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設計轉向無實體及虛擬環境 – 3:替代的保護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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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有時被視為一組由保護不同類型創新活動邊界而成的法律。然而,界限並不總是清晰的。圖形使用者介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GUI)、圖像和字體等虛擬設計可以跨越這些界限。儘管這些設計在視覺上很有吸引力,但它們也具有諸如有助於人機互動的功能性目的。儘管上面討論了註冊設計系統下虛擬設計的保護,但顯示器上看到的圖形內容也可以成為著作權和商標法下受保護的主題。由於這些智慧財產權制度的用途不同,保護的要件也不同,設計法的規定可能會因此重疊,本篇將針對這些重疊內容進行介紹。 與商標法的保護重疊 商標可能是保護使用者在開啟和使用軟體應用程式時與之互動圖示的有...

工業設計轉向無實體及虛擬環境 – 2:國際倡議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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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現今工業設計已經轉變為將設計納入數位空間中,國際上的註冊設計體系也隨之轉變。在世界各地的許多司法管轄區的註冊設計系統係為虛擬設計提供保護。然而,虛擬設計的保護等級和提供方式因司法管轄區而異,主要區別在於所提供的保護範圍及是否考慮設計所附加或嵌入的實體產品。其他國家也在考慮改變其設計實務,以適應數位和虛擬設計,各個國際智慧財產權組織和論壇也正在就此主題進行討論。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 WIPO透過其商標、工業設計和圖形標誌常設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 on the Law...

工業設計轉向無實體及虛擬環境 – 1: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及虛擬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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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和數位技術的興起加速了一類創新產品—「圖形使用者介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GUI)的成長,這些包括顯示器上顯示的GUI、圖像設計、字形/字體設計、動畫角色等產品的視覺設計不能純粹透過物理形狀或形式來表達。此類設計可以透過顯示器上顯示的軟體影響產品的外觀,並且隨著科技進步有推演至行動裝置的發展,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變得無處不在。 從本刊期開始,將分六刊期介紹中國、歐盟、新加坡、日本、韓國和英國等主要經濟體,為虛擬設計提供保護所採取的方法、工業設計和實務中一些值得注意的發展及更新,以及澳洲、美國和加拿大等其他經濟體在無實體設計發展的方向。最後將討論著作權和...

淺談全球設計法發展與保護數位與虛擬設計的政策–2: 巴西與緬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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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工業設計保護制度正在發生變化,360期先介紹了澳洲和美國在工業設計法的重要更新,本期將繼續介紹巴西及緬甸的發展,以及 2024 年設計法條約值得關注的內容。全文可至查詢。 巴西 2023 年,巴西的工業設計法發生了實質的現代化轉變。8月,巴西成為海牙國際工業設計體系的第79個成員,將海牙體系的影響力擴大到這個重要市場。巴西人口超過 1.24 億,2021 年GDP 達 1.6 兆美元,是拉丁美洲最大的經濟體。對於歐盟設計師或企業主來說,巴西加入海牙體系,將能以實用且經濟高效的方式在巴西獲得國際外觀設計保護,從而促進業務擴展到拉丁美洲。海牙體系正在幫助世界的商業機會、設計保護和擴大各...

淺談全球設計法發展與保護數位與虛擬設計的政策–1: 澳洲與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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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工業設計保護制度正在發生輪廓變化,每年至少在一些主要國家/地區都會帶來重大更新。整體而言,這些變化走向更大程度的協調和國際規範的出現。2023 年,全球採用部分設計的實務已接近完成(中國和巴西已實現,澳洲也接近完成)。這也強化了目前顯而易見的全球趨勢,即保護設計的下一個前沿:獨立於顯示器的數位和虛擬設計,這種趨勢幾乎在美國之外的世界各地佔據主導地位。本文將分為兩期刊登,重點介紹 2023 年設計法的更新、數位及虛擬設計保護的一些重要發展,以及 2024 年值得關注的內容。 澳洲 目前,澳洲的工業設計權保護實體產品的整體外觀(如圖1所示),它不能保護沒有物理形式的圖形使用者介面或圖示...

