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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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優先權,是指申請人第一次在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會員或與台灣有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國家,依法申請註冊的商標,於該申請日後6個月內向台灣就該申請的同一部分或全部的商品/服務,以相同商標申請註冊時,得主張優先權,其申請日以該第一次申請日為優先權日(商20 I、VI)。 商標申請人如要主張商標優先權,應於申請商標註冊時同時提出聲明,並於申請書中載明在外國的申請日、受理該申請的國家及在外國的申請案號,且於申請日後3個月內檢送經該國政府證明受理的申請文件,否則將喪失其優先權(商20 III、IV)。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申請人本身不是WTO會員的國民,但於互惠國或WTO會員國的領域內設有...

小米汽車瞄準2024年實現量產,23項公開專利正式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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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30日小米集團宣佈造車,到正式註冊成立公司,只花了五個月的時間組建小米汽車團隊,可見小米在汽車行業發展速度之快。除了積極對外收購公司和投資現有技術團隊,負責累積專利的小米汽車科技公司,去年11月成立後更是致力於各項汽車及自動駕駛專利,截至2022年至6月7日,已公開23項發明專利,相信今年小米將會有更多造車新專利陸續曝光。 從無到有,五個月籌組小米汽車團隊 2021年9月份,小米科技集團註冊了法定代表人為雷軍的「小米汽車有限公司」後,時隔兩個月又在11月18日註冊了第二家「小米汽車科技有限公司」,相比於第一家小米汽車多了「科技」兩個字。小米汽車科技的法定代表人依然是雷軍,...

專利入門者一定要讀的美國專利法顯而易見性判決:KSR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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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美國專利法第103條「顯而易知性」(obviousness)的判斷基準,奠基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所做出的KSR International Co. v. Teleflex Inc.案(KSR案)判決,其修正當時的「建議(suggestion)、教示(teaching)或動機(motivation)」原則(稱「TSM原則」)。 KSR案判決鬆綁了法院對於顯而易知性判斷的操作,使得法院可對許多不具創意的專利宣告無效,或美國專利暨商標局(USPTO)可據此核駁簡單發明的專利申請。然而,其反面效果即是美國專利的取得更困難,或在專利侵權訴訟時抵抗專利無效抗辯之難度提高。 KSR案判決是...

單一顏色商標:歐盟普通法院判決 Glaxo Group v EU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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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單一顏色註冊為商標——例如Tiffany著名的1837 Blue——確實能為企業打造獨特且極富魅力的形象,不過,這項選擇必須通過法律要件的考驗,亦即後天識別性。 2015年,本案原告Glaxo Group Ltd以單一紫色(Purple – Pantone: 2587C)向歐盟智慧局(EUIPO)註冊商標(後稱系爭標識,顏色如下所示),並指定使用於尼斯分類第5類(治療氣喘及/或慢性阻塞性肺病之藥物製劑)與第10類(用於治療氣喘及/或慢性阻塞性肺病之吸入器;前述商品之部分)商品,惟EUIPO及上訴委員會(BoA)相繼認為其欠缺先天識別性與後天識別性,以違反歐盟商標規則第7(1)(b)...

販賣NFT數位作品侵害商標?紐約南區地院Hermès International v. Rothschild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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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8日,紐約南區地區法院判決了世界上第一起NFT(非同質貨幣)銷售涉及侵害商標的案例。該案中,愛馬仕(Hermès)控告一名藝術家,他創作了一系列的愛馬仕柏金包的各種畫作,取名為「MetaBirkins」系列,以NFT在網路上銷售。該藝術家請求直接駁回該訴訟,但法院裁定認為應受理該訴訟。 藝術家創作MetaBirkins系列數位創作 這起案件名為Hermès International, et al. v Mason Rothschild案。自稱為Mason Rothschild的畫家,以愛馬仕經典款柏金包(Birkin)的外型,換上毛茸茸的材質,搭上不同配色,創作了一系...

