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專利申請與紛爭解決制度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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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新加坡在土地和人口規模上都屬於小國,但經濟實力一直不容小覷,在東協(ASEAN)國家之中,也一直扮演領頭羊的關鍵角色,更不用說現任WIPO總幹事鄧鴻森(Daren Tang)就來自新加坡。本期《東協智財系列》即將介紹新加坡專利制度的幾項特色,以及近年來的重要發展。 在前期文章(我國政府可以從《新加坡智財戰略 2030》學到什麼?),本刊曾經詳細介紹過新加坡在2021年所公布的《新加坡智慧財產權戰略2030》。這份發展藍圖很清楚地把新加坡定位成全球無形資產和智慧財產權的「樞紐(Hub)」;換句話說,新加坡要做的不是一味衝刺新加坡本地企業的專利申請量,而是讓各國企業來新加坡進行智財權...

白宮國會緊盯高藥價問題 美國連續案申請制度成眾矢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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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PTO、FDA局長聯名表示,美國政府正積極設法,希望能增加處方藥品取得管道、降低相關藥品價格。然而,部分美國專利界人士指出,專利不是藥價高升的主因,因高藥價被檢討的專利制度,包括連續申請案(CON,CA)、TD之類,可能衝擊對象不只製藥生技領域,後續發展值得關注。 USPTO局長局長Kathi Vidal 2022年7月6日與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簡稱FDA)局長Robert M. Califf聯名表示,美國總統拜登(Joe Biden)2021年上任後,即於同年7月9發布第14036號行政命令,提示多項行動計畫,...

專利申請送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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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案件送件方式,可分為臨櫃送件、郵寄送件及電子送件三種方式。申請人可親至智慧財產局台北總局或新竹、台中、台南、高雄等服務處收文櫃檯送件,或以郵寄或電子送件;若以傳真或e-mail等方式提出專利申請案,智慧財產局將不予以受理。 如上所述,申請文件送件方式有臨櫃送件、郵寄送件及電子送件等方式。除簡易申辦事項外,若以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提出申請,智慧局將不予受理。簡易申辦事項包括:更正申請人之身分證字號及統一編號、變更專利權人之代表人、變更專利權人之地址、變更代收人地址、變更代理人地址、申請補發收據證明書、申請閱卷、申請影印、申請展期補正、申請面詢、勘驗及申請檢還樣品等,才可以電子郵...

專利權受侵害的民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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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發明專利權之行為除罪化後,侵害他人專利權已經沒有刑事責任,只有民事責任。當專利權受侵害時,根據「侵害發生之前」以及「侵害發生之後」,專利權人得依據專利法請求民事相關救濟。 侵害發生前之請求權 專利權人對於尚未發生實際侵害,但已經完成侵害準備的行為者,得請求該完成準備行為之人,防止發生侵害專利之行為,以加強專利權保護。例如,行為人已購置機器、原料,準備進行製造、販賣具有發明專利的物品,上述預備行為很可能進一步將成侵害專利權的行為,專利權人此時無須等待專利權遭受實際侵害,始請求加害人除去其侵害,只要能證明有侵害可能性之行為,專利權人即可制止此等預備行為的進行,以防止將來實際的侵害行為發...

意者從速 USPTO新專利加速審查辦法:氣候變遷緩和試辦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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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PTO為加快乾淨及綠色能源技術發展,針對這類有助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緩和氣候變遷衝擊的產品製程,公告新的加速審查辦法:氣候變遷緩和試辦計畫(Climate Change Mitigation Pilot Program)。試行期間最長一年,名額最多為1000件。 USPTO局長Kathi Vidal 2022年5月24日出席美國能源高等研究計劃署(Advanced Research Projects Agency-Energy (ARPA-E))能源創新高峰會,公開致詞時表示,USPTO為加快乾淨及綠色能源技術發展,針對這類有助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緩和氣候變遷衝擊的產品製程,特別設計...

新加坡知識產權優速計畫SG IP F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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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重新規畫「新加坡知識產權優速計畫」(SG IP FAST),發明及商標案最快可望在半年內授權註冊,設計案甚至最短只需一個月即可在新加坡取得所需保護。 新加坡政府宣布整合各項智財權加急辦法,重新規畫「新加坡知識產權優速計畫」(SG IP FAST Programme;SG IP FAST),作為新加坡知識產權局IPOS發明、商標、設計各類申請案統一適用的加速審查方案,同時實施時間延長至2024年4月30日。依新加坡官方公告,經實審後沒有重大問題瑕疵需修正回應的申請案,發明及商標案最快可望在半年內授權註冊,設計案甚至最短只需一個月即可取得所需保護。 SG IP FAST 新加坡...

專利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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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3月31日起,侵害他人專利權已經沒有刑事責任,只有民事責任。一般人在專利申請人未取得專利權之前,去製造此物品者,並不負侵權責任。但如屬發明專利申請案,而有專利法第41條所定情事,專利權人於公告後得請求適當之補償金。 侵害專利權的法律責任 自從專利法將侵害發明專利權之行為除罪化後,侵害他人專利權已經沒有刑事責任,因此若專利權受到侵害,專利權人只能提起民事救濟。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根據專利法第41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申請案公開後,曾經以書面通知發明專利申請內容,而於通知後公告前就該...

《IP小辭典》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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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國際各專利局間審查結果合作分享的精神,我國智慧財產局 (智慧局,簡稱TIPO) 自2011年9月1日起,陸續與其他國家簽訂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計畫。為提高各國專利局間審查成果互相分享並促進PPH合作之效益,智慧局從2012年3月1日起推動「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port Using the PPH Agreement)審查作業方案」(簡稱TW-SUPA方案),只要發明專利申請案符合申請條件,智慧局將予以加速審查。 依據TW-SUPA方案,若申請人以台灣發明專利申請案作為第一申請局 (Office of First Filing,簡稱OFF),之後向PPH簽訂...

歐洲數位未來的新篇章:資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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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日俱增的資料不僅具共享性(non-rival)、允許多人重複利用,同時也無耗盡之風險。面對資料經濟蘊含的龐大商機,歐盟顯然有備而來,繼資料治理法之後,再度提出資料法草案。 歐盟調查指出,全球資料量增幅驚人,目前預估2025年資料量將達到175ZB,足足為2018年33ZB的5.3倍,然而,卻有高達8成的產業資料從未被利用,存在極大開發空間;況且根據估算,歐盟資料經濟(data economy)規模將從2018年的3010億歐元(約占歐盟GDP的2.4%),驟增至2025年的8290億歐元,顯然商機無限。因此,不難想像「建立資料單一市場」自然成為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

海牙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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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925年於荷蘭第三大的城市海牙締結後,《海牙協定》已經有近百年歷史,其間歷經多次文本修訂,目前使用的是《1960年海牙文本》(Hague Act)年與《1999年日內瓦文本》(Geneva Act)。海牙協定行之有年,已是專利業界耳熟能詳的協定,但全球設計專利申請案數量排名第一的中國大陸(占全球設計專利申請案比重55%)於2022年2月5日正式加入工業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成為《1999年日內瓦文本》的成員國,並預計於今年5月5日生效,料必對海牙協定下的工業設計國際註冊現況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智慧局(TIPO)指出,儘管台灣並非海牙協定成員國,但與中國大陸不論是在地緣關係或是產業合作皆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