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報價單的代價:美國銷售阻卻專利新穎性-2022年Junker v. Med. Components, Inc.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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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0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以Junker先生與潛在客戶間的信函構成商業銷售要約,導致系爭專利喪失新穎性而無效,撤銷MedComp因故意侵權需賠償Junker近125萬美元的地院判決。本文試以本案為例,解析產業鏈中可能被認定落入銷售阻卻範圍的行為態樣,警醒讀者凡具備專利條件的發明創新,都應及早尋求專業人員的協助申請專利,以獲得國家的法律保護,並供相關專業人員作為未來評估發明標的可專利性時的具體依據。 美國銷售阻卻專利新穎性 美國專利法第102條(a)(1)規定,若在專利的有效申請日前,發明標的已取得專利、發表於刊物、或被公眾使用、「銷售」,或其他能為公眾得知者...

車廠使用「藍芽」商標是否符合權利耗盡原則? 2022年Bluetooth SIG Inc. v. FCA US LLC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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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芽技術聯盟(Bluetooth SIG)註冊了相關藍芽商標,包括大家常看到的藍芽符號。要使用這些藍芽商標,必須加入該協會獲得授權,且產品經過認證並繳交費用。美國生產飛雅特、克萊斯勒、道奇汽車的FCA集團認為,其乃是購買自第三方供應商的產品,可以主張商標權利耗盡原則,故不需要加入藍芽技術聯盟繳費。2022年4月美國第九巡迴法院判決Bluetooth SIG Inc. v. FCA US LLC案,認為車商只要有充分說明,有機會主張權利耗盡。 藍芽技術聯盟(Bluetooth SIG)與商標 本案的原告是藍芽技術聯盟(Bluetooth Special Interest Group,縮寫...

簡介中國《餐飲行業商標註冊申請與使用指引》 (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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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餐飲行業市場相當龐大,市場主體數量也相當多,因此,商標註冊和使用的需求旺盛。為普及商標法律知識、針對近期出現的有關餐飲行業商標註冊申請和使用環節出現的問題、解釋和說明常見的誤認、缺乏顯著特徵以及含地名標誌等問題、引導相關市場主體規範提交商標註冊申請、合理行使商標專用權,以及維護公平公正的餐飲行業市場秩序,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CNIPA) 特根據中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並結合餐飲行業特點,制定《餐飲行業商標註冊申請與使用指引》 (試行),已於4月26日正式公布。 《餐飲行業商標註冊申請與使用指引》 (試行) (下稱《指引》)的制定目標主要有二: (1) 引...

商標檢索也可以超前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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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檢索」泛指利用各國官方商標資料庫或民間商標資料庫,查詢各國已申請、註冊商標現況的方法。是當前商標實務中,在各層面皆被廣泛使用的好工具。對於商標申請人來說,在申請前進行「商標檢索」,可以了解是否有相近似且申請/註冊在先的商標前案,以及其近似的程度,來判斷是否要直接提出申請,或是再重新設計商標;對於各國商標審查官來說,審查商標申請案時也會進行「商標檢索」,以評估當前審查中的商標案是否有近似前案,並作為是否要核准此件商標案的重要判斷依據。筆者在「活用商標監視鞏固您的商標立於不敗之地」文章中曾介紹過商標監視也是透過定期至各國商標資料庫進行「商標檢索」,來達到所謂「監視」的目的。 那麼,...

回應外界期望,USPTO新局長端出了哪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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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任至今才一個多月,USPTO新任局長Kathi Vidal已經推出了不少政策。乍看之下,像是設計專利法條文的公眾意見調查或者專利審查員的在職訓練都算不上大事,但背後代表的卻是USPTO對於新興科技應用以及提升專利品質等議題的解決方案。這也讓外界期待,這位新局長未來還會有那些新點子。 本刊在前文(USPTO新局長終於上任,三大難題該如何面對?)曾經分析過,業界對於美國專利商標局近年的表現有不少批評,不過Kathi Vidal在上任之後,也明快地做出許多讓人眼睛一亮的決定,也讓人開始期待這位新局長在逐漸熟悉業務後,還會有什麼大刀闊斧的改革。 4月21日,USPTO公布了對於美國專...

