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國發明專利授權53萬件,廣東成績最亮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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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在1月底發布2020年大陸主要知識產權的統計數據,去年大陸發明專利授權為53萬件,相較2019年成長17.1%,省市分佈由東向西遞減,授權排名前三位分別是廣東、北京和浙江。在新冠肺炎強勁衝擊的背景下,大陸知識產權發展仍然實現了符合預期中的成長,截至2020年底,大陸發明專利有效量達221.3萬件。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達15.8件,並將高價值專利審查週期壓減至14個月,發明專利平均審查週期壓減至20個月,商標註冊申請平均審查週期縮短至4個月。 2020年專利大陸發明專利授權53萬件 2020年大陸發明專利授權共53萬件,截至2020年底,大陸發明專利有效量為305.8...

台灣第一件專利連結判決出爐(上): 專利權侵害防止的請求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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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1日,台灣首件西藥專利連結判決出爐。法院認定系爭學名藥構成對新藥專利權的均等侵害,且有高度以「製造」實施該發明之可能,因此判決學名藥廠不得製造系爭藥品。本文劃分為(上)(下)兩篇文章,分別探討本件最主要爭點「專利法第60條之1增訂之前,專利權人得否以專利法第96條第1項後段作為侵害防止之請求權基礎而提起訴訟」和依序簡介本案系爭藥品、系爭專利的技術背景和法院對相關專利有效和侵權爭點的判決結果及理由,期讓讀者能於最短的時間得掌握台灣西藥專利連結制度在實務上的最新進展。 專利連結(Patent Linkage)制度,係指新藥上市與專利資訊揭露之間、學名藥上市審查程序與其是...

歐盟法院檢驗商標是否違反善良風俗之規定: 2020年C-240/18 P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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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商標法與歐盟商標規則皆規定,未符合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商標申請予以核駁,其中善良風俗屬於一種在特定時空環境下持續變動的社會共識,違反時則屬於絕對核駁事由之一,然而該條款在歐盟實務上並不常被援引,但2020年2月27日歐盟法院於C-240/18 P號判決中,罕見地闡示關於該條款適用的各項要點,並採用嚴格的檢驗標準,進而推翻歐盟商標專責主管機關以及初審法院的見解,對該法律議題的相關理論和實務皆極具參考價值。 台灣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7款設置所謂的「公序良俗條款」,即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商標不得註冊,並且經智慧財產局於2015年發布「商標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審查基準」,有助於明...

低酒精氣泡飲商標戰開打: 2020年第五巡迴法院Future Proof v. Molson Coors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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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酒精氣泡飲是近年來崛起的一種很受歡迎的飲料,各家廠商都紛紛推出各種新品牌。在美國,一家名為BRIZZY的低酒精氣泡飲,主張另一家廠商欲推出的品牌VIZZY,與其商標會讓消費者混淆誤認,而請求法院下達初步禁制令禁止其銷售。但第五巡迴法院於2020年底判決,兩者不構成混淆誤認,駁回原告請求。 近年來,低酒精氣泡飲(hard seltzers)和預調雞尾酒(ready-to-drink cocktails)的市場不斷成長,推出許多新品牌,自然也開始出現商標權之戰。在美國,銷售BRIZZY品牌的低酒精氣泡飲廠商Proof Brand公司,認為另一家新廠商Molson Coors打算推出的低...

從商標淡化看著名商標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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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上對於商標的保護,主要是以後申請的商標是否會造成「混淆誤認之虞」作為審查標準。但是隨著時代的演進,學界跟實務開始發現,僅僅是防止混淆誤認之虞是不足以保護著名商標的,於是乎「商標淡化 (trademark dilution)」的概念油然而生。商標權人對於一個商標從成長茁壯到發展成為「著名商標」,並持續創新維持其著名於不墜,過程中需付出相當多的努力在品牌經營上。 台灣商標法對著名商標的保護 為了要保護這些得來不易的著名商標以防止「商標淡化」侵害,台灣商標法在2003年修正時,對於著名商標的保護新增了「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的態樣,此態樣進一步區分為兩種態樣: ...

