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清楚指出不接受「反向混淆誤認」的審查標準,回歸商標法「先申請註冊原則」,不可以後商標申請案的市場知名度,打擊已經申請註冊的商標權。
A公司是一家很早進入製造與銷售酒品的公司,初期雖是銷售不錯,但近年來逐漸淡出大眾市場,只專注於優質客戶。當然為保護公司商譽,在進入市場時,就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B公司則是近幾年崛起的酒品銷售公司,為能快速取得大量的市占率,不論是平面或是電視媒體都大肆宣傳,更搭上網路行銷工具熱潮,B公司的名稱於是喧囂塵上。
B公司也清楚知曉商譽的重要,於是提出商標權申請。智慧財產局收到申請案,經過審查,發現B公司申請的商標近似於A公司的商標,且商品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