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合作的共同發明人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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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技轉單位和企業產學合作研發時,別忘記與合作廠商約定為共同專利申請人,因為先前曾發生一起案例,大學教授和企業合作研發,公司僅將老闆申請為專利發明人,教授不服向智財法院提起告訴,要求被列為共同發明人,結果卻敗訴了… 本案上訴人(A教授)和被上訴人(B公司)有研發合作關係。A教授是某大學化學系榮譽教授,專長在有機化學及天然物化學。B公司出資請A教授研發系爭中草藥萃取物發明,而系爭專利乃該合作關係下的產物。不過,B公司申請系爭專利時僅以該公司的老闆為發明人,故A教授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並要求B公司更正其為共同發明人。 中草藥發明和以化合物為主的西藥不同,因為中草藥發明的療效與其成分間的...

美國專利複審程序好處多多 何樂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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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穌基督誕生後第2018年的10月11日星期四,美國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 vol. 83 no. 197)發了一篇通知:規定美國發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複審程序(例如多方複審inter partes review)使用聯邦法院法律解釋專利保護範圍;看似平淡無奇,卻是暗藏玄機。 生産關係决定上層建築 公告自曝,根據統計,美國發明法案複審涉案專利與聯邦法院訴訟系爭專利有86.8%是重疊的,可見複審程序與聯邦法院合流有其必然性。這種高度重叠顯示行政訴訟大量分攤了法院訴訟工作,被告企業從善如流,調整應訴策略,被訴後反應機制該走專利無效。新規定更是...

《On-Sale Bar判決》專題報導 美國最高法院確定了AIA後的保密銷售 仍可能觸發on-sale bar:2019年Helsinn v. Teva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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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新的Helsinn Healthcare S. A. v. Teva Pharmaceuticals USA, Inc一案判決中,美國最高法院確定了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第三者的商業銷售可能觸發on-sale bar (可專利性之銷售阻卻), 同時也確定了商業銷售不需要具備發明細節仍可觸發on-sale bar,以及定調AIA前後對於35 U.S.C. § 102(a) 中「on sale」一詞的解釋並未改變。 2019年1月22日,美國最高法院給出了Helsinn Healthcare S. A. v. Teva Pharmaceuticals USA, Inc.一案的最終判決、同時明...

淺談美國商標之使用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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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在美國的保護有分聯邦法和州法。由於聯邦事務的範圍是受聯邦憲法所限制,國會只能依憲法的「州際商務」(interstate commerce)條款才能立聯邦法律來保護商標權。這和專利法或著作權法的狀況不同,因為該二法律有憲法上的基礎。至於州商標法,其是存在已久的制度,主要在維護公平的商業環境。州商標法除了由州議會制訂法律外,還有判例法所形成的商標權保護。不過,根據「聯邦保留」(federal preemption)原則,州商標法或判例法的規範不能與聯邦商標法相衝突。 現行美國聯邦商標法(又稱「Lanham Act」)於1946年制訂,不但建立起聯邦的商標註冊制度,並提供商標權人排除...

專利審理暨救濟委員會準司法化審理是否違憲?2018年美國最高法院Oil States Energy Services v. Greene’s Energy Group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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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在專利商標局下的專利審理暨救濟委員會,負責專利的多方複審或領證後複審程序,解決專利無效爭議。其由行政專利法官組成,採取準司法化的審理方式。若對其決定不服,可跳過地方法院,直接上訴到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但是,此種行政機關下的準司法化審理機關,是否違反美國憲法第3條「應由法院負責審判」之規定?2018年美國最高法院於Oil States Energy Services v. Greene’s Energy Group案,判決專利多方複審程序合憲。 美國專利多方複審程序 美國於2012年正式實施的美國發明法(America Invents Act),將過去的「多方再審程序」(Inter p...

