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英武╱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員

「送王船」的習俗有兩種,一種稱為「遊地河」,以木製真船,使之隨風放流,到下一個港口、村落,供他人祭祀,盛行於泉州、廈門;另一種是「遊天河」,就是以紙、竹、綢緞等製造王船,到海邊火化,送神歸天,盛行於福州、漳州。而鄰近的潮汕地區同時存在與之類似的兩種習俗。

「送王船」簡介

送王船在中國大陸的福建泉漳地區又可分為泉州派、漳州派。一般認為千歲如人間的欽差、巡按,奉天命來作代天巡狩,大多採行「數年一醮」,每幾年就舉辦一次大型豐富隆重的祭祀,另有災禍或瘟疫時,亦會迎請千歲至該地區鎮壓,或舉行「送王船」儀式等。[1]

福建各地皆有「遊天河」之俗,以紙、竹、綢緞等製造王船,到海邊火化,送神歸天。而「遊地河」就是製造真船,將王爺的神像連同祭品、糧食,搭載在一艘富麗堂皇的特製船中,上面旌旗招展,桅帆俱備,萬分威武,放入河海,任其漂流。如王船漂到某個村落,該村便要迎神奉祀一番,再將之放流,或者就地建廟以護庇民眾,臺灣許多知名的王爺廟都是因王船漂至而建廟。此俗明清至民國時盛行,每3年舉行一次,祭典極隆重,稱之為「王醮」。

民國時期,泉州富美宮附近還有一專門製造「王船」的工場,祭典就在晉江江邊舉行,有些「王船」漂至台灣海岸,故台灣王爺崇拜多源於福建泉漳地方。據說南鯤鯓代天府的千歲爺,便是這樣而來的。《閩雜記》載:「漳府屬亦有之,然亦皆綾紙糊耳。惟廈門人別造真船,其中諸物,無一贗品,並不焚化,但浮海中,任其漂沒,計一船所費,或逾中人之產,付諸無用,殊可惜也。」另外,由於放流王船,流至外莊,依例則必須大加祭祀,舉辦隆重祭典,清朝中葉以後,台灣人為了避免使他鄉鄉民耗費過多金錢,多改採用焚燒王船的方式,將神明送歸天庭。[2]

案件背景

現A宮廟設計一個王船圖與「金順寧」三字結合的圖樣,在多年前提出商標申請,並取得註冊登記成為商標權人。今年B宮廟也有燒王船的重大事項,於是在一年前,便著手準備工作,當然活動的王船名稱也要經過神明的同意,於是在玉皇上帝監督下進行,搏出連六聖杯才獲得御賜該名稱。另外,其他宮廟也曾使用過該名稱。

A宮廟另外也指出B宮廟使用該名稱在王船上、還有在FB、IG上,放置有該名稱的王船宮信徒知曉,由信徒隨緣添香油錢或結緣金,認為該些行為已經是使用該註冊商標於註冊類別的商業行銷行為,混淆誤認之虞程度非常高。

按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商標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均有規定。從該條內容可了解符合要件的三個點,一、使用人係基於行銷商品或服務之目的而使用、二、需有使用商標之行為、三、必須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其中第三點的「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商標」,係意指商標使用,客觀上必須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才具商標的識別功能,達到商標使用之目的。換言之,當商標被第三人使用時,如果使用結果,可能造成相關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而無法藉由商標來正確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時,那該第三人使用商標之行為,方為商標法規範的侵權行為,以保障真正的商標權人利益。

侵權判定考量因數

細看A宮廟提出的證據,可以發現B宮廟的使用該名稱於王船,且對於王船做開光祭祀等活動之紀錄、或祭祀活動之排序位置表格、活動海報,且所使用名稱的字體大小與前後文字大小、字型、顏色均一致,並無特別突出而可供消費者識別其為商標之處,僅供觀看之人知曉為B宮廟王船名稱以及祭祀活動之流程、內容之說明,均非以行銷目的對相關消費者使用,並不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還有,A宮廟說B宮廟的王船建醮祭祀有收取費用,屬於行銷行為。但是細看該修收費證據,僅是為建醮活動的參加普渡或參加製作王船之費用,而非以A宮廟註冊商標作為商品而去銷售。

王船祭祀活動既是閩粵地區的民間習俗,宮廟活動名稱也多是經過搏杯神明認可後,才會使用。也因此,性質相似的宮廟,使用的活動名稱,也多會相同或近似。當要判斷是否有商標權侵害時,不是僅看名稱是否相似或類似,而是要判斷該名稱使用行為,是以該當於商標法規範的侵害構成要件,方能成立。所以,當宮廟活動名稱被第三人主張侵害商標權時,應回頭仔細檢驗活動行為,是否該當於侵害權利的構成要件。當然,最好的策略,就是在活動籌畫階段,先清楚與評估活動名稱可能的風險。

備註:

[1]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9%80%81%E7%8E%8B%E8%88%B9

[2] 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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