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前《歐盟設計規則》(CDR)[1]第110(1)條的維修條款規定如下,
「如果設計構成複合式產品的組成部分,且其目的是維修複合式產品以恢復其原貌,則該設計排除在歐盟設計保護之外」。
歐盟(EU)法院在Audi集團和身為車輪輪圈設計權人的Porsche集團在與Acacia公司的訴訟中解釋了上述條款的含義。Acacia為維修目的複製了包含Audi和Porsche設計的輪圈設計,並援引CDR § 110(1)作為侵權抗辯,EU法院更擴大了該條款的適用範圍。然而,在杜塞爾多夫高等地區法院(下稱杜塞爾多夫法院)的汽車鑰匙外殼設計案[2]中,被告W+S同樣援引CDR § 110(1)作為侵權抗辯,卻不為法院接受,法院在判決中詳細說明其中緣由。2025年5月1日,新修正的CDR生效,本次欲分三篇文章藉此看看這兩案的法律見解是否能繼續適用。並在北美智權報391期優先介紹這兩個法律見解不同案件的背景及相關法律規定、見解。

實例1:EU法院的解釋 — 汽車輪圈可適用CDR維修免責條款
Audi v. Acacia案(Case C‑397/16及 Case C‑435/16)[3]
EU法院說明,在最早的CDR草案中的第110(1)條確實有「設計依附於複合式產品外觀」的要件。但在理事會常駐代表委員會審查過程中,CDR維修條款文字與現在1998年的CDR設計保護指令的文字盡量一致,且CDR維修條款適用的零件設計,只保留一個條件 — 「為了維修一複合產品以修復其原來外觀」就好[4]。以致2002年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通過的《歐盟設計條例》(European Design Regulations, EDR)的正式版本,在CDR § 110(1)的條文中就刪除了「依附於複合式產品外觀」這個要件。雖然在上述條文的前言第13段並未刪除這要件,但EU法院認為,在解釋EU的相關法規時,前言可供參考,但是立法過程與立法目的的價值更甚於前言,且也不該否定法條文字本身[5]。
在當初CDR立法說明中指出,之所以排除複合式產品的外觀零組件設計的保護,是怕造成市場競爭的限制 — 尤其針對汽車這種可使用很久的昂貴產品。倘若保護其零組件設計,將導致使用者在汽車可用年限內,所有的零件維修均必須僅能使用原廠零件。因此,CDR維修條款的目的就是要讓購買「使用年限長、且昂貴」產品的消費者,不一定只能向原廠購買外觀零件而被原廠綁架。
EDR的前言19段和第14條,並未強制EU各會員國內的設計法一定要納入維修條款,但卻提到,若將來EU各會員國內法律修正,一定要朝向開放零件市場自由化的修法方向前進。因此,EU法院指出,適用CDR維修條款的零組件有幾個要件 — (1)產品必須註冊EU設計;(2)該設計必須存在於複合式產品上的零組件;(3)乃為了維修該複合產品回復原來外觀之目的而利用。
2017年12月底,EU法院在Acacia v. Audi案判決說明,為了恢復該複合產品原來外觀,汽車合金輪圈可適用於CDR維修條款,但同時提醒副廠製造商Acacia在銷售時要注意下游使用者是否確實將產品作為維修使用。

實例2:杜塞爾多夫法院的判決 — 汽車配件不適用CDR維修條款
Volkswagen AG v. W + S Autoteile案件
Volkswagen AG集團擁有適用於汽車的「鎖定和關閉裝置」的EU註冊設計(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RCD)001342174-000(如圖2所示)。


設計權無效之審查
W + S以下理由主張系爭設計權無效:Volkswagen AG的RCD設計視圖不一致,所呈現的設計特徵也不一致。右側視圖中的按鍵周圍會顯示陰影間隙(見圖4紅色箭頭所指之橙色圈選處)而左側視圖則無。

系爭設計的侵權比對分析
法官認為Volkswagen AG RCD設計的保護範圍屬於一般水準。然而,W + S提交的先前設計並未在Volkswagen AG RCD設計申請之前公開,其他的先前技藝與Volkswagen AG申請的RCD設計之間存在著相當大的差異。

因此法院認為,Volkswagen AG的RCD設計和W + S的車鑰匙外殼創造了相同的整體印象。且W + S車鑰匙外殼上的象形花紋(如上圖5右側紅色圈選處),被認為僅僅滿足了功能性的辨識目的,而不是美學決定的結果。因此,他們在整體印象中所占的重要性較低。
備註:
- [1]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6/2002 of 12 December 2001,歐盟設計法,或稱為歐盟設計規則。
- [2] 為案件I-20 U 291/22,參見The Volkswagen vs. W+S Autoteile GmbH case。
- [3] 參見Case C-397/16-Acacia Srl v. Audi AG and Case C‑435/16-Acacia Srl v. Porsche AG [ 2017] ECLI:EU:C:2017:992。
- [4] 參見Case C-397/16-Acacia Srl v. Audi AG and Case C‑435/16-Acacia Srl v. Porsche AG, at para 35。
- [5] Id. at para 36-37。
- [6] 圖片來源:EUIPO公告的Audi的EU001105712-0001、EU 00132899-0001及EU00 1989914-0001註冊設計,以及Acacia的WSP Italy品牌輪圈的照片來自該公司的網頁,http://www.wspitaly.com/。
- [7] 圖片來源:https://euipo.europa.eu/eSearch/#details/designs/001342174-0001。
- [8] 圖片來源:case I-20 U 291/22。
- [9] 圖片來源:case I-20 U 291/22。
責任編輯:盧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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