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圖樣中的部分元素構成近似,整體上是否就一定構成近似?華為公司2017年在歐盟註冊上下交扣的雙U形商標,香奈兒公司認為與其左右交扣的雙C商標組成元素近似,故整體近似,而有貶損其識別性或混淆誤認之虞。但歐盟法院2021年4月判決認為,二商標不構成近似。

華為申請之雙U商標
本案原告是法國的香奈兒公司(Chanel),被告則是歐盟智財局和中國華為公司。2017時,華為向歐盟智財局申請了一個圖形商標,商標中是一個經過設計的H文字,但這個H像是兩個上下交扣的U字形。華為所申請的商標,指定使用於尼斯公約第9類之軟體和科技產品[1]。

香奈兒以雙C商標提出異議
2017年12月,香奈兒公司對該商標申請案提出異議。香奈兒提出二個商標主張異議,第一個是2013年於法國註冊的香奈兒商標(如圖二),乃左右兩個C交扣。其指定使用於部分商品(相機、太陽鏡、眼鏡、耳機和耳機、電腦硬體),與華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重疊[2]。

第二個商標是是1985年於法國註冊的第1334490號商標,指定使用於「香水、化妝品、人造珠寶、皮革製品、衣服」[3]。圖形如下,除了左右二個C交扣外,外部還有一個圓圈:

2019年3月,歐盟智財局的異議部門認為異議不成立。 2019年5月,香奈兒對該異議提起上訴。2019年11月,歐盟智財局的第四上訴庭駁回其上訴[4]。香奈兒繼續向歐盟初審法院提出上訴,初審法院第五庭於2021年4月21日做出判決,維持上訴庭之認定,即異議不成立。
著名商標之貶損識別性?
香奈兒所提出的第一個理由,乃是認為,其商標屬於歐盟共同體商標規章之「知名商標」(trade mark has a reputation),由於華為商標與香奈兒商標構成近似,可能會對貶損其識別性或信譽,而違反歐盟共同體商標規章第8條(5)之不得註冊事由[5]。
歐盟初審法院提到,要獲得知名商標之擴大保護,必須符合以下要件:(1)商標圖樣相同或近似,(2)在先商標必須具有知名度(reputation),(3)所申請商標無正當理由利用,或會貶損在先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6]。
商標比對時的角度
香奈兒認為,華為商標圖樣只是自己的雙環商標旋轉90度,應構成近似才對。商標實際使用在商品上,會因為商品擺放角度,不一定與原註冊圖樣一樣正面呈現,故可能在實際使用上與華為商標構成近似[7]。
初審法庭認為,在比較商標是否近似時,是從註冊圖樣進行比較,而非以實際使用角度進行比較[8]。所以,註冊時商標呈現的角度,就是比較用的角度,而無庸管實際使用時是否角度會被旋轉[9]。
商標組成元素雖類似,但整體不構成近似
上訴庭認為,二商標圖樣並不構成近似。在近似判斷上,在外觀上,二商標有不同結構和不同的組合元素。雖然二商標好像都有半環彼此扣合,都有外部環繞圓圈,但不能僅從此點就認為近似。另外,在讀音上,二商標無法發音而無從比較;在觀念上也不構成近似[10]。
法院認為,華為的商標看起來像是兩個U彼此上下顛倒互扣,外面有個圓圈,並且呈現上下交扣的樣子。而香奈兒的商標看起來是兩個C左右對秤互扣,同樣也有外部圓圈,但沒有呈現二個C交錯的方式[11]。因而視覺上雖然有類似之處,但也有很多不同處,包括:
- 一個是U,一個是C
- 一個是上下交錯,一個是左右交錯;
- 中央交錯區的橢圓,一個是垂直、一個是水平;
- 一個線條細、一個線條粗;
- 前者二個U交錯的上下關係可以呈現,後者二個C交錯的方式沒有呈現[12]。
至於在發音上,二者確實無法發音,所以無法比較。在觀念上,華為的商標當初設計時,想要呈現一個整體為「H」的形象,所以觀念上就是H,與香奈兒的雙C圖,觀念不同[13]。
因此,法院認為,整體而言,二個商標在圖樣上並不構成近似。既然不構成近似,也就不用進一步判斷是否有貶損知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了[14]。
不構成一般商標之混淆誤認
香奈兒提出異議的第二點理由乃是主張,根據歐盟共同體商標規章第8條(1)(b),華為所申請商標,與香奈兒商標圖樣構成近似,產品同一或類似,而對香奈兒商標之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15]。
歐盟智財局上訴庭認為,在一般商標是否構成混淆誤認,先要判斷二商標圖樣是否構成近似。而基於前面所討論的理由,在外觀上,二商標雖然組成元素有類似部分,但整體而言並不構成近似;在讀音上、觀念上則不近似。故整體上,商標圖樣不構成近似。上訴庭認為既然商標圖樣不構成近似,也就不必再探討混淆誤認之虞判斷的其他因素了[16]。
歐盟初審法院支持上訴庭之看法,既然二商標圖樣整體上不構成近似,也就無庸在探討混淆誤認之虞的其他因素[17]。因而,歐盟初審法院最後判決香奈兒敗訴,華為商標得有效註冊。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