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爭議看專利業務之執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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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商標協會正式成立,國內的商標業務發展又往前邁進一步,與此同時,商標法修法也是刻不容緩。今年8月13日,就在商標協會成立當天的下午,舉行了「商標代理人管理相關辦法座談會」。商標協會理事長賴文平指出,是次座談會主要目的是由於《商標代理人相關管理辦法草案》剛剛公布,商標協會會員對相關草案尚有疑義,因此,特別設定了重要議題由會員自由表示意見,再由官方列席代表就立法緣由作進一步說明。綜而觀之,制定商標代理人相關管理辦法是美事一樁,可以讓國內的商標業務邁向更專業、更嚴謹之「正軌」;然而,修正草案有一些爭議的地方,主管單位必須仔細研究,審慎處理,以免商標業務之執業管理像專利業務執業管理一樣,落得多頭馬車...

ZERO可否註冊為飲料商標?從Royal Crown v. Coca-Cola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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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律保護而言,獨創性或任意性標識的識別性強,理當是商標首選。儘管如此,基於銷售需要,廠商往往偏愛暗示性、甚至是描述性標識,但這類標識卻極容易產生紛爭;例如,Royal Crown與Coca-Cola便曾於2018年在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爭執,將內含「ZERO」字樣的標識使用於飲料產品是否屬於通用性或描述性。本篇即是介紹該次判決發回重審後的再度上訴結果,以及意料之外的後續發展。 案件概述 本案上訴人Royal Crown Company, Inc.及Dr. Pepper/Seven-Up, Inc.(後稱「Royal Crown」)與被上訴人Coca-Cola同為飲料市場競爭業...

從「拖神」與「好神拖」之行政及刑事裁判看商標混淆誤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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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誤認之虞乃是商標法保護核心,也是訴訟案件大宗,但在實務上,不僅個案判斷結果有時差異頗大,即使是面對相同涉訟商標,不同司法機關的看法也未必一致。本文以「拖神」與「好神拖」商標案件為例,彙整智慧財產法院107年行商訴字第21號行政判決並簡介相關刑事訴訟,供讀者參考。 拖神公司(或稱原告)於2014年以「拖神」字樣向智慧局註冊商標獲准(以下稱「系爭商標」),並指定使用於第21類商品(拖把;掃把;畚斗;垃圾桶;清潔用木漿海綿;清潔用海綿;提桶)。惟帝凱公司(或稱參加人)認為系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遂檢具其獲准之「好神拖」、「超神拖」等商標(以下合稱「據爭商標」)申請評定...

致初生的希望新芽 ─ 台灣商標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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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我國商標法制的發展歷程,商標法係於民國19年4月26日制定、5月6日公布,而該法自民國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迄今,已邁入第90個年頭。

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出爐:Booking.com商標具有後天識別性可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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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261期文章(網域名稱Booking.com是否可以註冊商標?具指標性意義! )曾經介紹過,Booking.com這個知名的訂房網站欲申請美國商標,卻被美國專利商標局駁回申請。而後一路打訴訟,一審、上訴審均支持其可以註冊商標。2020年6月30日最高法院做出判決,認為根據消費者的認知,Booking.com並不是一個通用詞,確認可以註冊商標。 前情摘要 Booking.com這個網站欲申請美國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9類的線上安排旅程、線上訂票服務,以及第43大類的飯店訂房服務類。但美國專利商標局認為,booking是訂房訂票領域的通用詞,在後面增加一個.com,仍然是代表訂房訂票網站...

著名商標保護:樂購王與樂高之商標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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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雷同於著名商標之標誌申請註冊的情形屢見不鮮,儘管商家希望藉此吸引消費者目光,卻也經常捲入商標近似的爭議。本文透過「LegoKing/樂購王」一案,說明著名商標保護範圍廣泛,想避免與著名商標構成近似,並非易事。 原告在2016年以「LegoKing樂購王」、「LegoKing」指定使用於第35類服務並獲准註冊(以下均稱「系爭商標」),嗣後樂高公司提起異議,智慧局審查後認定系爭商標與先前註冊之「LEGO」諸商標(以下稱「據爭商標」)構成近似,故以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為由,做成撤銷處分。 原告提起訴願遭到駁回,復向智慧財產法院上訴,惟法院最終仍分別以「107年行商訴...

歐洲聯盟法院對於商標「為行銷目的」之解釋 — 2020年C — 772/1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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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商標法第六十八條就商標權侵害明文規定「為行銷目的」,也因此商標侵權使用之成立須滿足此要件,否則便不構成商標侵權,而歐盟2008/95號商標指令也有相同規定。歐盟法院於2020年4月30日的C — 772/18號先決判決,闡明了認定「為行銷目的」的幾項要點,其從寬認定的立場,亦符合近期歐盟加強打擊商標侵權的趨勢,而該判決也能拘束所有歐盟會員國法院,有助於各成員國法院正確適用歐盟法規以及統一見解。 構成商標侵權使用的要件 —「為行銷目的」 台灣商標法第五條定義「商標使用」的範圍和態樣,明確設置「為行銷之目的」之要件,而第六十八條商標權侵害明文規定「為行銷目的」,也因此商標侵權使用之成立...

您的創作是商標戲仿還是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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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各式媒體平台發達,愈來愈多創作者公開分享自己的創作、以多元的經營模式營利並增加曝光度。抄襲的議題隨之層出不窮。到底「致敬」到何種程度,才會被認為是抄襲呢?戲謔仿作(戲仿)的判斷標準為何? 戲謔仿作(parody)在維基百科的定義為:「在自己的作品對其他作品進行借用,以達到調侃、嘲諷、遊戲甚至致敬的目的。屬二次創作的一種。……戲仿的對象通常都是大眾耳熟能詳的作品。舉例來說,香港電影導演兼演員周星馳在《大話西遊》和《功夫》等影片中大量使用戲仿,引用的來源有《西遊記》、李小龍的影片、《駭客任務》等等。」 在法律上,戲仿或侵權與否的判斷,多落入商標法及著作權法規範的範圍內,本文僅...

「雙十一」能否註冊為商標?兩岸看法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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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吸引消費者目光,業者有時偏好以諧音字或流行詞彙申請註冊商標,譬如最近熱議的「順時中」便是一例。然而,這類創意極容易誤踩公序良俗界線或視為不具識別性,實不可不慎。 繼上期專欄討論道德條款之後,本篇透過這幾年爭議不斷的「雙十一」商標問題,探討兩岸在處理流行詞彙之商標申請上有何不同,以及其背後理由。 根據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商標局網站檢索資料顯示,阿里巴巴早自2011年起,即積極以包含「雙十一」的字樣指定使用於眾多類別,至今為止(截至2020年6月7日)總計達135項之多,涵蓋「雙十一/雙11」、「雙十一/雙11狂歡節」、「雙十一/雙11網購狂歡節」、「雙十一/雙11...

「撿肥皂」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淺談商標法的道德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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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哪個法律領域,如何運用道德條款(違反公序良俗)始終是一大難題,然而,道德條款卻又是不可撼動的基本法律原則。本文透過智慧財產法院105年行商訴字第38號行政判決,闡述我國商標法的道德條款及其適用情形,並提出幾點看法。 原告於2014年以「撿肥皂設計字」商標(如下圖所示)指定使用於第35類商品及服務,然而,智慧局認為系爭標識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以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7款為由做成核駁處分。原告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惟仍以敗訴收場。 本案雖曾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但因上訴理由主要涉及原審取捨證據與認定事實有無不當,而非法律適用及解釋問題,法院最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