计」等形式要件的共通准则;本次184期将先介绍在设计呈现上一般要件及表现形式上的共通准则,盼能提供给国内厂商及专利业界在东盟成员国中申请注册设保护时作为参考。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设计的呈现上的一般要件

外观设计的表现是工业设计注册申请的重要部分,该呈现的目的是公开请求法律保护的外观设计。该呈现是必须在申请一起提交的形式要件,但它直接关系到符合外观设计定义、设计工业适用性和外观设计可见性的实质要件[1]

申请中包含的每项工业设计的充分准确和清晰的表述对于获得注册至关重要,并将随后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这项要求旨在确保权利范围的法律确定性。当申请人提交的陈述应足以准确、忠实地代表真实产品,因此不需要样本或标本。通常,主管机关通常不应要求提供实施工业设计的产品样本。

且申请的提交日期应取决于是否充分遵守有关外观设计表现的一般要件。如果陈述在任何方面有缺陷,主管机关应提出异议。根据需要,申请人可以透过提交改进的陈述来弥补缺陷。然而,对于已提交的外观设计,在修正原始图示有缺陷的情况下,不得接受任何额外或不同的设计特征,因为这将导致扩大在相关申请或优先权日最初请求保护外观设计的范围。

设计的呈现上的表现形式

设计的表示应包括实施设计的每一产品的侧面视图。各面视图应从一个或多个不同的角度或视角呈现出每样设计。它们可以包括:前视图、俯视图、右侧视图、左侧视图、后视图和仰视图以及立体图。此表示法可以由图纸、照片或计算机生成的图像或设计中的任何其他图形表示组成,无论是黑白还是彩色,只要它们适合复制。如果陈述以电子格式提交,则电子文件在屏幕上开启或打印时应符合相同的要求。

表述背景及相关影响因素

表现形式应呈现在「中性」背景上,且不应使用墨水或涂改液进行修饰。质量应允许清楚地区分寻求保护的所有细节和特征。特别是,当透过照片表示时,背景应足够中性,以使实施设计的产品或产品的一部分的轮廓与背景环境形成清晰的对比。背景不应干扰或妨碍所要求保护外观设计的清晰度,该外观设计应从背景中明显突出。

如果所显示的设计与其环境明显不同,且不受任何其他可能对寻求保护事项或特征产生疑问的元素干扰,则背景应被视为中性(不一定是「中性」颜色或「空」)。所需要的是设计能从背景中足够突出以保持清晰可辨。为了评估背景是否适合这些目的,应考虑图示中的颜色、对比和阴影。

    1. 单一颜色或主要背景颜色

以下图1、图2是在注册申请中可接受的不同中性背景的范例,因为它们可以使设计在鲜明的对比中脱颖而出。

图1. 单一或主要的背景颜色案例[2]
图2. 单一的背景颜色案例[3]

以下图3是不可接受的表示范例,其虽具有单一或主要背景颜色,但因颜色相近或对比不足关系导致设计无法清晰突出:

图3. 单一或主要背景颜色的对比不足案例[4]

如果设计可与背景清楚地区分,则背景具有渐层色或不只一种颜色的表示也是可以接受的。以下图4即为此种范例。

图4. 具渐层或不只一种颜色但足够凸显设计的背景案例[5]
    1. 背景的对比性

如果设计的所有特征都清晰可见,则表示背景中的对比度应被视为足够、若背景和图案的颜色相似且部分相互融合时,则认为对比不足。并非设计的所有部分都与背景具有足够的对比度(即不清楚产品在哪里结束和背景从哪里开始);以下图5提供设计与背景之间具有足够对比的表示范例:

图5. 设计与背景之间具有足够对比案例[6]

以下图6是设计与背景之间对比度不足的表示范例:

图6. 设计与背景之间对比度不足[7]
    1. 背景的阴影或反射

如果所有设计特征都保持可见,则背景具备阴影或反射是可以接受的。如果在任何提交的视图中都无法明确区分外观设计的保护主题,则表示中的阴影或反射是不可接受的。如果阴影不允许清楚地识别设计的某些特征,例如因为它们干扰或隐藏设计的一部分,则可能会发生这种情况。以下图7是具有可接受的阴影或反射的表示范例[8]

图7. 阴影或反射不会干扰或隐藏设计案例[9]

以下图8是包含不可接受的阴影或反射的表示范例:

图8. 阴影或反射会干扰或隐藏设计案例[10]
    1. 具有外部元素的状况

理论上,外观设计的视图不应包括外部元素。除非该外部元素包含用于说明目的并且不会对寻求保护的事项产生任何疑问。例如,图10左侧所示,在以下外观设计中加入手的目的是为了说明包含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将如何使用(即使使用方式不构成该外观设计保护主题的一部分)。由于无法请求人手而获得外观设计保护,因此外观设计的主题反而是清晰易懂的[11]

图9. 外部元素系用以说明外观设计的产品将如何使用案例[12]