工業設計註冊的保護要件-6:技術或功能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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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系列文章之完結篇,將介紹共通指南針對工業設計的「技術或功能特徵」。全文可至查詢。 技術或功能特徵 拒絕的理由 工業設計權僅保護實用產品的美觀外觀。 它不涵蓋功能或技術構成設計的外觀特徵的特徵。 如果產品的形狀特徵具有技術效果或賦予產品與產品的製造過程、運輸或裝卸或其人體工學性能相關的功能或經濟優勢,則不屬於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利的範圍。因應功能考慮或提供技術效果或優勢的形狀特徵相當於「技術解決方案」或「發明」。這些特徵只能在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或註冊申請中請求保護。背後的理由是,如果技術方案不符合為發明和其他技術主題制定的嚴格條件和審查程序,則不應受到類似壟斷的保護。 ...

工業設計註冊的保護要件-5:可見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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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期已介紹東協工業設計註冊關於「新穎性」的保護要件,接下來將介紹另一個要件:「可見性」。 原則 工業設計為實用產品或物品提供了特定的外觀。 設計應該吸引視覺並由眼睛來評判。因此,對於該設計所針對的使用者來說應該是可見的,並且在產品的正常使用過程中保持可見。 在實施此外觀設計的產品的正常預期使用過程中,不可見或不可感知的外觀設計特徵不能被要求註冊為工業設計。為此,正常使用是指產品或物品的最終適用者的使用,無論是公眾還是專業或專門使用者,例如:醫生、電腦程式設計師或汽車修理工。產品的「正常使用」不包括對包含內部零件和組件的機器、裝置或設備進行維修或提供維護的干預措施。內部零件和部...

工業設計註冊的保護要件 – 4:評估新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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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期文章說明了從網路取得的證據的方式與例外,本期將介紹東協工業設計註冊如何評估新穎性。 外觀設計的同一性 新穎性是透過將所討論的設計與在申請日或正在審查的設計的優先權日期之前公開的任何其他設計進行比較來評估的。 在先的設計可能已由第三方或申請人本人公開。 在後一種情況下,如果法律有規定,申請人可以受益於優惠期例外。 原則上,如果沒有發現與正在審查的設計相同的在先設計,則滿足新穎性要求。 然而,在將設計與早期公開或引用進行比較時,不應考慮微小的、微不足道的或難以察覺的差異以及無關緊要的細節。 此類微小差異不應影響先前揭露的新穎性目的的相關性。 如果外觀差異或變化通常不會被實施該...

工業設計註冊的保護要件-3:從網路取得的證據的方式與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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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期文章說明了東協工業設計在網路上公開的可能來源,本期將繼續說明如何提出從網路取得的證據,以及網路上設計可用性的例外情況。 提出從網路取得證據的方式 外觀設計的公開不能透過機率或假設來證明,而必須透過有效和充分的外觀設計公開的可靠和客觀的證據來證明。有利益的一方可以透過提交各種類型的證據(例如列印輸出、螢幕截圖、圖像、影片和詮釋資料)來證明設計在網路上的公開。 即使某些證據本身不能確定揭露事件,它們也可以與其他證據一起提交,因為外觀設計的揭露事件是透過考慮提供的所有證據來評估的。從網路上提取的證據應明確表明外觀設計公開的來源,並在必要時提供這方面的額外資訊。 此外,它應該具有定義所...

工業設計註冊的保護要件-2:網路上可能的揭露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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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期文章說明了東協工業設計中,向公眾提供設計幾種常見的揭露來源 。而在電商時代,越來越多工業設計是透過網路進行揭露,本期將介紹網路上設計公開的可能來源,以及如何確定相關揭露日期。 由於電子商務的發展,設計的公開越來越多地透過網路作為溝通管道進行。 網路上設計公開的可能來源 網路站點和資料庫應被視為公開的資訊來源。網路上公開的設計構成先前技藝的一部分。 在網路上以允許公眾清楚地了解該產品外觀的方式公開實施工業設計的產品,將會破壞該設計的新穎性。 一般來說,外觀設計是否以商標、版權作品、專利、實用新型或其他形式公開並不重要。網路上最常見的設計揭露來源,包括網站、電子商務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