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六年請求時限內無遲延抗辯適用:美國最高法院2017年SCA v. First Quality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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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法第286條之六年請求權限制外,被告另外可主張專利權人請求賠償的時間太慢,構成遲延。根據聯邦巡迴上訴法院1992年的A. C. Aukerman Co. v. R. L. Chaides Constr. Co.案判決認為,即便在專利權人的六年請求權時間內,被告仍可主張專利權人構成遲延,而阻礙其行使請求權。

善意先使用商標人變成商標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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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先使用權」的主張,必須在可以主張的當下,就提出主張。若是到與商標權人簽署授權契約後,再解約使用自己原先的圖樣,這時候,「善意先使用權」便從此消失,不可以回溯主張。 A是一家食品製造公司,從2000年已經開始以自己公司名義,並在產品上打上公司的LOGO後予以銷售。B公司的商品同於A公司生產,且與A公司分別在台北與屏東兩地販售,兩家公司並無業務間的往來接觸。 B公司從2015年開始販售產品,且使用近似於A公司LOGO的圖樣於產品上。惟B公司比較有知識產權的意識,於是將使用的LOGO提出商標權申請。在審查過程中,因無人提出異議,於是順利取得商標權。A公司在2016年,知曉B公司...

David Kappos:「專利箝制」並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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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2007年史丹佛法學院教授Mark Lemley發表「專利箝制與權利金堆疊(Patent Holdup and Royalty Stacking)」論文後,專利授權與競爭法之間該如何調和就成為科技與法律界方興未艾的議題,也間接促成了標準必要專利(SEP)的公平合理無歧視(FRAND)授權原則。

美國最高法院2017年Life Technologies Corp. v. Promega Corp.案:海外引誘侵權的新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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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第167期的「提供一個元件到海外是否構成美國海外引誘侵權:2014年PROMEGA CORP. V. LIFE TECHNOLOGIES CORP.案」,介紹過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這一則關於美國專利法第271條(f)(1)海外引誘侵權的案例。

網路直播、群組分享 你踩到著作權紅線而不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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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網路、通訊軟體、網路直播等新媒體的崛起,不但降低了著作的取得、利用與散佈門檻,又因為新媒體「即時」的特性,讓事前檢視變得更加困難,更別說利用他人著作前要先取得授權。

「克」與「德」的商標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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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著名與否,不是以商標權取得之日作為認定基準點,商標權與專利權相同,都是屬地主義,必須在當地取得商標權方能加以保護。但是對於在世界上已經非常有名的商標,雖說未在該國申請商標權,但依據民情狀況,人民都非常清楚知曉該商標者,則可以認定為著名商標。 提到「富蘭克林」一詞,理工科背景的人,就會想到發明家班傑明‧富蘭克林(Benjamin Franklin);但若是財經背景的人,則會想到另一個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s,就是富蘭克林坦伯頓投資公司。雖說是財經背景的人,但在投資基金的觀念已經非常普及的今天,一般民眾聽到「富蘭克林」都會直接聯想到後者 ─ 富蘭克...

按照發明人指示製作,不足以成為共同發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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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上一期的問題,到底誰才能夠擔任共同發明人?必須對發明之構思(conception)具有重要貢獻(contribution is significant),若貢獻不重要(insignificant),就不足以成為共同發明人。

共同侵權的判斷方式 ─ Medgraph v. Medtronic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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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如果有涉及共同侵權(divided infringement)的案子,幾乎都會以代表案例Akamai Techs., Inc. v. Limelight Networks, Inc. (Akamai案)所產生之標準予以審視,而Akamai案纏訟多年,共同侵權的判斷標準也隨著每次判決意見不斷改變。

CRISPR基因編輯專利世紀之戰暫告落幕 張鋒團隊完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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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東時間2月15日,美國專利商標局專利審判暨訴願委員會PTAB作出裁决,判定張鋒及其美國麻省理工學院Broad研究機構所申請的CRISPR-Cas9基因編輯專利,與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Jennifer Doudna團隊的CRISPR研發成果,並不存在衝突 (no interference in fact),因此張鋒團隊可以保有其專利。

專利審查與課以義務訴訟判決的糾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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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法院審理被核駁申請案的行政訴訟時,僅以智慧局對該申請案所核駁之引證文件,去判斷智慧局的核駁審定不合法,卻沒有檢索全球已經公開的先前技術,再依檢索到的先前技術,判斷申請案是否具備專利三性。如此一來,後端的課以義務之判決妥切嗎? 甲是A公司研發部門的員工,專注於研發與公司產品相關的技術,成效卓著,相關發明也多獲得專利權。某次,A提出對於產品結構改善的發明,公司於是提出發明專利申請。但這次的申請案卻踢到鐵板,經過多次答辯,仍無法取得審查委員的認可,最後收到申請案核駁通知書。A公司不服該行政處分,於是向經濟部訴願委員會提出訴願,也遭駁回;最後,A公司向行政法院提出訴訟。行政法院審查後,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