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美國與台灣在《商標法》上考量「商業情境」維權使用的判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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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貴在「使用」,如此才能保持商標權之效力,又稱作商標的「維權使用」。在美國法中,關鍵在於「使用」的形式是否造成系爭商標的放棄(abandonment)。

從 Harpic 瓶到紅底鞋:立體商標攻防大觀,揭開品牌識別與市場競爭的法庭拉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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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印度 Harpic 瓶身爭議案揭示了品牌商標與功能性設計間的法律紅線。利潔時公司主張其標誌性的「鴨頭式」噴嘴形狀應受商標保護,並對推出相似設計的競爭對手提起訴訟。儘管初審法院一度支持其擁有品牌識別的次要意義,但加爾各答高等法院二審庭最終翻轉判決,裁定該噴嘴設計本質上是為了達成清潔馬桶死角的「技術功能」,屬於已屆滿的外觀設計專利範疇,不應透過商標法變相獲得永久壟斷。 此判決確立了智財權保護的核心原則:法律保護品牌識別,但絕不容忍利用商標制度扼殺技術共享。法院強調,當一項形狀是達成實用效果所必需時,它便屬於公有領域,任何企業都不能將「好用」的技術特徵私有...

看商標侵權要件判斷與上訴法院的審查權限 — 英國最高法院2025年Iconix v. Dream Paris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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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最高法院(UKSC)於2025年6月24日就Iconix v. Dream Pairs案作成判決。本案除處理商標「近似性」判斷應否考量實際使用情境及售後混淆誤認是否構成侵權等兩項重要商標議題外,還涉及釐清英國上訴法院對一審判決逾越審查權限問題。

當代理商遇上平行輸入:花錢註冊臺灣商標成了冤大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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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貿易商業活動中,同一個商標在不同國家的商標權人可能不是同一人。最常見的情況是,外國公司擁有外國商標權,本國代理商則擁有臺灣商標權。若外國公司在外國製造銷售的合法商品,由第三人在外國購買後,進口到臺灣銷售,臺灣商標權人是否可以對之主張商標侵權?第三人是否可以主張,該商品在外國屬於合法銷售取得,商標權已經權利耗盡?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7號判決事實 最近臺灣最高法院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7號判決」,採取了一個有爭議的見解,認為系爭商品屬於在外國合法銷售的產品,進口到臺灣仍然屬於「真品」,不會侵害臺灣的商標權。 該案涉及的事實是,美國商標權人PHIL...

商標識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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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別性」為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特性。商標的主要功能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若一標識無法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即不具商標功能,自然不得核准註冊。因此,識別性為商標取得註冊的積極要件,然而識別性的有無、強弱,常隨著商標實際使用情形及時間經過而變化。此外,商標識別性,既具有指向某一商品或服務來源的特性,在賦予某一特定廠商專用的同時,自應考量是否因此限制競爭同業使用的自由,避免有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的情形。 標識是否具有指示及區別來源的功能,首要取決於消費者對標識的整體表現形式所賦予的印象,可藉由商標所表現的外觀形式、所傳達的概念及圖樣本身意涵,是否形成具...

是嘲諷還是侵權?從LV與LG旗下公司爭執一案看戲謔仿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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嘲諷(parody)或稱戲謔仿作,與智慧財產權侵害往往僅是一線之隔,如何畫下那道界線,全端賴法院的判斷。繼279期討論美國法院的商標嘲諷判決後,本篇以LV與LG旗下公司之侵權爭議為例,回頭瞭解我國智慧財產權法院如何處理商標與著作嘲諷問題,以及一、二審判決結果為何大不同。 本案原告/上訴人為法國LVMH集團,於2016年間發現本案被告/被上訴人台灣樂金公司所銷售之THE FACE SHOP氣墊粉餅、小束口袋及手拿鏡(合稱系爭商品),係高度近似於原告多款商標(後稱系爭商標)、Speedy包外觀圖樣以及Monogram Multicolor彩色圖樣,遂控告被告侵害相關商標權及著作權。 ...

您的創作是商標戲仿還是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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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各式媒體平台發達,愈來愈多創作者公開分享自己的創作、以多元的經營模式營利並增加曝光度。抄襲的議題隨之層出不窮。到底「致敬」到何種程度,才會被認為是抄襲呢?戲謔仿作(戲仿)的判斷標準為何? 戲謔仿作(parody)在維基百科的定義為:「在自己的作品對其他作品進行借用,以達到調侃、嘲諷、遊戲甚至致敬的目的。屬二次創作的一種。……戲仿的對象通常都是大眾耳熟能詳的作品。舉例來說,香港電影導演兼演員周星馳在《大話西遊》和《功夫》等影片中大量使用戲仿,引用的來源有《西遊記》、李小龍的影片、《駭客任務》等等。」 在法律上,戲仿或侵權與否的判斷,多落入商標法及著作權法規範的範圍內,本文僅...

新冠疫情引發的大陸搶註商標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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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武漢市中心醫院擔任眼科醫生的李文亮,因為早在2019年12月30日就向外界發出防護預警,而被稱為武漢病毒的「吹哨人」,但在對抗疫情的過程中,李文亮不幸感染上新冠肺炎,經搶救無效最後仍不幸在2020年2月7日去世。 2020年2月,為了應對武漢發生的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大陸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在武漢建立了武漢火神山醫院、武漢雷神山醫院,以及13所方艙醫院。 武漢火神山醫院位於蔡甸區知音湖大道,是參照2003年大陸對抗SARS期間建立北京小湯山醫院模式,在武漢職工療養院建設一座專門醫院,集中收治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火神山醫院的相關設計在2020年1月24日完成,2020年2...

商標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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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人可以就註冊範圍內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服務授權他人使用,並依授權契約,得約定使用的地區、期限,為專屬或非專屬的授權。被授權人於契約約定的授權期限屆滿後,授權關係即行終止,不得再使用該商標。 商標授權可區分為專屬授權(Exclusive License)、獨家授權(Sole License)及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e)三種。 「專屬授權」指商標授權被授權人使用後,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商標權人及第三人使用註冊商標,亦即,於授權期間商標權人不得使用該商標,亦不得再授權其他任何人使用該商標。專屬被授權人在授權範圍內,原則上取得相當於商標權人的地位,...

是姓名權還是商標權?淺談「藝名」使用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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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己姓氏或姓名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是商業上普遍所見之現象。若使用的是知名人士姓名或藝名,其不僅可作為來源指示,往往亦蘊含著某種形象、品味或才智專業,與著名商標同樣能有效刺激消費,因此所挾帶之經濟利益不容小覷。不過,與著名商標不同的是,姓名或藝名之使用不只涉及商標保護,同時亦關係到姓名權與個人形象保護,其法律問題自較複雜。 有關藝人與經紀公司解約後之藝名使用爭議,迄今尚未出現相關法院判決,本文提出幾點看法,供各界參考。 基於知名藝人姓名或藝名之群眾號召效果,除了本人或經紀公司申請商標註冊外,第三方為利用藝人名氣而擅自註冊商標之情形屢見不鮮,而近年來也不乏因藝人與經紀公司解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