上市陷集體訴訟,前後歷時三年多,阿里巴巴為啥最終選擇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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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三折,曠日持久。 這可能是阿里巴巴在美國應對集體訴訟的最大感受。 日前,一場始於2015年以阿里巴巴及多位高管為被告的集體訴訟終於有了最終結果。 就Buelow訴阿里巴巴一案,阿里巴巴同意支付7500萬美元,與該案原告達成和解,在這場集體訴訟中,法院沒有發現阿里巴巴存在任何違法或不當行為。 與此同時,阿里巴巴選擇和解並不構成承認或認定指控具有任何合理性。 對此,可能不少人會有疑問,曾經在另一起集體訴訟中一審勝訴的阿里巴巴,同樣是因為上市前夕的一次內部會議,為何在該案中,阿里巴巴沒有繼續選擇訴訟到底,而是選擇與對方達成和解? 遭遇集體訴訟:阿里巴巴管理高層...

智財侵權損賠計算有多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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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智財權侵權訴訟中有個永恆難解的問題,就是賠償數額的計算。好不容易確認了權利的有效性、侵權事實也毋庸置疑,但在最後一關的損害賠償數額上,往往難以讓人滿意,甚至出現過法院的判賠金額,比授權權利金更低的情形。 一位資深智財業界人士就表示,損害賠償額拉不高,對專利產業是一大打擊。「尤其是那些被授權人,反正法院判得更低,以後他們幹嘛去談授權?」 不過,法院在決定賠償數額時,也無法偏向任何一方。「法定的損賠計算方式一共有9種,而且就是全部能使用的方法,還一定要經過兩造當庭辯論才能決定,」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林洲富坦承,智財侵權的損害賠償「確實不太好算」,若要從最通用的具體損害額下手,不論是所受損...

雙面蘋果:蘋果拒不執行大陸禁令,卻在德國乖乖下架i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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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法院的判決,它照單全收,而大陸法院的裁定,它卻拒不履行。 同樣是特定型號iPhone手機被判禁售,蘋果公司選擇性遵守、差異性執行的做法,難免會引發公衆和各方的質疑。 日前,慕尼黑地區法院認定蘋果侵犯高通(Qualcomm)與降低智慧手機功耗有關的產智慧財產權,並授予了高通所請求的永久禁令,要求蘋果公司停止在德國銷售、許諾銷售和進口銷售侵權的iPhone。該判決覆蓋iPhone所有具備侵權功能的型號,並適用於蘋果公司在歐盟的實體和美國蘋果公司。 對此,蘋果公司發布聲明稱,對德國法院的判決結果很失望,將提起上訴。但在上訴過程中,該公司不會在德國的15家零售店中出售iPho...

中美兩地對於員工離職後專利申請權歸屬的案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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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發展快速的今天,員工的流動是一個常態現象。伴隨著員工的流動而來的一個經常出現的問題是:若員工離職後,在短時間內即提出專利申請,那麽,這個專利的申請權是否應該歸屬於原單位?還是應該歸屬於員工?或歸屬於其新任職的單位呢? 這問題攸關於企業是否能合理的保護其研發產出、同時也攸關於離職後的發明人是否願意持續創新的重要議題。筆者因工作關係研究較多中美實務,因此本文將從法規及實際判例兩方面、針對美國及中國大陸兩地就上述議題進行分析探討。 「員工離職後短時間內提出的專利申請」於中國大陸的相關規定 《中國大陸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

準備專利侵害鑑定報告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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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行為成立與否取決於專利權人能否證明侵權行為事實的存在。無論是侵害行為本身(例如製造、販賣、使用等等)或侵權物(或侵權方法)的認定都屬於事實問題,有賴專利權人提出證據才得以證明。「專利侵害鑑定報告」,就是常見的證據。 從民事訴訟法角度,證明事實的證據稱為「證據資料」。證據資料可來自於人或物。從「人」取得證明事實的證據包括人證和鑑定。做為人證者為一般人,而提出鑑定意見者為鑑定人,通常是有專門知識者。從「物」取得證明事實的證據包括文書和物體。文書類證據稱為「書證」,而對於物體則由法官進行勘驗。證人、鑑定人、文書和物體稱為「證據方法」,而證言、鑑定意見、文書內容和物體情狀內容稱為「證據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