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EPO口頭審理該如何進行,引發歐洲專利界高度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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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一樁尋常的專利權爭議案,居然有將近50個歐洲的專利相關人士,向歐洲專利爭議的最終裁決機關:擴大上訴委員會(Enlarged Board of Appeal)提交公眾意見,其中更不乏愛立信(Ericsson)、拜耳(BAYER)、飛利浦(Philips)這樣的世界級企業。他們究竟在關心什麼議題? 本刊在前期文章(2021年EPO審查指南更新)中曾經介紹過,在最新的歐洲專利局(EPO)審查指南裡,已經把線上形式進行的視訊會議(video conference)當作口頭審理的標準做法之一。這固然是因為新冠肺炎疫情中,EPO不得不採取的權宜措施,2020年當中也曾操作多次,但在最近一樁案...

商標註冊申請 — 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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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標制度是以註冊保護為原則,商標依法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商標權人除可以自己使用及授權他人使用外,還可以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註冊。如果他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使用該商標,而有侵害商標權或有侵害商標權之虞的情形,商標權人可以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對於故意或過失侵害商標權的人,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那究竟申請商標要具備什麼資格呢? 「商標」通常是文字、詞語、記號或圖形,甚至是顏色、商品形狀或其包裝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是由2種以上的這些元素所聯合組成,主要是用來指示及區別商品/服務來源的標識,所以商標必須具備讓相關購買人能認識商品/服務來源,並辨別...

從RIMOWA案看著名表徵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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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來,國際頂級行李箱品牌RIMOWA在台灣的銷售量始終穩居全球前五大,台灣人熱愛RIMOWA的程度可見一斑。近年來,RIMOWA在台灣展開一連串的以商業表徵為核心的侵權訴訟,引發產業界與學術界共同關注。本文藉由2020年底出爐的兩則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及前審判決),說明商品表徵在公平交易法上的保護情形。 RIMOWA自2015年起,即以其行李箱外觀造型(後稱系爭百褶設計)陸續對台灣多家行李箱業者主張公平交易法(簡稱公平法)的著名商品表徵(trade dress)保護。本文係以「109年度台上字第10號判決」(前審為106年度民公上字第1號判決)與「109年度台上字第2369號判決」...

華為雙U商標是否近似香奈兒雙C商標?歐盟法院2021年Chanel v EUIPO – Huawei Technologies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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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圖樣中的部分元素構成近似,整體上是否就一定構成近似?華為公司2017年在歐盟註冊上下交扣的雙U形商標,香奈兒公司認為與其左右交扣的雙C商標組成元素近似,故整體近似,而有貶損其識別性或混淆誤認之虞。但歐盟法院2021年4月判決認為,二商標不構成近似。 華為申請之雙U商標 本案原告是法國的香奈兒公司(Chanel),被告則是歐盟智財局和中國華為公司。2017時,華為向歐盟智財局申請了一個圖形商標,商標中是一個經過設計的H文字,但這個H像是兩個上下交扣的U字形。華為所申請的商標,指定使用於尼斯公約第9類之軟體和科技產品。 香奈兒以雙C商標提出異議 2017年12月,香奈兒公司...

與法院開庭大不同!商標訴願案進入言詞辯論程序的實務經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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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於2021年2月間,以參加人之代理人身份出席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下稱訴委會),依訴願法第65條所召開商標言詞辯論。由於商標訴願程序中少有開言詞辯論,筆者有幸經歷此一程序,領會該程序進行具有高度嚴謹性,以及現場所面臨之各種突發問題所帶來的壓力,尤其無法以「容後補陳」、「如意旨狀所載」一語含糊了事帶過,其挑戰更甚於法院開庭! 一般而言,訴願程序非必然舉行言詞辯論,對於訴願事件原則上採書面審理,訴願人及參加人例外得請求「言詞辯論」或「陳述意見」。按訴願法第63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

抗體專利的充分揭露 — 2017年與2021年Amgen Inc. v. Sanofi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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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法第112條第(a)項有關專利充分揭露規範,可區分為「可據以實現」和「書面說明」兩個獨立要件。抗體等生醫技術領域相較其他領域具有高度不確定性,充分揭露審查標準的演進自然成為專利和產業界矚目的議題。本文梳理CAFC於2017年與2021年Amgen Inc. v. Sanofi案,說明此法院在抗體技術領域專利適用上述兩個獨立要件的審查標準。 專利本質為衡平鼓勵創新與公眾揭露的一種交換機制(quid pro quo)。美國法院將專利法第112條第(a)項關於專利充分揭露要件的規定,區分為「可據以實現」(enablement)和「書面說明」(written description)...

專利師公會成立【智財管理國家隊】 5月3日正式起跑,提供10家企業免費諮詢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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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1年1月為止,WIPO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共有193個成員國,為了推廣智慧財產權的觀念,從2000年起,WIPO每一年均選定一個主題,在4月26日這一天舉辦智慧財產權日活動。今年世界智慧財產權日的主題為「IP & SMEs: Taking your ideas to market (智慧財產權和中小企業:創意市場化)」。每年4月26日不但是世界智慧財產權日,同時也是我國內政部核定的專利師節。 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成立迄今已12年,目前台灣專利師人數共459位。為歡慶今年專利師節,公會秉持回饋社會初衷,號召專利師...

衍生設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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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專利是用來保護可供產業利用之物品外觀的創作。由於產業界在開發新產品時,通常在同一設計概念下會發展出多個近似的產品設計,或就同一產品先後進行改良而產生近似設計,為考量這些同一設計概念下的近似設計,或是日後改良的近似設計,使其與原設計具有同等的保護價值,應給予同等的保護效果,因此專利法規定,同一人有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得申請「設計專利」及其「衍生設計專利」,以保護設計專利權人的權益。 衍生設計專利,係指同一人就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得申請原設計及其衍生設計專利,而不受「先申請原則」要件之限制的一種特殊態樣之設計專利制度。一般而言,基於「先申請原則」,相同或近似之設計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時,...

國內優先權基礎案得否於被後申請案主張後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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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基礎案(下稱先申請案),包含創作A與創作B,後申請案針對創作A的部分於先申請案申請後十二個月內提出申請並主張先申請案為國內優先權時,創作B的部分是否仍得於後申請案申請後於先申請案中分割為另一分割申請案呢?」此問題係由在筆者一個小小線上讀書會群組成員所提出的。 國內優先權制度規範在專利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 申請人基於其在中華民國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再提出專利之申請者,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新型,主張優先權。主要目的在於使申請人可就先申請案為基礎,再進行改良或合併新的請求標的而提出後申請案,據此能就先申請案揭露之技術得...

合作關係結束後,藝人商標到底歸屬於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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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新聞報導,樂團蘇打綠與經紀人終止合約後,請求經紀人將其註冊商標轉讓回給該樂團,但法院判決這部分請求敗訴。由於台灣商標法中,並沒有規定「商標權的歸屬問題」,原則上誰去申請商標,誰就擁有商標權。但不論在美國或歐洲,的確常常會產生,當合作關係結束後,誰才是真正商標權人的爭議問題。 合作關係結束後,商標權歸屬爭議 在美國,商標只要有使用就可獲得保護,但仍可向聯邦申請註冊商標。一商標之使用初期,可能是多方共同合作、參與推廣,才使商標變得有名。當合作關係結束,到底誰才有權繼續使用商標?所謂的合作關係有各種可能,例如,員工和雇主的合作、兩家公司的合作、製造商和經銷商的合作、客戶和業務經紀人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