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歐盟登記制設計專利RCD時代的結束,EU Design長存 – 1:歐盟設計保護的變革簡介

葉雪美╱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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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議會(EP)和歐盟理事會(EU理事會)於2024年11月28日在歐盟(EU)官方公報上頒布「設計法規(EU)2024/2822」文本(Regulation(EU)2023/1115, EUDR),其中內容包含2024年10月23日修訂了關於外觀設計法律保護的「設計指令2024/2823」文本(重訂)[1],以及關於共同體設計的理事會條例(EC) No 6/2002的修訂,並廢除了委員會法規(EC)中第2246/2002號「歐盟設計規則」[2]。歐盟設計法於2024年12月8日生效。新的設計法改革,將改變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的做法,並在實施過程中改變EU成員國。

因此北美智權報將分3期(375-377)為文介紹。第375期將優先介紹歐盟設計新法對設計保護體系的影響、並將於376期接續介紹歐盟實體法的變動,以及在377期將介紹這些設計新制將適用於已註冊的歐盟設計(REUD)和/或未註冊的歐盟設計(UEUD)(視情況而定)和未來EU在設計保護上的展望。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歐盟整體的設計保護體系無重大變化

經過整整十年的準備和協商,EU終於達成對某種「新」設計法的共識。但仔細一看,似乎新制並沒有做出任何重大改變。其中,EU在設計的定義已更新,以適應未來技術進步的立法,並為未體現在實體產品中的合格標的或主題提供更多的法律確定性。EU設計新制的定義[3]現在將包括:「產品整體或部分外觀特徵的『運動、過渡或任何其他類型的動畫』」。此變更適用於REUD和UEUD。在產品的定義[4],也擴展到包括電腦程式以外的任何工業或手工藝品,「無論它是體現在物理物件中還是以非物理形式實現」。構成產品的範例也已擴展到包括旨在形成內部或外部環境的物品的空間布置(例如商店布局)。圖形作品、符號、徽標、表面圖案和圖形使用者介面現在被添加為產品的其他範例。

可能將為煙火設計提供保護

EU在新設計定義中添加「動畫」作為可保護設計範疇,闡明了新的設計定義亦可為一些有趣的新型設計序列提供了保護空間[5]。例如,將來可能更容易保護電玩遊戲或電影畫面的某些場景設計。各位讀者可以想像一下,電影「駭客任務」中的慢動作子彈鏡頭,或是電玩遊戲「堡壘之夜」中角色的慶祝序列等具標誌性場景。當跳出框架思考後,EU新的設計法甚至有可能用於保護煙火表演或燈光秀等視覺效果設計。這些改變適用於REUD和UEUD。

仍然不須經過實質審查

目前共同體設計制度在日常實務中被證明是非常成功的,這也得益於過去20年來EUIPO和共同體設計法院像皇家盆景一樣的修剪。特別是,基於充分的理由,「歐盟設計法」將繼續提供不經實質審查的保護。因此,EU設計申請人將繼續受益於EUIPO快速、健全的申請程序,在幾天內即可完成設計註冊。值得注意的是,與美國、日本或中國等其他主要司法管轄區相比,這一領先地位整體上看不到費用大幅上漲的情況。

並且,在「歐盟設計法」第25條第(3)款設計指令現在明確規定,擬納入外觀設計或擬應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的(強制性)標識不應影響設計的範圍。這也適用於描述以及其中包含的任何口頭免責聲明、解釋設計的表示(如果此類描述是由EU成員國提供) — 這是一份明確的聲明,根據EU法律,一切都與設計保護「所見即所得」(What you see is what you get)有關。這與商業外觀或商標法等規定不同,EU設計顯示出本身就防止在任何其他產品類別中複製,例如帽子的設計(防止花盆、遮陽傘等或具有此種設計的泳帽)。

細節上的變動

儘管如此,修訂後的「歐盟設計規則」和重新制定的「歐盟外觀設計指令」都包含一些細節上的變化,首先是手續和費用。

收費制度及手續費用的變化

為了減輕EUIPO的行政負擔,EU設計的收費制度也發生了變化。新的費用結構帶來了幾個重要的變化。首先,取消單獨的公布費,這樣申請EU設計時只需繳納350歐元的註冊費,不再支付公布費。如果有多項申請,從第二項設計開始,所有其他設計只需支付125歐元的標準化費用。這導致第2項~第10項設計的費用減少,並且從第11項設計開始,費用將從50歐元大幅增加至125歐元。由此可知,未來具有多項設計的整體申請費用將變得更加昂貴。

另外比較重要的一點是,EU設計和《海牙協定》[6]下的國際註冊延展費用大幅增加。這意味著智慧財產權利人在延展其國際外觀設計註冊EU的部分時必須預期將花費更高的成本。

