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命飆車已經不夠看,自動駕駛現正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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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熱賣的電影「玩命關頭」第8集日前上映,除了少不了的高級跑車競速畫面,這集最新的賣點,就是由女星莎莉賽隆所飾演的高科技大反派。

淺談美國侵害著作權刑事責任 ─ 侵害著作權之主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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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侵害著作權必須負擔民事侵權責任,且若干侵害著作權的態樣更構成刑事犯罪。由於刑事追訴可以免去原告舉證的責任,以及免繳民事裁判費,因此長期以來著作權刑事案件有以刑逼民一說。

公務人員聘用制度太僵化!專利審查業務應走向法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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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行制度下,專利審查官屬於公務人員,聘用必須要考慮法定編制、政府預算、及公務員保障法等種種因素,在聘僱制度上欠缺彈性。

專利侵權六年請求時限內無遲延抗辯適用:美國最高法院2017年SCA v. First Quality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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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法第286條之六年請求權限制外,被告另外可主張專利權人請求賠償的時間太慢,構成遲延。根據聯邦巡迴上訴法院1992年的A. C. Aukerman Co. v. R. L. Chaides Constr. Co.案判決認為,即便在專利權人的六年請求權時間內,被告仍可主張專利權人構成遲延,而阻礙其行使請求權。

善意先使用商標人變成商標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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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先使用權」的主張,必須在可以主張的當下,就提出主張。若是到與商標權人簽署授權契約後,再解約使用自己原先的圖樣,這時候,「善意先使用權」便從此消失,不可以回溯主張。 A是一家食品製造公司,從2000年已經開始以自己公司名義,並在產品上打上公司的LOGO後予以銷售。B公司的商品同於A公司生產,且與A公司分別在台北與屏東兩地販售,兩家公司並無業務間的往來接觸。 B公司從2015年開始販售產品,且使用近似於A公司LOGO的圖樣於產品上。惟B公司比較有知識產權的意識,於是將使用的LOGO提出商標權申請。在審查過程中,因無人提出異議,於是順利取得商標權。A公司在2016年,知曉B公司...

David Kappos:「專利箝制」並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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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2007年史丹佛法學院教授Mark Lemley發表「專利箝制與權利金堆疊(Patent Holdup and Royalty Stacking)」論文後,專利授權與競爭法之間該如何調和就成為科技與法律界方興未艾的議題,也間接促成了標準必要專利(SEP)的公平合理無歧視(FRAND)授權原則。

美國最高法院2017年Life Technologies Corp. v. Promega Corp.案:海外引誘侵權的新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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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第167期的「提供一個元件到海外是否構成美國海外引誘侵權:2014年PROMEGA CORP. V. LIFE TECHNOLOGIES CORP.案」,介紹過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這一則關於美國專利法第271條(f)(1)海外引誘侵權的案例。

網路直播、群組分享 你踩到著作權紅線而不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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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網路、通訊軟體、網路直播等新媒體的崛起,不但降低了著作的取得、利用與散佈門檻,又因為新媒體「即時」的特性,讓事前檢視變得更加困難,更別說利用他人著作前要先取得授權。

「克」與「德」的商標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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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著名與否,不是以商標權取得之日作為認定基準點,商標權與專利權相同,都是屬地主義,必須在當地取得商標權方能加以保護。但是對於在世界上已經非常有名的商標,雖說未在該國申請商標權,但依據民情狀況,人民都非常清楚知曉該商標者,則可以認定為著名商標。 提到「富蘭克林」一詞,理工科背景的人,就會想到發明家班傑明‧富蘭克林(Benjamin Franklin);但若是財經背景的人,則會想到另一個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s,就是富蘭克林坦伯頓投資公司。雖說是財經背景的人,但在投資基金的觀念已經非常普及的今天,一般民眾聽到「富蘭克林」都會直接聯想到後者 ─ 富蘭克...

按照發明人指示製作,不足以成為共同發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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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上一期的問題,到底誰才能夠擔任共同發明人?必須對發明之構思(conception)具有重要貢獻(contribution is significant),若貢獻不重要(insignificant),就不足以成為共同發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