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進美國國家階段找不到發明人簽宣誓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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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案進美國,不論是提美國國家階段申請案,或走Bypass途徑,皆需提交發明人宣誓書(Inventor's Oath or Declaration),但因PCT案最長可延到最早優先權日起30個月時進入美國,萬一發明人已離職失聯,找不到發明人簽宣誓書怎麼辦? PCT案若要進入美國取得美國專利保護,大抵有兩種作法:一種是依35 U.S.C. 371條文提交的美國國家階段申請案,即PCT進入指選定國的傳統途徑;一種是另依35 U.S.C. 111條文提交一般美國正式案並主張PCT案為優先權基礎案,即所謂Bypass申請案。不管是哪一種操作方式,皆需提交發明人宣誓書(Inventor's ...

大陸區塊鏈專利白皮書揭曉,騰訊科技申請量奪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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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賽迪智庫網絡安全研究所、賽迪區塊鏈研究院、區塊鏈專利聯盟日前發佈《2019-2020大陸區塊鏈專利白皮書》,揭曉大陸區塊鏈專利申請前大三企業為騰訊科技、阿里巴巴及瑞策科技。目前大陸區塊鏈行業快速發展、應用場景不斷擴展,各國投資在區塊鏈技術的資金迅速增加,因此近幾年來,全球區塊鏈專利數量不斷上升,尤其是大陸的成長最快,已經超越美國成為全球區塊鏈專利數量最多的國家。 專利申請量能夠反應公司的技術儲備情況、公司的技術研發方向情況以及公司的研發實力。大陸區塊鏈主要的申請主體是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大陸區塊鏈專利申請領先前三企業分別為騰訊科技(990件)、阿里巴巴(828件)及...

呈現企業獲利成果的專利提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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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製造成本降低不能夠提供可觀的獲利基礎時,如何在本業內找出新的獲利模式,是當代台灣企業的共同議題。而「專利權」是獲利模式的解決方案,並且是兼顧攻擊和防衛的模式。由於早期受到美國半導體公司(例如:IBM、Lucent Technologies、TI等等)行使專利權的衝擊,使得多數公司的專利管理制度採取的是防衛觀點,亦即獲得專利權的目的在於做為對抗專利侵權訴訟,或是展現一種公司的研發能力。因此,專利權的申請或維護對公司而言是種成本、負擔,甚至是財務部門的眼中釘。本文除了想打破專利是成本的迷思外,更進一步提出正面思考,而闡述一種以獲利為導向的專利提案制度。 專利是資產 申請專利的目的絕對不僅...

德國最新SEP訴訟判決,專利權人地位將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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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五年前的ZTE v. Huawei一案之後,歐盟已經成為SEP(標準必要專利)訴訟的主戰場,法院判決對全球科技業在SEP授權談判影響力也愈來愈大。今年五月的Sisvel v. Haier一案,更直接揭露了德國司法界對SEP以及FRAND(公平、合理、無歧視)授權原則的態度,可能進一步改變產業界的專利談判與訴訟策略。 而不甘居於劣勢的Haier,也已經確定向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提起憲法訴訟,尋求最後的翻盤機會。 五年前的ZTE v Huawei中,案件的爭執點從「標準核心專利人聲請禁制令是否濫用其市場地位」出發,並論及SEP權利人與潛在侵權人之間,依照FRAND原則進行授權談判的程序(可...

標準必要專利 (SEP) 面面觀:如何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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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當美國高通公司以SEP (標準必要專利) 授權架構取得商業上巨大成功時,2019年5月,美國加州地院的判決卻可能顛覆該公司運營的核心商業模式。因此,在高通案之後,個別廠商如何從該案學習到的啟示,調整與產業標準相關專利之申請授權與訴訟策略,並運用合適手段取得、實施和防禦SEP,是產業競爭的重要課題。」LexNovia創律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林桓毅如是說。 理論上,標準必要專利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 的基本精神是公開及共享,因此SEP持有者必須要承諾公平、合理、及無歧視 (Fair, Reasonable and Non...