從專利看Apple Car的神秘樣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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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4年開始,蘋果公司開始從事一項名為「泰坦計劃」(Project Titan)的電動車項目,超過千名員工在蘋果總部附近的秘密地點從事電動汽車研發。雖然外界對於Apple Car的真面目很期待,但「泰坦計劃」一直都是很神秘,蘋果至今也尚未公開討論任何自駕車的研究。在過去的幾年中,曾有傳言蘋果已將重點轉移到自動駕駛軟體上,2016年甚至傳出蘋果擱置了造車計劃,但2018年8月,蘋果重新聘請了特斯拉的工程師道格·菲爾德(Doug Field),直到2020年12月,蘋果研發造車的情況逐漸明朗,計劃在三到六年內,或許就能發布一款Apple Car。近期蘋果公司剛獲得幾項相關專利,可以看出蘋果對於...

美國篇:正式起訴Google後,問題才要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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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2020)年10月美國司法部對Google提起反壟斷訴訟後,Google立刻不甘示弱地反擊,認為美國司法部的所有指控不但錯得離譜(deeply flawed),也可能使一般Google服務的使用者權益造成巨大傷害。Google這麼說的依據在哪裡?當前的反壟斷法又有什麼不足之處? 本刊前期《個人隱私專題報導》(自己隱私權自己救  To be or not to be是一種態度、你的個資,他的金礦:網路業者侵害使用者個資風險該如何防範?)曾經分析過,由於網路巨頭掌握了大量的使用者隱私資料,不但造就了難以撼動的市場地位,也引發各國政府對於保護國民隱私的重視,在2020年之中,美國、歐...

美國與中國法院搶奪標準必要專利FRAND話語權?美國德州東區法院Ericsson v. Samsung Electronics案初步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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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sson和三星電子(Samsung Electronics),因為雙方在4G、5G的標準必要專利的全球範圍授權,在2020年底無法達成協議,故雙方均希望透過法院判決,促成符合FRAND授權承諾之授權內涵。三星電子2020年12月中在中國武漢法院起訴,而Ericsson另外在美國德州東區法院起訴。但三星電子竟請求武漢法院同意下達保全程序,禁止Ericsson在全球其他國家的法院另行訴訟。美國德州東區法院2021年1月11日下達初步禁制令,要求三星電子不可執行武漢法院的禁訴令。由於行動通訊標準必要專利往往會洽談全球範圍授權,究竟是由中國法院還是美國法院來判決認定這個全球範圍授權的FRAND...

原告專利權人遲不回覆書面詢問時的訴訟律師責任:Rates Technology, Inc. v. Mediatrix Telecom, Inc.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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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聯邦民事訴訟程序中,根據《聯邦民事訴訟法》(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FRCP)第33條,為蒐集雙方所主張之請求權或抗辯之相關資訊,當事人可以書面詢問對造。此外,該對造不得僅因為「書面詢問」所要求提供之意見或陳述係涉及事實、或對法律適用於事實等事項,而對該「書面詢問」請求提出異議。不過,法院得指示在所指定的事實調查事務完成前、或在陪審團聽審前會議(pretrial conference)或其他時間之前,相關詢問的回覆得延後。 如果當事人不履行回覆的義務,法院得施以懲戒,例如命令違規一方或其訴訟代理人支付因該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合理費用,包括...

一案兩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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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專利法第31條先申請原則:「相同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如果兩位或兩位以上的申請者的申請案申請日、優先權日均為同一天者,則以協議方式定之;協議不成時,均不予發明專利。其申請人為同一人時,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申請者,均不予發明專利。但是,還是有例外的狀況,這種例外狀況即延伸出專利法第32條一案兩請的規定。 盡管我國發明專利的審查時間已越來越短(2020年發明專利初審案件平均首次通知和審結期間分別降至8.7個月及13.9個月),但與新型專利相比,後者因為只採形式審查不需要實審,因此可以更早獲得專利,有時候甚至在3-5個月內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