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充法院的智慧容量:談法院取得專業知識之多種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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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案件必須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但人知識有限,世事卻是無窮,審判者不可能知道各行各業乃至各種領域的專業知識。為彌補審判者在專業知識上的不足,法制設計上或司法實務發展出有多種法院取得專業知識機制。從一般最普遍熟悉的鑑定、智慧專業審判所運用的技術審查官,到司法院自行令頒的專家諮詢,乃至司法實務上曾出現的法庭之友意見徵集等等,筆者在過去的審判經驗中都曾經嘗試使用。本文之作,即在於彙整分享這些取得特殊專業知識的過程與心得,並進一步展望即將於今年7月1日起上路施行的另一全新專業知識取得機制 — 專家證人,期待藉此讓審判上專業知識的呈現與取得,能夠獲得各界更多的重視與資源投入,從而直接或間接提升司法裁...

愛立信風光不再: 專利許可費率持續走低,陷反壟斷調查懸而未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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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協議,全面和解。 因專利許可發生的糾紛或訴訟,不論是巨頭間的較量,抑或是普通企業間的對決,絕大多數都以這種方式宣告結束。 這次三星與愛立信之間的專利許可紛爭,也不例外。 2021年5月7日,愛立信(Ericsson)對外發佈消息稱,愛立信與三星已經就兩家公司之間的全球專利許可達成了一項多年期協議。 其中,包括與所有蜂窩技術相關的專利。這份交叉許可協議涵蓋自2021年1月1日起的網路基礎設施和手機銷售,預計第二季專利許可收入將介於20億瑞典克朗(約2.373億美元)至25億瑞典克朗之間。 至此,這場始於2020年12月的專利紛爭和互訴大戰,在歷時不到半年的時...

專利權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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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是財產權的一種,可做為交易之標的,「專利權讓與」是指專利權人將其專利權讓與他人,而讓與之原因,可能是買賣、贈與或互易。專利權之讓與,於雙方當事人間達成合意時,即發生專利權權利轉讓之效力,但是必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此即「專利權讓與登記」。申請專利權讓與登記換發證書者,應由原專利權人或受讓人備具申請書、專利證書及規費,並檢附讓與契約或讓與證明文件。 根據專利法第6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均得讓與或繼承。申請專利後,若欲將專利申請權讓與別人,可由原申請人或受讓人備具申請書及規費2000元,並檢附讓與契約或讓與證明文件到智慧財產局辦理。申請專利權讓與登記,...

USPTO訴願程序想速戰速決?兩個試行中的加急辦法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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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測試訴願加速需求,2020年7月USPTO推出快軌訴願(Fast-Track Appeals)試行計畫,今年4月又為加大抗疫助力,新增COVID快軌訴願(COVID Fast-Track Appeals)試行方案,若有專利案件即將進入訴願程序或正等待PTAB審理訴願案件,希望盡快取得PTAB審理結果,可參考USPTO官網整理辦法,考慮是否參加。 兩種方案頗多雷同,但細究之下,還是有不同之處,簡單整理如下: 快軌訴願 Fast-Track Appeals COVID快軌訴願 COVID Fast-Track Appeals 備註 試行期間 ● 一...

疫情下EPO口頭審理該如何進行,引發歐洲專利界高度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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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一樁尋常的專利權爭議案,居然有將近50個歐洲的專利相關人士,向歐洲專利爭議的最終裁決機關:擴大上訴委員會(Enlarged Board of Appeal)提交公眾意見,其中更不乏愛立信(Ericsson)、拜耳(BAYER)、飛利浦(Philips)這樣的世界級企業。他們究竟在關心什麼議題? 本刊在前期文章(2021年EPO審查指南更新)中曾經介紹過,在最新的歐洲專利局(EPO)審查指南裡,已經把線上形式進行的視訊會議(video conference)當作口頭審理的標準做法之一。這固然是因為新冠肺炎疫情中,EPO不得不採取的權宜措施,2020年當中也曾操作多次,但在最近一樁案...

商標註冊申請 — 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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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標制度是以註冊保護為原則,商標依法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商標權人除可以自己使用及授權他人使用外,還可以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註冊。如果他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使用該商標,而有侵害商標權或有侵害商標權之虞的情形,商標權人可以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對於故意或過失侵害商標權的人,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那究竟申請商標要具備什麼資格呢? 「商標」通常是文字、詞語、記號或圖形,甚至是顏色、商品形狀或其包裝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是由2種以上的這些元素所聯合組成,主要是用來指示及區別商品/服務來源的標識,所以商標必須具備讓相關購買人能認識商品/服務來源,並辨別...

抗體專利的充分揭露 — 2017年與2021年Amgen Inc. v. Sanofi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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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法第112條第(a)項有關專利充分揭露規範,可區分為「可據以實現」和「書面說明」兩個獨立要件。抗體等生醫技術領域相較其他領域具有高度不確定性,充分揭露審查標準的演進自然成為專利和產業界矚目的議題。本文梳理CAFC於2017年與2021年Amgen Inc. v. Sanofi案,說明此法院在抗體技術領域專利適用上述兩個獨立要件的審查標準。 專利本質為衡平鼓勵創新與公眾揭露的一種交換機制(quid pro quo)。美國法院將專利法第112條第(a)項關於專利充分揭露要件的規定,區分為「可據以實現」(enablement)和「書面說明」(written description)...

專利師公會成立【智財管理國家隊】 5月3日正式起跑,提供10家企業免費諮詢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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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1年1月為止,WIPO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共有193個成員國,為了推廣智慧財產權的觀念,從2000年起,WIPO每一年均選定一個主題,在4月26日這一天舉辦智慧財產權日活動。今年世界智慧財產權日的主題為「IP & SMEs: Taking your ideas to market (智慧財產權和中小企業:創意市場化)」。每年4月26日不但是世界智慧財產權日,同時也是我國內政部核定的專利師節。 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成立迄今已12年,目前台灣專利師人數共459位。為歡慶今年專利師節,公會秉持回饋社會初衷,號召專利師...

衍生設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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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專利是用來保護可供產業利用之物品外觀的創作。由於產業界在開發新產品時,通常在同一設計概念下會發展出多個近似的產品設計,或就同一產品先後進行改良而產生近似設計,為考量這些同一設計概念下的近似設計,或是日後改良的近似設計,使其與原設計具有同等的保護價值,應給予同等的保護效果,因此專利法規定,同一人有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得申請「設計專利」及其「衍生設計專利」,以保護設計專利權人的權益。 衍生設計專利,係指同一人就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得申請原設計及其衍生設計專利,而不受「先申請原則」要件之限制的一種特殊態樣之設計專利制度。一般而言,基於「先申請原則」,相同或近似之設計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時,...

國內優先權基礎案得否於被後申請案主張後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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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基礎案(下稱先申請案),包含創作A與創作B,後申請案針對創作A的部分於先申請案申請後十二個月內提出申請並主張先申請案為國內優先權時,創作B的部分是否仍得於後申請案申請後於先申請案中分割為另一分割申請案呢?」此問題係由在筆者一個小小線上讀書會群組成員所提出的。 國內優先權制度規範在專利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 申請人基於其在中華民國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再提出專利之申請者,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新型,主張優先權。主要目的在於使申請人可就先申請案為基礎,再進行改良或合併新的請求標的而提出後申請案,據此能就先申請案揭露之技術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