從「拖神」與「好神拖」之行政及刑事裁判看商標混淆誤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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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誤認之虞乃是商標法保護核心,也是訴訟案件大宗,但在實務上,不僅個案判斷結果有時差異頗大,即使是面對相同涉訟商標,不同司法機關的看法也未必一致。本文以「拖神」與「好神拖」商標案件為例,彙整智慧財產法院107年行商訴字第21號行政判決並簡介相關刑事訴訟,供讀者參考。 拖神公司(或稱原告)於2014年以「拖神」字樣向智慧局註冊商標獲准(以下稱「系爭商標」),並指定使用於第21類商品(拖把;掃把;畚斗;垃圾桶;清潔用木漿海綿;清潔用海綿;提桶)。惟帝凱公司(或稱參加人)認為系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遂檢具其獲准之「好神拖」、「超神拖」等商標(以下合稱「據爭商標」)申請評定...

專利侵權訴訟之先使用抗辯與其證據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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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有行使的限制,台灣專利法是規定在第59條至第61條等各類型專利權效力所不及的行為。其中之一為被告可主張其於專利申請前已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實施所必須之準備者,而免於專利侵權責任。此類抗辯又稱「先使用權」。 「先使用權」屬主張系爭侵權行為不具違法性之抗辯,故主張者就先使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本文意在從司法實務出發,介紹先使用抗辯的證據性質,以供相關業界人士參考。 「先使用權」的立意有兩個面向。一是在平衡專利權與營業秘密等類型的保護所對於不同單位的價值。亦即,A單位可選擇以營業秘密保護其技術而未申請專利,但B單位可選擇申請專利;如果A單位的技術發展早於B單位之專利申請日,則A單...

舉證能力與專利範圍解釋同樣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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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藉由美國的IN RE OMEPRAZOLE PATENT LITIGATION案與台灣的智慧財產法院106年民專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兩個案例分享,說明專利訴訟中的法律問題 (專利範圍解釋) 與事實問題 (舉證能力) 對於訴訟的成敗都是舉足輕重的。在進行專利範圍解釋時,將產品請求項限制到特定製程是不適當的。美國案例中的被告Apotex公司確實做了減少元件的迴避設計,但化學會有所反應,我們來看看原告Astra公司如何神乎其技的進行舉證,最終拆解被告的「迴避設計」。 IN RE OMEPRAZOLE PATENT LITIGATION案 本案是由被告Apotex Corp.、Apotex,...

商標與設計保護之衝突:從費列羅的糖果盒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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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上使用之標誌或包裝不但可註冊成為商標,亦可申請設計保護,故商標及設計制度往往能為企業經營帶來雙重保障。然而,不可避免地,兩者制度也極容易發生扞格,特別是相似的標誌或包裝各為不同權利人所有時。本文透過歐盟普通法院判決(T‑695/15)以及歐洲法院判決(C‑693/17 P),闡述歐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如何處理商標及設計保護的衝突問題。 BMB sp. z o.o.(以下稱「BMB」)於2007年向EUIPO註冊系爭設計獲准(第826680-0001號),並指定使用於糖果盒與容器(羅卡諾國際分類09.03),SpA ...

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出爐:Booking.com商標具有後天識別性可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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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261期文章(網域名稱Booking.com是否可以註冊商標?具指標性意義! )曾經介紹過,Booking.com這個知名的訂房網站欲申請美國商標,卻被美國專利商標局駁回申請。而後一路打訴訟,一審、上訴審均支持其可以註冊商標。2020年6月30日最高法院做出判決,認為根據消費者的認知,Booking.com並不是一個通用詞,確認可以註冊商標。 前情摘要 Booking.com這個網站欲申請美國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9類的線上安排旅程、線上訂票服務,以及第43大類的飯店訂房服務類。但美國專利商標局認為,booking是訂房訂票領域的通用詞,在後面增加一個.com,仍然是代表訂房訂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