無效程序和上訴程序的費用將減少。此外,轉讓費、檔案查閱費等多項正式費用將被徹底取消,這將進一步減輕設計業主的行政負擔和成本。這些變化旨在使系統更有效率、更具成本效益。

成員國在語言改編的調整仍未統一

作為改革方案的一部分,「共同體設計」(Community design)一詞被「歐盟設計」(EU design)取代,未註冊共同體設計(UCD)將被稱為UEUD。(已被引入德國設計法的德語版本保留「Geschmacksmuster」,而不使用「歐盟設計」一詞,無疑是令人沮喪的)。我們非常希望語言上的改編仍將作為第6/2002 號法規計劃編纂的一部分進行,特別是因為「設計指令」第14 (1)條的德文版本已經開始實施並改為使用「Unionsdesign」術語而不是「Gemeinschaftsgeschmacksmuster」。

將產品定義擴展到非實體

改革計畫的目標之一是使法律適應數位時代和資訊科技的發展。據此,補充了設計規則第3條第1款和「設計指令」第2條第3款中「設計」的定義「因特徵而產生的產品整體或部分的外觀,包括運動、狀態變化或任何其他方式來規畫這些功能」。根據「歐盟設計規則」第3(2)條和第2條第4款設計指令,將「產品」的定義擴展到非實體物件也是如此。該編纂遵循EUIPO的既定做法,多年來EUIPO一直接受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和動畫設計的申請。一旦EU設計實施條例以及EUIPO的指南生效,為了完美地表現外觀設計的主題,哪些其他表現形式將被接受還有待觀察。

視圖數量可能將不再受限

「歐盟設計規則」第26(1)條設計指令已經規定複製品「可以是靜態、動態或動畫,並應使用普遍可用的技術,包括繪圖、照片、影片、電腦成像或建模,透過任何適當的方式實現」。對於申請人來說,如果EUIPO也允許透過以視訊方式展示外觀設計和/或放棄第1條規定的七張視圖的限制(如圖1所示)[7]

圖1. RCD設計規定只能有7張視圖[8]
EU設計規範的視圖數量將不再限於7張,但確切的圖式數量仍有待二級立法確定。同樣,新型設計的視圖類型(包括3D視圖)、視覺免責聲明、設計表示的描述和技術標準(包括可接受的電子文件的格式和大小)也仍有待在二級立法或決定中確定。在這方面,EUIPO正與EU成員國就相關設計申請做法的趨同進行協調。這也是為了協調其他相關主管單位的做法以及與EU商標保持同步。

備註:

  1. [1] OJ L 2823, 18.11.2024, p. 1。
  2. [2] OJ L 2822, 18.11.2024, p. 1。
  3. [3] Article 3 Definitions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Regulation, the following definitions apply:(1)“design” means the appearance of the whole or a part of a product resulting from the features, in particular the lines, contours, colours, shape, texture and/or materials, of the product itself and/or of its decoration, including the movement, transition or any other sort of animation of those features。
  4. [4] (2)”product” means any industrial or handicraft item, other than a computer program, regardless of whether it is embodied in a physical object or materialises in a non-physical form, including:(a)packaging, sets of articles, spatial arrangements of items intended to form an interior or exterior environment, and parts intended to be assembled into a complex product;  (b)graphic works or symbols, logos, surface patterns, typographic typefaces, and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s。
  5. [5]  設計的定義已擴大到涵蓋過渡、運動和其他類型的動畫。這為各種數位設計以及保護產品外觀的新功能(例如光產生的視覺效果或產生特定用戶體驗的視覺效果)打開了大門。產品的定義已經明確,以確保數位設計受到保護。它也被擴大到明確涵蓋圖形作品、標誌、表面圖案和圖形使用者介面,即所謂的GUI,它們占歐盟外觀設計的很大一部分,並且與技術和汽車行業特別相關。此外,產品定義已擴大到包括物品組和物品的空間佈置,包括內部和外部設計。因此,不僅有形產品,而且非實體(數位)形式的產品也將受到保護,包括各種互動介面和虛擬環境。
  6. [6] 全稱為:工業設計國際註冊之海牙協定(the 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s),現行使用的是《1960年海牙文本》(Hague Act)與《1999年日內瓦文本》(Geneva Act)。
  7. [7] 新的代表圖規定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
  8. [8] 圖片源自:EM No. 002325456-0001(攪拌器)。

責任編輯:盧頎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葉雪美(Sherry H.M. Yeh)
學歷: 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學士
經歷: 科技部 研發成果管理審查會委員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 簡任專利高級審查官
中央標準局新式樣專利主任審查員(75-76)
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80-89)
台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國設計專利侵害認定相關問題研究-兼論我國新式樣專利侵害認定問題》,2004。
《設計專利申請實務-台灣及美國專利申請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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