同样,当表示中的背景显示了设计将使用的上下文,并且使用适当的视觉不主张声明(例如颜色阴影)来呈现设计时,设计的主题应被视为足够清晰(如图9右侧所示),使设计的特征清晰可见。

以下图10说明了不可接受的表示范例,因为以下包含外观设计以外的元素设计并非用以说明,例如左侧的裁缝模特,以及右侧中的工具和其他元素,这些都使欲申请保护的设计主题不明确[13]

图10. 外部元素无法清楚说明注册设计的案例[14]

设计应表示的透明度

若设计包含透明效果,应清楚地表明产品的哪些部分是属于透明的。如果是照片,质量应足以显示透明部分、若是以图纸表示设计的情况下,透明效果应在透明表面或部分处以「浅并行线」表示。透明表面后的产品外观应该是可见的。以下图11透过图面说明了工业设计表现中透明度呈现的方式[15]

图11. 当设计包含透明效果,透明呈现的案例[16]

表示的质量

表现形式应具有足够高的质量,以允许复制和数字化(扫描)而不会显著降低质量。出版品的表现应保持较高的质量,包括设计的任何印刷。为了使以图纸或照片形式提交的外观设计达到所需的质量,应考虑以下建议。

  1. 以图面形式表示设计时应达到的质量建议:(1)应具有良好的质量;(2)每一图像都应该用清晰和深色的连续线绘制;(3)应该能够被复制,以便设计的特征保持清晰可见;(4)公告的呈现应保持较高的质量,包括设计的任何印刷。
  2. 为了确保绘图表示所需的质量,应避免以下情况:(1)线条品质差;(2)模糊的线条;(3)像素化动画(Substantial pixilation);(4)合并形成黑色或未定义区域的线条;(5)图纸过小或过大;(6)有删除或更正迹象的图面。
  3. 以照片形式表示设计文件时应达到的质量建议:(1)具有良好的质量;(2)设计的展示方式必须使所展示设计的所有特征清晰可见且适合复制,且不损失质量。
  4. 为了确保照片表现所需的质量,应避免以下情况:(1)因缺乏照明而未定义区域;(2)闪亮、反光或透明表面上的眩光;(3)模糊(除非用作不主张声明);(4)对比差;(5)大量像素化;(6)有明显删除或更正的照片。

备注:

  1. [1] See the provisions in BN DA, s. 15(2)(b), DR r. 6(2)(b), 7; KH DL art. 95; ID DL art. 11(4)(a), DR r. 1; LA IPL art. 32.3; MY DA, s. 14(1)(b), DR 10, 15; PH IP Code, s. 114.1(d), DR r. 1510(c); SG DA s. 11(2)(c), DR r. 14; TH DA s. 59(1), DR r. 17, 19; VN IPL art. 103, DR r. 33.5.d, 33.6. Also the EUIPO Guidelines (Applications), item 2.3.1, 3.3, 5 and 5.2, and the Community Desig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CDIR), Article 4。
  2. [2] Examples taken, respectively, from International Design Registrations DM/087075, DM/086317 and DM/087323。
  3. [3] Examples taken, respectively, from International Design Registrations DM/087075, DM/086317 and DM/087323,from Austrian lapsed design No 1747/1999。
  4. [4] Examples taken, respectively, from EUIPO CP6  examples。
  5. [5] Examples taken, respectively, from EUIPO  RCD No 1 387 476-0001 and French design No 955805-0005。
  6. [6] 图片数据源:Benelux design No 38895-00
  7. [7] 图片数据源:Portuguese lapsed design No 420-0006, Portuguese lapsed design No 00023465-0001
  8. [8] The IP Office of Myanmar does not follow this approach,example taken, respectively, from EDanish design No 2013000069 and EUIPO CP6 。。
  9. [9] 图片数据源:Danish design No 2013 00069,and CP6 example
  10. [10] 图片数据源:Examples taken, respectively, from EUIPO CP6。
  11. [11] Examples taken, respectively, from EUIPO RCD 1627233 and No 2513598。
  12. [12] 图片数据源:both from CP6 example。
  13. [13] Examples from EUIPO Guidelines (Application), item 3.3.2.2。
  14. [14] 图片数据源:Examples from EUIPO Guidelines (Application), item 3.3.2.2。
  15. [15] Examples from the Inspection Manual for the Application for Design Patents of Thailand, p. 31 and 68, respectively。
  16. [16] 图片数据源:Examples from the Inspection Manual for the Application for Design Patents of Thailand, p. 31 and 68, respectively。

责任编辑:卢颀

【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叶雪美(Sherry H.M. Yeh)
学历: (台湾) 世新大学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 成功大学工业设计系学士
经历: (台湾) 「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 简任专利高级审查官
(台湾) 中央标准局新式样专利主任审查员(75-76)
(台湾) 中央标准局专利审查委员(80-89)
(台湾) 台湾科技大学 专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国外观设计侵害认定相关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新式样专利侵害认定问题》,2004。
《外观设计申请实务-台湾及美国专利申请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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