樂隊成員分道揚鑣後,誰才是團名商標權利人? 2021年Beasley v. Howard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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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團團員拆夥後,可能出現各自主張擁有團名商標權,而出現商標爭奪訴訟或互告侵權。2021年,美國第三巡迴法院做出Beasley v. Howard案判決,再次處理類似爭議。該判決涉及一個訴訟法上的問題:先使用人到美國商標審理救濟委員會(TTAB)撤銷對方商標輸了之後,可否再到法院以先使用商標控告對方侵權? Ebonys樂團拆夥後,各自主張團名的商標權 1967年,比斯利先生(David Beasley)在紐澤西州的卡姆登成立了一個名為「The Ebonys」的樂團。Ebonys是幫助創建「費城之聲」的眾多樂團之一,費城之聲是一種以費城國際唱片公司為中心的節奏布魯斯音樂風格,融合了靈魂樂、...

商標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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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分割,係指就註冊商標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加以分割,並非就商標圖樣的構成部分加以分割 (商37)。商標權人可藉由商標分割制度活絡運用其商標權。例如商標權人僅要將部分商品的商標權移轉給他人,此時可先將商標權作分割後再進行移轉;或註冊商標涉有異議、評定或廢止案件,得以分割方式維持與他人無衝突部分的商標權。但應於爭議案件處分前申請分割(商38iii)。 申請中的商標如何申請分割? 如果在商標申請的過程中希望進行商標分割,申請人可就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以原註冊申請日,申請分割為二個以上的註冊申請案。申請時應備具申請書,載明分割件數及分割後各商標的指定使用商品/服務,並按分割件數檢送分...

「合意管轄條款」於專利複審之適用-2022年Nippon Shinyaku v. Sarepta Therapeutics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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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8日,CAFC認定地院應批准日本新藥公司依契約中的「合意管轄條款」聲請禁止Sarepta Therapeutics公司向PTAB提起IPR的臨時禁制令,因此撤銷德拉瓦州聯邦地院裁定。本案涉及契約(尤其是策略聯盟合作或智財授權契約)中關於履約爭議的法律攻防過程,歷程峰迴路轉,原先地院已駁回日本新藥聲請的禁制令,且PTAB已對IPR申請予以立案,但日本新藥以CAFC一紙判決扭轉了整個戰局,毫無疑問地是場精彩的逆轉勝,值得讀者留意並作為未來審視和擬定契約條款的重要參考。 案件緣起 Sarepta Therapeutics公司(下稱Sarepta公司)係一家總部位於美國麻州,致力...

談網站內容物的著作權授權與其侵權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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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網站經營者如果依賴外部單位提供內容,則可能因著作權授權契約的執行問題,而產生侵害著作權之風險。本文以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民著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稱「本案」)為例,找出網站內容物的著作權侵權風險管理的方式,希冀能降低爭訟之產生。 著作權人(暨著作人)林小姐指控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即「Yahoo!奇摩」)侵害其著作權之重製權和公開傳輸權。林小姐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起訴,並獲得勝訴。Yahoo!奇摩不服而上訴至智財法院。雖仍敗訴,但Yahoo!奇摩將賠償金從200,000元降至108,214元。 本案的爭議源自於林小姐與Yahoo!奇摩間的著作權授權糾紛。林...

元宇宙 vs. 智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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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 (Metaverse) 不是一種技術,它是一個市場、一種應用、一個商機、一種體驗…。 簡單且具體的說,元宇宙是一個虛擬現實的世界(宇宙),用戶可以在其中互動、玩遊戲、工作、以及體驗現實生活;元宇宙是一個使用電腦耳機和特殊設備進行社交互動的 3D 虛擬世界網路。進入元宇宙,用戶可以沉浸在其中世界並與虛擬對象和虛擬化身於視覺效果中同步進行互動。 元宇宙 (Metaverse) 不是一種技術,它是一個「技術集」,要實現元宇宙,需要的技術包括區塊鏈 (blockchain)、虛擬現實 (virtual reality)、增強現實 (augmented reality)、人工智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