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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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及新型專利權人就其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有刪除請求項、減縮申請專利範圍、訂正誤記或誤譯內容或釋明不明瞭之記載等事項時,得提出更正之申請;設計專利權人就其專利說明書或圖式,有訂正誤記或誤譯內容或釋明不明瞭之記載等事項,得提出更正之申請。 更正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的申請人,應為專利權人。當發明或新型專利權為共有時,若要針對「請求項之刪除」及「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進行更正申請,必須獲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但得由共有人之一人為全體提出更正申請。 何時可以申請更正? 發明及設計專利權人經公告取得專利權後,得申請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新型專利權人僅得於新型專利...

美國發明正式案非DOCX格式新案送件費2022/01/01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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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PTO局長網誌:在美國提交非PCT國家階段申請案的其他新發明正式案時,若說明書、請求項、摘要未以DOCX格式送件,2022年1月1日開始需加繳非DOCX格式新案送件費;以DOCX格式線上送件的新申請案,轉換PDF格式後若內容不同於原DOCX送件檔案,改以原提交的DOCX格式檔案內容為準。 依USPTO 2020年8月3日發布的專利規費年度調整公告,自2022年1月1日開始,除PCT美國國家階段申請案之外,其他美國新發明正式案的說明書、請求項、摘要若未以DOCX格式送件,將需加繳非DOCX格式新案送件附加費。USPTO局長網誌特別在2021年5月25日貼文提醒前述規定,並宣布一項重...

專利改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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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後,申請人如發現其申請專利之種類錯誤,或認有變更其原申請案專利種類之必要時,得經由「改請」程序,改為合法及符合申請人權益的其他專利種類之申請案,並以改請前原申請案的申請日,作為改請後新申請案的申請日,以免影響專利要件之判斷。 專利可分為發明、新型及設計三種,申請專利的種類由申請人自行決定,若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後,發現所申請之專利種類不符合其需要,或不符合專利法所規定之發明標的,在這種情況下,若能直接將已取得申請日之原專利申請案,改為「他種」專利申請案,並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改請案之申請日,就專利申請人而言,是相當方便而有利的。 由於改請案得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其申請日,...

2021美國人道專利獎,對抗肺炎疫情也納入評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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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不只能夠賺錢,還能夠做好事!從2013年開始,USPTO的人道專利獎每年都會挑選出在醫療、能源、衛生領域上極富人道關懷的專利加以表揚,而今年更特別把新冠肺炎疫情(COVID-19)納入評選項目中,也是希望全球頂尖的發明人都能在疫情的控制上盡一份力量。 一年一度的美國「人道專利獎(Patent for Humanity)」已經開始徵件,到今年9月底前,只要是美國發明專利的申請人、權利人或是被授權人,都可以提出申請。若能獲獎,除了榮譽本身的成就感外,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還會給予部分程序上的優惠。 專利制度的目的在於藉由鼓勵創新發明來推動人類社會的進步,但在商業利益的驅動...

2021上半年大陸發明專利授權33.9萬件,國外申請人成長達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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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日前舉辦2021年第三季例行新聞發佈會,公布今年上半年大陸專利、商標的半年統計數據,2021上半年大陸發明專利授權達到33.9萬件。其中,國外申請人在大陸發明專利授權共5.4萬件,比去年同期成長30%;美國申請人在大陸的發明專利授權成長35%。這份數據顯示在疫情過後,國外企業在大陸重新展開商業活動,並積極佈局知識產權。 2021 年上半年專利、商標統計數據 今年上半年,大陸主要知識產權指標符合預期。在專利方面,大陸發明專利授權33.9萬件。截至2021 年6月底,大陸發明專利有效量為332.4萬件,其中大陸(不含港澳台)的發明專利有效量為245.4萬件,比去年同期成長...

台灣科技業如何利用NPE強化技術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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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業者一提到NPE(Non-Practicing Entities,業界俗稱為專利蟑螂)往往都避之唯恐不及,但近幾年有愈來愈多科技大廠,選擇將專利出售NPE,使得兩者原本的敵對關係發生變化。對於台灣廠商來說,適時、適度與NPE進行專利交易除了可以減輕財務負擔,還可以積極地提升技術佈局強度,其實相當值得嘗試。 本刊前文(NPE朝大型化發展,2020年美國興訟量大幅成長)曾經提到,縱使2020年全球都面臨新冠肺炎(Covid 19)疫情,但NPE的訴訟、授權活動卻不減反增。其中原因,固然有部分是一般企業在此段期間的營運策略轉趨保守,給了NPE可趁之機,但大型化的NPE掌握的龐大專利資產...

創造雙贏:防禦型NPE的商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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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10年來,由NPE訴訟發起的專利訴訟,平均約占所有訴訟的30%,但在過去幾年中,NPE訴訟的比例顯著增加,在2020年時,42%的新專利訴訟活動是由NPE提起的,這表明企業面臨的威脅越來越大。 防禦型NPE則在專利交易中介機構市場中扮演正面的角色,透過購買專利權並向繳納會員費的成員進行許可的模式,不但提升專利在市場上的價值,並使其成員避免訴訟成本,可謂提供雙重利益。 任何製造、銷售或使用基於技術的產品和服務的公司,都面臨著因專利侵權而被起訴的真實風險。2010 年以來,已有超過25,000 家公司因侵權被起訴,面臨風險的公司數量還在不斷增加,每年花費在法律費用的成本高達數十...

專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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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時,若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時,得為分割之申請。分割後之申請案(即「分割案」),仍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做為申請日,為平衡申請人及社會公眾的利益,並兼顧先申請原則及未來取得權利的安定性,分割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根據專利法第34條規定,申請專利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時,經智慧局通知,或根據申請人申請,得為分割之申請。分割後之分割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在專利技術或技藝揭露內容不超出的原則下,其發明人應為原申請案發明人之全部或一部分,不得增加原申請案所未...

電腦程式保護的兩難(下):Thomas法官為何反對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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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判決,最高法院就Google v Oracle一案的決定(參見前文:電腦程式保護的兩難(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為Google v Oracle案畫下句點)顯然贏得不少廠商與開發人員的掌聲——當然不包括Oracle。然而,就法言法,Thomas法官認為本案判決存在著極大錯誤。究竟最高法院的論述有哪些瑕疵?請看Thomas法官的不同意見書如何解讀本案的著作權爭議。 針對本案判決,Thomas法官認為,最高法院「假定」宣告程式碼受著作權保護卻不願意加以討論,只提及「科技、經濟和商業相關環境快速變化」,並且無視大半法律規定,以區分宣告程式碼與實作程式碼為前提...

電腦程式保護的兩難(上):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為Google v Oracle案畫下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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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5日,Oracle與Google長達十年且舉世矚目的著作權訴訟終於落幕,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最終認定Google為合理使用。但判決有時不代表爭執圓滿解決,而是為後續更多討論拉開序幕,本案也是如此。本篇主要彙整多數法官支持的合理使用分析,後篇則以Thomas法官的不同意見書為主,瞭解最高法院判決後,還遺留下哪些問題。 Oracle與Google在本案爭執的是Java SE應用程式介面(後稱Sun Java API)程式碼,Google從中複製約11,500行宣告程式碼,加上自行編寫的部分後建立Android平台,方便熟悉Java語言的程式設計師進行開發。一開始,Google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