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地使用商標」其重要性優於保留使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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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入行多年來,每當遇到客戶有需要以商標使用證據申請商標註冊,或是需要證明商標在法定期間內有持續使用之事實(以防禦他方廢止申請)時,常有申請人或商標權人由於平時沒有保留商標使用證據之習慣,而無法在關鍵時刻提出充足的使用證據來維護自身商標權益。然而,還有一種情形比提不出使用證據還遺憾,就是當商標權人辛辛苦苦地將商標使用於商品服務之行銷、包裝、廣告,也收集了各式各樣豐富的使用證據,卻因為沒有「正確地使用商標」,而導致所準備的證據資料,無法用以證明其商標之使用事實。 如何正確地使用商標,有許多應注意事項,其中最重要者,不外乎實際使用之商標圖樣與註冊商標圖樣之「同一性」。我國商標法第64條規定:...

外國侵權網站封鎖之經驗 —— 簡介歐盟法院2014年UPC Telekabel Wien GmbH v Constantin Film Verleih GmbH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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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9日歐洲聯盟制訂《資訊社會中著作權與相關權利之調和指令》(Directive 2001/29/EC of 22 May 2001 on the harmonisation of certain aspects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以下稱「著作權指令」)。

未來糾紛可以用民事訴訟法的確定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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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擁有一個「二隻大老鷹面對面,中間為小鷹」的商標註冊,並使用此商標經營食品的販售,在同業間也算是小有名氣。乙公司則是食品界的後起之秀,雖努力打拼,但也是僅能維持公司生存,無法讓公司收入明顯提升。於是乙公司便模仿甲公司的註冊商標,僅將中間的小鷹改成盾牌,二隻大老鷹頭的方向改變成與原商標相反,其餘均相同。起初市場反應還小,在銷售量逐步加大後,甲公司也意識到有近似的商標在市場上使用,且已侵蝕到自己的市場。於是透過律師,向乙公司發出警告信函,乙公司接獲後,與甲公司協商。 雙方協商後,簽訂了乙公司使用商標的約定,主要內容為乙方不得使用近似甲方的商標,且不可以將甲公司之商標分拆圖樣後,再組合...

高通FRAND授權承諾對晶片廠商有授權義務:美國加州北區地院FTC v. Qualcomm部分即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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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起訴高通(Qualcomm)違反FRAND承諾拒絕授權其標準必要專利且採取複雜授權架構一案,目前仍在加州北區地院訴訟審理中。於2018年11月6日,加州北區地院Lucy H. Koh法官作出最新中間判決。

大陸洗碗機專利大戰,美的要擊敗雲米科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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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台洗碗機引發的爭執,大陸美的公司和雲米科技(VIOT)終於有了「直接交手」的結果。 2018年11月13日,就雲米科技針對美的公司持有的洗碗機外觀設計專利「洗碗機(T3-F)」(大陸專利號:2016301309205)提起的無效宣告請求,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維持專利權有效」的審查決定書。 這意味著,在相應的為專利侵權訴訟中,雲米科技敗訴的風險將會大增。 而在遭遇多件洗碗機專利被判無效後,這次美的公司終於「扳回一局」,可以暫時緩一口氣了。 展會風波:美的投訴專利侵權,雲米科技遭現場拆機 圍繞洗碗機引發的專利對抗,美的和小米...

煙硝四起:2018年美國生物藥品之專利舞蹈訴訟策略進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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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全球前10大暢銷藥物中,有9種為生物藥品,且這些生物藥品的核心專利預估都將於2022年前在歐盟或是美國到期,可預見有更多新的生物相似藥品將進入市場,競爭亦將加劇。近年專注於研發生物相似藥的相關台灣廠商包含永昕生醫、台康生技、喜康生技、泰福生技、以及聯合生物製藥等,均具備蛋白質藥品的量產能力,亦相繼向美國FDA遞件提出上市申請,欲搶灘美國市場。然而,生物相似性藥廠在生物藥品的專利期間遞出上市申請後,在美國法下就是「擬制」侵犯原開發藥廠的專利權,面對的是更加繁複的「專利舞蹈」等訴訟制度,有鑑於美國生物藥品的專利戰爭方興未艾,為避免台灣產業界猶如誤闖狼群的羊,瞭解美國對生物藥品的專利訴訟...

重慶市專利代理人協會到訪北美智權 就兩岸專利代理業務優缺點及挑戰交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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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重慶市專利代理人協會在會長劉小紅帶領下,一行9人到訪北美智權股份有限公司,與北美智權總經理許鍾光及該公司一級主管就專利及智財服務各方面問題充分交換意見。

魔鬼藏在細節裡:高通案和解筆錄透露的真實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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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與高通雙方達成和解,各自找到下台階,表面上達成共識,讓台灣5G之路可以繼續走下去,本是美事一樁;但把酒言歡、歌舞昇平,只是外行人看到的假象。其實自雙方於今年8月達成和解以來,一直受外界強烈質疑。

SEP實務運作面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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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以為只要手握SEP就能大殺四方,到處找人收權利金?從實務運作結果看起來恐怕未必,例如美國的ITC,對於SEP的認定門檻就相當高,以減少禁制令核發的機會;至於FRAND原則更是每個個案都大不相同,中國大陸也早已表明要走自己的路…。 台灣科技業界對於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都不陌生,因為每家廠商或多或少都碰過被SEP持有人要求授權金,甚至被告上法院的經歷,更有不少企業投入研發和專利維護的目的,就是為了讓自己的專利也能擠進SEP的小圈圈裡,向別人收取權利金。 「SEP的技術其實不見得多高明,」一位專利業界人士指出,「只要制定產業標準...

判斷專利適格性與充分揭露條件之交會:由McRO, Inc. v. Bandai Namco Games案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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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美國聯邦上訴巡迴法院在McRO, Inc. v. Bandai Namco Games判決中,說明適格性判斷挾雜充分要件判斷時,應如分別二者有詳細說明,或可做為二者區別的指導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