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指定商品及服務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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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對於申請商標的前置準備,往往僅止於對圖樣的發想設計,並希望以此圖樣取得排除他人使用的「專用權」,卻忽略了商標圖樣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之間的連結關係。因此常發生指定商品與服務有不合理、不需要、範圍過廣,甚至錯誤等情形,造成申請註冊的範圍與業者實際經營的業務或市場經營的型態顯不相符,而無法明確界定希望取得註冊保護的商標權範圍。 商標權是建構在商標圖樣與核准註冊的商品/服務名稱之上,在註冊指定的商品及服務範圍內,可以排除他人構成混淆誤認可能的後案申請與商業上的使用,而適當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類別及名稱,除了能明確界定權利範圍,在申請前端也可以節約申請規費,減少審查人員對不當、過多...

唱呼銷售型商品(服務)申請商標 ~ 不能忽視申請地官方語言讀音近似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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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近似與否的判斷,取決於商標給予相關消費者之整體印象,而外觀、意涵及讀音通常為整體評估之依據;然而商業習慣的標示以及消費者的購買方式,可能會影響商標在形、音、義上判斷的比重,像是商品或服務以唱呼為主要促銷方式者,讀音會被賦予比重較重之考量,而在多語通行之地區如歐洲,更要考慮到不同語言間外觀不近似,但發音可能近似的問題。 根據歐盟商標審查基準,商標近似與否的分析須擴展到整個歐盟,但若在歐盟的一部分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基於程序精簡(例如避免花費過多時間審查商標在所有官方語言中的特定發音或含意),該分析不需要擴展到整個歐盟,可只關注會員國造成混淆誤認的部份區域消費者,則就足以構成駁回理由。...

商標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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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申請需經過審查,並符合商標的註冊要件,申請人才能取得商標權利。商標權期間為10年,但期間屆滿後仍有繼續使用註冊商標的意願者,應依商標法規定申請延展註冊,每次延展為10年,且無延展次數的限制,使持續有使用的商標,得永續享有其註冊權益。為防止商標權未延展註冊而當然消滅,應特別注意法定申請延展的期間,避免因重新申請註冊時可能衍生不必要的爭議。 究竟商標權期間是如何計算的呢?商標經核准審定,申請人於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後,智慧局將於商標公報公告商標註冊,並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10年(商33)。 申請商標權延展的法定期間 在商標權期滿後,商...

商標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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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或任何人認為註冊商標有不得註冊或應予廢止註冊事由,可在法定期間內向智慧財產局提出商標爭議,商標爭議制度有3種類型,分別是異議、評定、和廢止。北美智權報已分別於282期「《IP小辭典》商標異議 」及298期「《IP小辭典》商標評定 」兩篇文章介紹過異議及評定制度,這一期要介紹的就是「商標廢止」。 依據商標法第63條第1項,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智慧局得依任何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其註冊: (1) 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2) 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

2022年上路的中國商標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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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為提升對知識產權(智慧財產權)的運用、保護、管理,中國知識產權局在2021年發布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新規,作為中國未來知識產權保護的戰略與指導,因此新的一年開始,就有許多知識產權法規將從2022年1月1日正式上路。其中最受注目的,就是最新版的《商標審查審理指南》與更嚴格的《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中國知識產權局副局長何志敏指出,《商標審查審理指南》是自1983年中國《商標法》實施以來,第一部覆蓋商標業務全流程的審查標準,對於中國商標發展具有里程碑意義。 新法上路一:最新版《商標審查審理指南》發佈 為規範商標審查審理程式,保障商標審查在各環節法律適用一致的標準,中國知識產權局於2021年...

商標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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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設有異議、評定制度,提供第三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商標的註冊,認為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情形者(即為不可註冊之商標),有向智慧局 (TIPO) 表示不服的機會,並藉以確認商標權的效力。北美智權報282期「《IP小辭典》商標異議 」一文已介紹了商標異議制度,這一期將介紹「商標評定」,並闡釋兩者異同之處。 商標異議與評定之異同 如要了解當遇到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的商標註冊情形時,該選擇異議還是評定的途徑,應先了解兩者之間的異同。從圖1及表1可見,「身份」一項已限制了申請人的選擇:針對商標的註冊,認為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情形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異議申請,但如果要提出評定申請,則必須具利害關係人身份...

指定商品及服務:「三要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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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商標法施行細則》19條之1的規定:「申請人應依商品及服務分類之類別順序,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並具體列舉商品或服務名稱。」為讓各產業在申請及使用商標時,對於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可以快速建構出個別商標的申請及使用策略,智慧局 (TIPO) 綜整局內實務案例及審查經驗,歸納出「三要三不」的重點,提醒業者申請指定商品及服務名稱時,所應注意的原則性問題,希望能有助於減少不必要的申請規費及時間上的耗費,並進一步強化商標申請及使用的正當性。 三要 第一要:「要」先認識商品/服務的內涵 申請註冊商標應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其中所稱「商品」指作為在市場上行銷販售的產品,而「服務」則...

商標註冊申請案第三人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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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美智權報282期「《IP小辭典》商標異議 」一文中介紹了商標異議制度,提供了第三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商標的註冊,認為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情形者,向智慧局 (TIPO) 表示不服的機會,並藉以確認商標權的效力;然而,這是針對已公告的註冊商標。另一方面,任何人發現審查中的商標註冊申請案有商標法規定不得註冊之客觀具體事證,即可提出意見書,如審查人員判斷事實及證據為可取者,即會通知申請人。 顧名思義,「商標註冊申請案第三人意見書」是指申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提出的意見書,以期達到協助審查人員調查證據、提高商標註冊之合法性、及提升商標品質的目的。 為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TIPO) 特訂定...

商標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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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設有異議、評定制度,提供第三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商標的註冊,認為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情形者,有向智慧局 (TIPO) 表示不服的機會,並藉以確認商標權的效力。經異議、評定成立確定而撤銷商標註冊者,商標權將溯及失其效力。 本刊期北美智權報先簡介商標異議的部分。 依商標法第48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如認為公告的註冊商標,有商標法規定不得註冊的情形 (商標之註冊違反第2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或第65條第3項規定之情形者),可於註冊公告日後3個月內提起異議。異議人並不需要釋明商標權的存在對其利害關係是否有影響,不以利害關係人為限。 至於異議期間的3 個月內的計算原則,依商標法第 1...

未按原商標型態使用與商標法廢止事由之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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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台灣商標法又有修法議題,主要在改良商標行政處分救濟制度,特別是將異議廢除,並將評定與廢止等程序納入為爭議案之架構。但相關行政處分的本質是「待評定或廢止之系爭商標」是否違背相關條文之規定。因此,評定或廢止之理由應有修正討論之空間。 台灣商標法第63條規定若商標「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智財局「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另若權利人有授權他人使用時,必須在「被授權人有使用」之情況下,才不予以廢止。但是「使用」定義並不在第63條,而是在第5條規定「商標使用」之三要件:(1)具有行銷之目的;(2)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3)特定使用方式,其包括:將商標用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