2021全球商標申請概況: 中國冠絕全球、英國增長最多、元宇宙、NFT潛力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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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國持續蟬聯商標註冊申請最大國,占全球提交的所有申請近70%,數量超過900萬件,為排名第2的美國15倍之多;美國於2021年商標申請量約64萬件,僅占全球5%。值得注意的是,科技革命在2020年代正加速上演中,從量子電腦、人工智慧 (AI);到自動駕駛汽車、區塊鏈……等等技術,已漸漸融入我們的生活中;另一方面,加密貨幣的日漸普及、元宇宙的興起、以及非同質化代幣 (NFT) 的崛起,提供了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事實上,這些新興技術的演進已經開始對智慧財產權 (IP) 的創建、管理和保護方式產生影響,當然也包括商標註冊的申請。 科睿唯安(Clarivate)日前發佈了名為《把...

數位發展部成立在即,最大挑戰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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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三月初,立法院三讀通過了《數位發展部組織法》,確定行政院轄下將新增一個數位發展部以專責規劃國家的數位發展政策,最快將於7月時正式掛牌成立。這不但是台灣行政部門組織上的一大變革,也代表了政府對於台灣數位發展政策的重視。 根據行政院規劃,原本散落在各部會內,與數位發展、數據經濟相關的業務,例如原本是經濟部所屬的資策會、通傳會(NCC)所屬的電信技術中心和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未來都會改由新成立的數位發展部掌管;原本屬於行政院院本部的資安處,在這波改組中也將升格成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並新成立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簡單來說,從產業發展到法規監理,只要與數位經濟相關的各個面向,數位發展部都將無...

解決台灣缺工問題,不應忽視中高齡族群勞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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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找不到人」是每個產業普遍的問題,也使得企業界對於開放外籍移工和培育技術人才的呼聲愈來愈高。不過,台灣社會在逐步進入高齡化的同時,也有愈來愈龐大的中高齡人口離開職場,對比日、韓等國的例子,台灣應該開始思考,如何才能善用這些資深勞動力了。 在台灣,「五缺」問題一直深深困擾著每一個企業領導人。其中,與人力資源息息相關的缺工與缺人才,不但牽涉到薪資水準、高等教育等問題,也跟人口結構變化、產業轉型方向互為表裡,可說是五缺當中最為複雜難解的。 受到台灣的少子化危機,再加上海外台商回台投資以及科技業近年的人才需求等眾多因素影響,發酵成產業界最頭痛的缺工問題。根據勞動部統計,自20...

專利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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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3月31日起,侵害他人專利權已經沒有刑事責任,只有民事責任。一般人在專利申請人未取得專利權之前,去製造此物品者,並不負侵權責任。但如屬發明專利申請案,而有專利法第41條所定情事,專利權人於公告後得請求適當之補償金。 侵害專利權的法律責任 自從專利法將侵害發明專利權之行為除罪化後,侵害他人專利權已經沒有刑事責任,因此若專利權受到侵害,專利權人只能提起民事救濟。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根據專利法第41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申請案公開後,曾經以書面通知發明專利申請內容,而於通知後公告前就該...

共同侵權行為理論與方法請求項之複數侵權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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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稱「華南銀行」)在2018年10月間遭到異康股份有限公司指控專利侵權。系爭專利為發明專利第I625684號「行動支付方法與行動支付設備」;系爭請求項為「一種行動支付方法」;被控侵權行為包括即「華銀Q收銀台」、「華銀台灣Pay(支援台灣Pay、QR Code共通支付標準)」等軟體程式。 智慧財產法院於108年民專訴字第59號民事判決中認為華南銀行並未侵害系爭專利。本案法院認為被控侵權程式並不構成文義侵害或落入均等論。不過,被告銀行事實上有提出無效性答辯,本案法院卻未就此為審判。智財法院於本案二審階段(智慧財產法院109年民專上字第13號民事判決)仍維持不侵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