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結社是憲法上明訂保障的自由權,國際公約也清楚揭示結社的自由權,不容任意侵害。但目前國內種種專技人員相關法律,卻都是明確規定「必須加入公會方能執業」,這已經違背了憲法的規範;如今專利師法的修正草案中,卻仍然維持此項違憲條文的規定,是否有本末倒置之嫌?
加入公會方能執業
專利師法修正草案已於103年1月3日在智慧財產局召開公聽會,其中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專利師必須「加入專利師公會,使得執行業務」。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規範之法律也有相似的規定,例如:地政士法第33條第1項、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2條第1項、助產人員法第11條第1項、技師法第24條第1項、法醫師法第16條第1項、物理治療師法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