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優先權基礎案得否於被後申請案主張後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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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基礎案(下稱先申請案),包含創作A與創作B,後申請案針對創作A的部分於先申請案申請後十二個月內提出申請並主張先申請案為國內優先權時,創作B的部分是否仍得於後申請案申請後於先申請案中分割為另一分割申請案呢?」此問題係由在筆者一個小小線上讀書會群組成員所提出的。 國內優先權制度規範在專利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 申請人基於其在中華民國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再提出專利之申請者,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新型,主張優先權。主要目的在於使申請人可就先申請案為基礎,再進行改良或合併新的請求標的而提出後申請案,據此能就先申請案揭露之技術得...

合作關係結束後,藝人商標到底歸屬於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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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新聞報導,樂團蘇打綠與經紀人終止合約後,請求經紀人將其註冊商標轉讓回給該樂團,但法院判決這部分請求敗訴。由於台灣商標法中,並沒有規定「商標權的歸屬問題」,原則上誰去申請商標,誰就擁有商標權。但不論在美國或歐洲,的確常常會產生,當合作關係結束後,誰才是真正商標權人的爭議問題。 合作關係結束後,商標權歸屬爭議 在美國,商標只要有使用就可獲得保護,但仍可向聯邦申請註冊商標。一商標之使用初期,可能是多方共同合作、參與推廣,才使商標變得有名。當合作關係結束,到底誰才有權繼續使用商標?所謂的合作關係有各種可能,例如,員工和雇主的合作、兩家公司的合作、製造商和經銷商的合作、客戶和業務經紀人合作。...

機器翻譯在跨國專利實務的重要性日益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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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MarketWatch最新分析,機器翻譯(MT)市場價值在2019年約為5.5億美元,預計2025年將竄升至10.4億美元。這一增長趨勢反映出機器翻譯市場呈現強勁需求,而其背後原因眾多,包括電腦輔助工具使用普及、經濟活動國際化、在地化需求增加等,大幅提高機器翻譯的重要性和產業的倚賴程度。本文試從幾國專利局的舉措,簡介機器翻譯在專利文件及資訊共享上的應用概況。 機器翻譯大致上可分為通用型與專業型,前者如Google Translate,後者則如WIPO Translate翻譯工具。發展專業型機器翻譯的考量因素通常包括,有大量快速交換資訊的需求、文件制式化程度較高或重複性較高、翻譯成...

蔚然成風: USPTO修正專利複審程序中請求項之明確性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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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USPTO在將專利複審程序中解釋申請專利範圍的「BRI標準」,修正為與聯邦法院和ITC審理有關專利有效性爭議時標準一致的「客觀合理解釋」(或稱Phillips式標準)。2021年伊始,USPTO再以一紙內部備忘錄,在前述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標準的修正基礎下,進一步將複審程序中判斷請求項之明確性的「Packard標準」,函釋修正為與法院和ITC一致的「Nautilus標準」。本文將分別介紹何謂請求項之明確性,說明「Packard標準」和「Nautilus標準」的來源和兩者的差異,復解析明確性標準變更帶來的可能影響。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為求PTAB對各項專利要件的...

NPE朝大型化發展,2020年美國興訟量大幅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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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前NPE的運作模式,多半是拿一兩件專利到處發警告信,然後盡量在開始訴訟前拿到授權金。這些NPE掌握的專利數量和資金都不多,最怕的就是進入冗長的侵權訴訟程序,或者僅有的幾件專利被挑戰有效性。但現在,由於NPE的規模愈來愈大,資金與專利上的實力都不容小覷,不但毫不懼怕訴訟,專利庫的規模更完全不遜於一般科技公司,科技業者必須好好提防了。 2020年縱使有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但專利的訴訟活動卻不減反增。根據研究機構RPX的統計,2020年美國聯邦地方法院的專利侵權訴訟總案量(以受起訴的被告數量計算)為3579件,比起2019年的3357件還增加了約7%。 這些案件量的成長得全部「歸功...

大陸履歷訊息買賣屢禁不止,問題癥結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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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談並立案調查。 2021年3月17日,大陸央視「3·15」晚會曝光智聯招聘、獵聘網和前程無憂招聘平台包含求職者個人訊息的履歷數據被售賣問題,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智聯招聘和獵聘網進行約談,並對兩家企業開展立案調查。 可以說,央視「3·15」晚會的曝光,讓大陸網路招聘行業一直存在且被詬病眾多的個人訊息洩露或違法買賣問題再也無從迴避。 而伴隨大陸監管部門的約談及立案調查介入,勢必會將網路招聘行業在個人訊息保護方面可能存在的制度缺陷、機制不足和管理缺失等諸多問題查得水落石出。 2021年3月1日,由大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網路招聘服務管理規定》正式施行。至...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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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美智權報280期的中《IP小辭典》,我們介紹了新型專利形式審查,這一期我們來談一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由於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並未對是否合於專利要件進行實體審查,導致新型專利權的權利內容存在著相當的不安定性及不確定性。若新型專利權人利用此一不確定的權利而不當行使,可能產生權利濫用之情形,對第三人的技術利用及研發帶來相當大的危害,因此搭配有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制度。就專利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都可以向智慧局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以釐清該新型專利是否合於專利要件之疑義,惟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性質,係屬機關無拘束力之報告,並非行政處分,僅能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考。若任何人認為該新型專利有...

美國商標現代化法案,2021年底將正式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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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稱在蘭哈姆法案(Lanham Act)後最重大變革的美國商標法修正已於去年底完成,並將在2021年底正式施行。在這次修法裡,明顯加強了對商標申請人的要求,還新增了兩類挑戰商標權有效性的程序,企圖能藉此壓抑美國近年來商標註冊申請過於浮濫的亂象。 美國的商標註冊申請量,在近10年來呈現爆發性的成長。根據USPTO統計,在2012年以前,每季的註冊申請數量不過9萬件上下,但從2013年第3季突破10萬件後,開始確立了年年成長的趨勢,在最近兩季甚至衝高到近25萬件的註冊申請量(圖1)。換句話說,在新冠肺炎疫情重創美國經濟的2020年,美國的商標註冊申請其實幾乎不受影響。 在這波商標註...

DMCA戰場仍在:談Apple v Corellium著作權爭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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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前篇(只要有心,人人都可以虛擬iOS?談Apple v Corellium著作權爭議(上))之合理使用問題後,Corellium還必須面對另一個戰場:亦即Apple指控其所銷售之產品旨在規避有效控制接觸或保護著作權人著作的技術措施,且幾乎別無其他商業用途。雖然,法院最終因事實仍有爭議而暫緩就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MCA)部分做出簡易判決,但已駁回Corellium針對DMCA主張之合理使用抗辯。 本案原告Apple指控Corellium違反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第1201(a)(2)及(b)(1)條(1...

學名藥仿單迴避後, 是否還會構成引誘侵權?2020年GSK v Teva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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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藥的成分到期後,學名藥廠可以申請學名藥上市,但是因為該藥的其他用途專利尚未到期,學名藥廠必須申請「刪除仿單上的部分適應症」,以迴避侵害該專利。2020年10月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GlaxoSmithKline LLC v Teva Pharmaceuticals USA Inc.案,二位法官採取一看法,認為就算仿單上刪除了適應症,仍會侵害該未到期的方法專利。但首席法官則是撰寫不同意見,認為這樣完全背離了「刪除仿單」此一制度的精神。 學名藥廠刪除仿單上的某些使用方法可以避免引誘侵權 在美國專利連結制度下,原開發藥廠可以在一顆藥上,持續登錄相關的新專利,包括藥物的新使用方法。而原本藥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